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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總則題型破解(3版)

刑法總則題型破解(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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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購需時10-14天
9786267758090
凌晨
學稔出版社
2025年8月31日
217.00  元
HK$ 184.45  






ISBN:9786267758090
  • 叢書系列:題型破解
  • 規格:平裝 / 496頁 / 17 x 23 x 1.3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3版
  • 出版地:台灣
    題型破解


  • 考試用書 > 公務人員考試 > 司法特考 > 題庫試題











    本書特色



      一、紮實打底

      透過各單元的重點整理,使初心者也能駕輕就熟地建立對應相關爭點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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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循序漸進

      透過各實例題的淬鍊,檢視既有知識的熟悉度、建立辨識爭點的洞察力,並培養靈活運用知識作答的論述能力。

    ?

      三、承上啟下

      掌握刑法總則之解題邏輯後,縱使未來邂逅混雜著刑法總則與分則的綜合題(如本書第三篇所收錄的題目),也能一以貫之地使用。

    ?

      四、洞燭先機

      不拘泥於刑法總則的傳統固有領域,前瞻地引領讀者馳騁於沒收實體法的世界,並埋下未來銜接沒收程序法的楔子。

    ?

      五、無限思考

      透過【凌晨雜談】呈現筆者對於特定議題或疑問的思考脈絡,希冀能刺激讀者之思緒,萌生專屬於個人、有生命力的論證,並相符於新時代法科考試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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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篇 犯罪審查體系】



    Chapter 1 各種犯罪類型


    ◎第一節 故意既遂犯 •1-1-3

    ▲題型 1-1-1-1 擇一因果關係【改編自104高考三級法制、法律廉政刑法第2題】 •1-1-7

    ▲題型 1-1-1-2 未實現法不容許風險:第三人行為之介入【改編自109原特三等一般行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第4題】 •1-1-10

    ◆凌晨雜談1 本題存在另一種評價的可能性:如何形塑行為人的主觀面 •1-1-13

    ◆凌晨雜談2 殺人故意與傷害故意之關係 •1-1-14

    ◆凌晨雜談3 急煞與刑法第185條第1項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1-1-16

    ◆凌晨雜談4 真的沒有其他抗辯了嗎? •1-1-17

    ◆凌晨雜談5 真的真的沒有其他抗辯了嗎:超速闖黃燈是否具客觀歸責? •1-1-18

    ▲題型 1-1-1-3 構成要件效力範圍:自我(被害人)負責【108地特三等一般行政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第4題】 •1-1-21

    ◆凌晨雜談6 作答字數 •1-1-23

    ▲題型 1-1-1-4 實現法不容許風險:風險升高論【改編自107地特三等法制、法律廉政刑法第2題】 •1-1-24

    ◆凌晨雜談7 淺談罪疑惟輕原則 •1-1-26

    ▲題型 1-1-1-5 故意的判斷時點:故意要在行為時【改編自109身障三等一般行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第3題】 •1-1-27

    ▲題型 1-1-1-6 未必故意與有認識過失之區分【112高考三級一般行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第3題】 •1-1-31



    ◎第二節 故意未遂犯 •1-1-34

    ▲題型 1-1-2-1 未遂犯之犯罪審查體系【113地特三等法制 刑法第2題】 •1-1-43

    Try again 著手時點之認定【113 身障三等法制 刑法第1題】 •1-1-44

    Try again 未遂犯之犯罪審查體系【112地特三等一般行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第4題】 •1-1-45

    Try again 未遂犯之犯罪審查體系【107身障三等一般行政、人事行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第4題】 •1-1-46

    ▲題型 1-1-2-2 普通未遂與不能未遂(手段不能)之區辨【109高考三級一般行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第4題】 •1-1-47

    ▲題型 1-1-2-3 普通未遂與不能未遂(客體不能)之區辨【104原特三等一般行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第3題】 •1-1-48

    ▲題型 1-1-2-4普通未遂與不能未遂(客體不能)之區辨、等價客體錯誤【106高考三級一般行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第4題】 •1-1-50

    ▲題型 1-1-2-5 不能未遂(陷阱題)【108地特三等一般行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第3題】 •1-1-52

    ▲題型 1-1-2-6 失敗未遂與中止未遂之關係【107高考三級一般行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第4題】 •1-1-54

    ◆凌晨雜談8 失敗未遂與障礙未遂之內涵、定位與差異 •1-1-57

    Try again、未遂犯之著手時點【111身障三等一般行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第3題】 •1-1-58

    Try again障礙未遂(非己意中止)【112一般警察三等 刑事與刑事訴訟法第1題】 •1-1-59

    ▲題型 1-1-2-7 準中止未遂:構成要件結果未發生(他人防果行為的介入)、殺人故意與傷害故意之差別【112司法四等書記官 刑法概要第2題】 •1-1-60

    Try again準中止未遂:構成要件結果未發生(他人防果行為的介入)【改編自106調查三等法律實務組 刑法第1題】•1-1-62

    ▲題型 1-1-2-8 準中止未遂:構成要件結果雖發生,但與行為人之行為欠缺因果關係或歸責關係【112原特三等一般行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第3題】•1-1-63

    Try again準中止未遂:構成要件結果雖發生,但與行為人之行為欠缺因果關係或歸責關係【107身障三等一般行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第3題】 •1-1-64

    ◆凌晨雜談9 中止犯、準中止犯的「結果不發生」 •1-1-66



    ◎第三節 故意不作為犯 •1-1-56

    ▲題型 1-1-3-1 作為與不作為之區辨【113身障三等一般行政、民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第3題】 •1-1-69

    ▲題型 1-1-3-2 保證人地位(特定共同體)【改編自104一般警察三等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1題】 •1-1-71

    ◆凌晨雜談10 保證人地位 •1-1-74

    ▲題型 1-1-3-3 保證人地位(同居)、準中止未遂:誤認可能既遂的中止【106高考三級法制、法律廉政 刑法第1題】 •1-1-74

    Try again 不作為犯、準中止未遂:誤認可能既遂的中止【改編自教科書】 •1-1-78



    ◎第四節 過失犯 •1-1-80

    ▲題型 1-1-4-1 結果可避免性【109一般警察三等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1題】 •1-1-81

    Try again 過失犯的客觀歸責、自我(被害人)負責【111高考三級法制、法律廉政 刑法第2題】 •1-1-84

    Try again 過失犯的客觀歸責、自我(被害人)負責【111調查三等法律實務組 刑法第1題】 •1-1-85

    ▲題型 1-1-4-2 過失犯的客觀歸責【改編自105律師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2題】 •1-1-86

    Try again 過失犯的客觀歸責【110司法官律師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1題】 •1-1-87

    ◆凌晨雜談11 因果歷程錯誤 •1-1-89

    ▲題型 1-1-4-3 過失犯的客觀歸責、酒駕的主觀故意【108調查三等法律實務組 刑法第3題】 •1-1-90

    ◆凌晨雜談12 法定酒精濃度標準的定性 •1-1-93

    Try again 客觀處罰條件【111司法三等監獄官 刑法與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題】 •1-1-94

    ▲題型 1-1-4-4 主觀之預見可能性【改編自107調查三等調查工作組刑事與刑事訴訟法第1題】 •1-1-95

    ◆凌晨雜談13 法科考試的時事題 •1-1-97

    ▲題型 1-1-4-5 主觀之避免可能性【改編自113身障三等一般行政、民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第4題】 •1-1-97



    ◎第五節 過失不作為犯 •1-1-99

    ▲題型 1-1-5-1 保證人地位(危險源監督)【110調查三等調查工作組 刑事與刑事訴訟法第1題】 •1-1-99

    ◆凌晨雜談14 作為與不作為的判斷 •1-1-102



    ◎第六節 加重結果犯 •1-1-104

    ▲題型 1-1-6-1加重結果犯、默示之犯意聯絡【改編自111一般警察四等 刑法概要第1題】 •1-1-105

    ◆凌晨雜談15 加重結果犯中的能預見(可預見) •1-1-109



    Chapter 2 違法性

    ◎第一節 正當防衛 •1-2-3

    ▲題型 1-2-1-1 防衛情狀:現時「不法」「人力」侵害行為【108調查三等調查工作組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1題】 •1-2-6

    ◆凌晨雜談16 避難情狀是否以不法為必要 •1-2-8

    Try again 防衛情狀:現時不法「人力」侵害【111高考三級法制、法律廉政 刑法第1題】 •1-2-9

    ▲題型 1-2-1-2 防衛情狀:「現時」不法人力侵害【109調查三等法律實務組 刑法第1題】 •1-2-9

    ▲題型 1-2-1-3防衛情狀:現時不法人力侵害「行為」、緊急避難【改編自113地特三等法制 刑法第1題】 •1-2-11

    ▲題型 1-2-1-4 符合比例原則的防衛行為【108地特三等法制、法律廉政 刑法第3題】 •1-2-13

    ◆凌晨雜談17 警察能否主張正當防衛 •1-2-15

    題型 1-2-1-5 權利濫用之防衛行為【110原特三等一般行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第4題】 •1-2-16

    ◆凌晨雜談18 強制罪的違法性 •1-2-19

    Try again 防衛情狀、權利濫用之防衛行為【107一般警察三等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1題】 •1-2-19

    ▲題型 1-2-1-6 你來我往的正當防衛?互毆?【109高考三級法制、法律廉政 刑法第2題】 •1-2-20

    ◆凌晨雜談19 互毆與正當防衛 •1-2-23



    ◎第二節 緊急避難 •1-2-24

    ▲題型 1-2-2-1 緊急避難【113普考法律廉政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第1題】 •1-2-26

    ▲題型 1-2-2-2 過當避難【104高考三級一般行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第4題】 •1-2-28

    ▲題型 1-2-2-3 自招危難之緊急避難【108身障三等一般行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第3題】 •1-2-31

    ▲題型 1-2-2-4 強制性緊急避難、準中止未遂:構成要件結果未發生(行為人原本的實行行為本質上即不可能引起犯罪結果)【自擬】 •1-2-34

    ◆凌晨雜談20 強制治療(專斷治療)的法律評價 •1-2-38

    ▲題型 1-2-2-5 緊急避難附隨過失結果【109地特三等法制、法律廉政 刑法第1題】 •1-2-39

    Try again 正當防衛附隨過失結果【112國防法務官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2題】 •1-2-41

    ◆凌晨雜談21 保全法益與犧牲法益同位階時能否主張緊急避難•1-2-42

    Try again 緊急避難之利益權衡【111普考法律廉政 刑法概要第4題】 •1-2-44

    ▲題型 1-2-2-6 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難的交界(專武)【110台大法研所 刑法A第2題第1、2小題】 •1-2-46



    ◎第三節 依法令之行為 •1-2-51

    ▲題型 1-2-3-1 誤想逮捕【104地特三等一般行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第1題】 •1-2-53

    Try again 誤想逮捕(通緝犯逮捕)【111地特四等法律廉政 刑法概要第1題】 •1-2-56

    ▲題型 1-2-3-2依法令之行為:公務員依上級命令之職務行為 【112身障三等一般行政、民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第3題】 •1-2-57

    Try again依法令之行為:公務員依上級命令之職務行為【改編自112地特三等法制、法律廉政 刑法第1題】 •1-2-58

    ▲題型 1-2-3-3 依法令之行為、容許構成要件錯誤、誤想防衛【112調查三等調查工作組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2題】 •1-2-59



    ◎第四節 超法定阻卻違法事由 •1-2-65

    ▲題型 1-2-4-1 構成要件該當性之同意【109司法三等監獄官 刑法與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題】 •1-2-70

    ◆凌晨雜談22 反面的禁止錯誤(誤想犯)和反面構成要件錯誤的區別 •1-2-72

    ?

    Chapter 3 罪責

    ◎第一節 禁止錯誤 •1-3-3

    ▲題型 1-3-1-1 直接之禁止錯誤【自擬】 •1-3-4

    ▲題型 1-3-1-2 間接之禁止錯誤(容許錯誤)【改編自105律師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5題第2小題】 •1-3-7

    ◆凌晨雜談23 公民不服從與抵抗權 •1-3-10



    ◎第二節 原因自由行為 •1-3-13

    ▲題型 1-3-2-1 原因自由行為【105身障三等一般行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第4題】 •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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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篇 犯罪審查體系之外】



    Chapter 1 錯誤論

    ◎第一節 構成要件(事實)之錯誤 •2-1-3

    ◆凌晨雜談24 深論打擊錯誤 •2-1-4

    ◆凌晨雜談25 過失殺人!? •2-1-8

    ▲題型 2-1-1-1 打擊錯誤【111普考法律廉政 刑法概要第1題】 •2-1-9

    ▲題型 2-1-1-2 不等價客體錯誤【112司法三等監獄官 刑法與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題】 •2-1-11

    ▲題型 2-1-1-3 等價客體錯誤【109高考三級一般行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第3題】 •2-1-12

    ◆凌晨雜談26 行為人的主觀想法 •2-1-14

    Try again 打擊錯誤、等價客體錯誤、擇一錯誤、關於阻卻違法事由之錯誤【111司法官律師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1題】 •2-1-14

    Try again 客體錯誤、打擊錯誤、可罰違法性【改編自111法官遴選資格考試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1題】 •2-1-17

    Try again 等價客體錯誤、犯意變更、重傷【111高考三級一般行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第4題】 •2-1-18

    Try again 等價客體錯誤、失敗未遂【113高考三級法律廉政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1題】 •2-1-18

    ▲題型 2-1-1-4 等價客體錯誤+打擊錯誤【106地特三等一般行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第3題】 •2-1-20

    ▲題型 2-1-1-5 等價客體錯誤、因果歷程錯誤(兩階段複數行為)【109高考二級法制刑法(包括刑事特別法)第1題】•2-1-22



    ◎第二節 關於阻卻違法事由之錯誤 •2-1-26

    ▲題型 2-1-2-1 誤想防衛【改編自109調查三等調查工作組 刑事與刑事訴訟法第1題】 •2-1-29

    ▲題型 2-1-2-2 誤想防衛【110高考三級一般行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第4題】 •2-1-31

    ◆凌晨雜談27 容許構成要件錯誤的前提 •2-1-35

    ▲題型 2-1-2-3 偶然防衛【106原特三等一般行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第3題】 •2-1-36

    Try again 偶然防衛【111高考三級一般行政 民法總則刑法總則第3題】 •2-1-37

    ▲題型 2-1-2-4 容許錯誤【改編自104高考三級一般行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第3題】 •2-1-38

    ▲題型 2-1-2-5 容許錯誤、依法令之行為(父母懲戒子女權)【111身障三等戶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第2題】 •2-1-40

    Try again 容許錯誤(依法令上之行為:逮捕現行犯之行為)【改編自113司法四等 刑法概要第1題】 •2-1-44



    Chapter 2 犯罪參與

    ◎第一節 正犯 •2-2-3

    ▲題型 2-2-1-1 客觀歸責論下的主觀特殊認知【改編自108原特三等一般行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第4題】 •2-2-10

    ◆凌晨雜談28 淺談主觀歸責論 •2-2-14

    ▲題型 2-2-1-2 自以為的共同正犯【106調查三等調查工作組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1題】 •2-2-15

    Try again 未遂教唆(失敗教唆)【112-2相當高考國防法務官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1題】•2-2-17

    Try again 幫助行為之因果關係、幫助雙重故意【113地特四等法律廉政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第1題】•2-2-18

    ▲題型 2-2-1-3 共同正犯【改編自108調查三等法律實務組 刑法第4題】 •2-2-19

    ▲題型 2-2-1-4 相續共同正犯【109高考三級法制、法律廉政 刑法第4題】 •2-2-22

    ◆凌晨雜談29 相續共同正犯與相續幫助犯的區辨 •2-2-25

    ▲題型 2-2-1-5 間接正犯:利用他人過失犯之行為【104司法官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2題】 •2-2-26

    Try again 間接正犯:利用他人無故意之行為、間接正犯的未遂時點【110地特三等法制、法律廉政 刑法第3題】•2-2-29

    Try again 間接正犯:利用他人無故意之行為且無過失之行為【113高考三級法律廉政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2題】•2-2-31

    Try again 間接正犯:利用他人無罪責之行為【113身障三等法制 刑法第4題】•2-2-32

    ▲題型 2-2-1-6 間接正犯:利用他人故意犯之行為【104律師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2題】 •2-2-35

    Try again 間接正犯:利用他人故意犯之行為【104律師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2題】•2-2-35



    ◎第二節 狹義共犯 •2-2-36

    ▲題型 2-2-2-1 不作為正犯與共犯之區分【改編自108司法三等司法事務官財經事務組 民法與刑法第4題】 •2-2-38

    ◆凌晨雜談30 不作為正犯與共犯之區分 •2-2-40

    Try again 不作為正犯與共犯之區分【110地特三等法制、法律廉政 刑法第1題】 •2-2-41

    ▲題型 2-2-2-2 共犯從屬性【110高考三級一般行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第3題】 •2-2-42

    Try again 擬制共犯、純正與不純正特別犯、刑法第31條第1、2項【112高考三級法制、法律廉政 刑法第1題】 •2-2-44

    ◆凌晨雜談31 連鎖之共犯 •2-2-45

    ▲題型 2-2-2-3 被教唆人實行行為之等價客體錯誤【105調查三等調查工作組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1題】 •2-2-46

    Try again 被教唆人實行行為之等價客體錯誤、重傷【109司法官律師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1題】 •2-2-48

    ▲題型 2-2-2-4 被教唆人實行行為之等價客體錯誤、教唆逾越【改編自110調查三等法律實務組 刑法第2題】•2-2-50

    ◆凌晨雜談32 教唆逾越之教唆人行為評價 •2-2-53

    ▲題型 2-2-2-5 預備犯之教唆犯【104地特三等一般行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第3題】 •2-2-53

    ▲題型 2-2-2-6 中性幫助【107高考三級一般行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第3題】 •2-2-56

    ◆凌晨雜談33 中性幫助行為 •2-2-59

    Try again 幫助故意【111一般警察四等 刑法概要第2題】 •2-2-60

    ▲題型 2-2-2-7 相續幫助犯【改編自110地特三等一般行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第4題】 •2-2-60

    ?

    Chapter 3 犯罪競合

    ▲題型 2-3-1 犯罪競合【改編自96司法官 刑法第3題】 •2-3-7

    ?

    Chapter 4 沒收

    ◎第一節 犯罪利得沒收 •2-4-4



    壹、犯罪利得沒收之目的 •2-4-4



    貳•犯罪利得沒收之審查體系 •2-4-5

    ▲題型 2-4-1-1 犯罪利得沒收(基本題)【105調查三等法律實務組刑法第1題】 •2-4-16

    ▲題型 2-4-1-2 犯罪利得沒收(進階題)【109高考二級法制 刑法(包括刑事特別法)第3題】 •2-4-19

    ◆凌晨雜談34 命題老師的用字喜好 •2-4-22

    ▲題型 2-4-1-3 第三人利得沒收【改編自107高考二級法制 刑法(包括刑事特別法)第4題】 •2-4-22

    ▲題型 2-4-1-4 發還排除沒收【105地特三等法制、法律廉政 刑法第3題】 •2-4-25

    ▲題型 2-4-1-5 共同沒收�連帶沒收【改編文章題】 •2-4-27

    ◆凌晨雜談35 共同沒收�連帶沒收的變遷與初步認識 •2-4-32

    Try again 共同沒收�連帶沒收【109調查四等調查工作組刑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第2題】 •2-4-34

    Try again 共同沒收�連帶沒收、第三人利得沒收【113高考三級法制 刑法第3題】 •2-4-34



    ◎第二節 犯罪物沒收 •2-4-37

    壹、犯罪物沒收之基本認識 •2-4-37



    貳•犯罪物沒收之審查體系 •2-4-39

    ▲題型 2-4-2-1 關聯客體、第三人犯罪物沒收【108原特三等一般行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第3題】 •2-4-51

    Try again 犯罪工具與關聯客體之區辨【自擬】 •2-4-53

    ▲題型 2-4-2-2 供犯罪所用之物【自擬】 •2-4-55



    Chapter 5 重傷

    ▲題型 2-5-1 重傷之定義【改編自109 調查三等法律實務組 刑法第3題】 •2-5-3

    Try again 重傷之定義【改編自112地特三等一般行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2-5-7



    Chapter 6 刑法效力範圍

    ▲題型 2-6-1 境外竊盜【105地特三等法制、法律廉政 刑法第1題】•2-6-7

    ▲題型 2-6-2 刑法適用法之新舊法適用【改編自111身障三等一般行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第4題】 •2-6-8

    Try again 刑法效力範圍、外國裁判效力【106身障三等一般行政、民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第3題】 •2-6-12

    ◆凌晨雜談36 何謂中華民國領域內? •2-6-14



    Chapter 7 累犯

    ▲題型 2-7-1 累犯效果:裁量加重(罪質不相同)【108身障三等一般行政、民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第4題】•2-7-5

    ▲題型 2-7-2 累犯要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累犯效果:裁量加重(罪質相同)【112身障三等一般行政、民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第4題】 •2-7-6

    Try again累犯要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112原特三等一般行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第4題】 •2-7-8

    ▲題型 2-7-3 累犯要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改編自105地特三等一般行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第3題】 •2-7-9



    【第3篇 綜合演練】



    ▲題型 3-1 阻卻違法事由、過失犯的客觀歸責、加重結果犯【107司法官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1題】 •3-3

    ▲題型 3-2 中性幫助、教唆逾越、阻卻違法、重傷定義、夾結效果【108司法官律師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1題】•3-10

    ◆凌晨雜談37 夾結效果理論之種種:適用情形與限制 •3-18

    ▲題型 3-3 擇一故意、偶然避難、保全及侵害法益同屬一人之緊急避難、誤想防衛、風險升高【自擬】 •3-20

    ▲題型 3-4 等價客體錯誤、間接正犯、被利用人實行行為發生客體錯誤、客體錯誤與打擊錯誤之混合、共犯著手前與著手後之脫離【自擬】 •3-31

    Try again 相續共同正犯、共同正犯的逾越、著手後脫離與中止、正共犯區別、重傷【113司法官律師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1題】 •3-39

    ◆凌晨雜談38 危險前行為作為保證人地位? •3-40





    三版序



      直到寫序的當下,瞥見上次改版序所載之年份與節氣時,才猛然發現已經相隔兩年。感到不可置信的我,彷彿被提醒剛剛喝完一杯手搖飲,而我回以挑眉表示怎麼可能,但映入眼簾的卻是,杯壁還掛著小水滴的紙杯,以及靠嘴那側帶有咬痕的吸管。於是,被說服的我開始回想:通過舌尖、喉頭然後進入胃中的是哪款飲料?基茶為何?有加料嗎?如果有加料,加料對於基茶來說,是畫龍點睛還是弄巧成拙?經過一番回想,所幸還能盤點出這兩年間發生的點點滴滴,正是這些點點滴滴,如星星般不連續地灑落在歲月裡,作為人生足跡似乎不虛此行,但其中夾雜、難以忽略的空白,究竟是黑鍵間必然共存而不可或缺的留白,抑或是曾經的璀璨默默在記憶裡漸漸褪色,我沒有把握,也無從確認。唯一能確定的大概是,我還是我,想喝珍珠奶茶的我。



      本次改版幅度不小,除了將上次改版後、迄113年度為止的國家考試題目經整理後,選擇與刑法總則相關且具代表性者加入書中外,亦新增「依法令之行為」、「累犯」等章節,並針對原有內容之缺漏予以增補。希冀如此之改版內容,能讓讀者更精確地掌握近來命題趨勢,並使刑法總則部分的學習與理解更為完整。



      刑法總則是法律學習的漫漫路上,離起點超級近的關卡。在此之後,還有很長很長、至少我目前望不見盡頭的一大段。通過這道關卡後,隨著進而學習刑法分則、刑事訴訟法、刑事特別法,甚至是通過國家考試而在不同崗位開展司法工作,總難免有那個片刻,會頓時覺得刑法總則離自己很遙遠、很陌生。不過即便如此,我也始終相信,而屆時只要願意透過思索來喚醒沉在腦海中的記憶,定然有緣能在某個時分再邂逅與刑法總則相關的爭點或議題,過往對於刑法總則的學習與辯證,將逐一浮現。畢竟,你(妳)曾經思考過的,一直都在。



      「願你(妳)從色彩多變甚或褪色的刑法總則中,看見獨一無二的你(妳)。」


    凌晨

    乙巳年小暑 於沒有盡頭的路上




    其 他 著 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