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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護法規(第11版)

醫護法規(第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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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86264422123
曾育裕
五南
2026年2月25日
213.00  元
HK$ 202.35  






ISBN:9786264422123
  • 規格:平裝 / 564頁 / 20k / 23 x 17 x 2.5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修訂版
  • 出版地:台灣


  • 專業/教科書/政府出版品 > 法政類 > 法律 > 總論











    本書主要針對醫護人員切身法律問題加以介紹分析。全書共分七章,從生死的法律觀、安樂死、自然死、安寧緩和醫療等問題出發,進而論述醫護人員的權利義務與業務分際,再進入醫護糾紛的主軸即醫護人員法律過失責任的探討,個論層面包含臨床及公共衛生等各類法律問題,並伸及新醫學科技的發展與法律倫理的關連,最後則研析醫護機構的相關法律問題以及全民健保法制等。全書除學理的論述外,亦側重相關實務運作、判決的兼顧,故引用不少實務案例,以方便讀者參照法規範內涵之解析。尤其,區別醫護臨床與公共衛生常見的法律問題,予以分類探討,體系分明,內容豐碩,深入淺出,行文簡潔,可供授課研究之用。?


     





    十一版序





    第一章 生與死的醫護法律關係

     第一節 法律與醫護法律關係

     第二節 生與死的法律觀

     第三節 安樂死與醫療上的加工自殺

     第四節 自然死與安寧緩和醫療

     第五節 活體與屍體的器官移植

    第二章 醫護人員的權利與義務

     第一節 醫師的權利與義務

     第二節 護理人員的權利與義務

     第三節 其他醫事人員的權利與義務

     第四節 醫護專業人員間的業務行為分際

    第三章 醫護糾紛的法律責任

     第一節 醫護糾紛的民事法律責任

     第二節 醫護糾紛的刑事法律責任

     第三節 醫護人員的行政法律責任

     第四節 醫護糾紛的調處與訴訟

     第五節 醫護糾紛無過失責任與舉證責任的發展

     第六節 醫護糾紛的預防與處理

    第四章 臨床上常見的醫護法律問題

     第一節 門診常見的法律問題

     第二節 緊急救護與急診常見的法律問題

     第三節 病房常見的法律問題

     第四節 手術常見的法律問題

     第五節 注射常見的法律問題

     第六節 用藥常見的法律問題

    第五章 公共衛生常見醫護法律問題

     第一節 傳染病防治法律問題

     第二節 COVID-19防治與愛滋病防治法律問題

     第三節 職業衛生法律問題

     第四節 學校衛生法律問題

     第五節 精神衛生法律問題

     第六節 優生保健與墮胎法律問題

    第六章 醫學科技與法律倫理

     第一節 醫學倫理與法律

     第二節 基因科技與法律倫理

     第三節 人工生殖與法律倫理

     第四節 醫療大數據資料庫與AI人工智慧之法律倫理探討

    第七章 醫護機構的設置管理與全民健康保險法制

     第一節 醫療機構的設置與管理

     第二節 護理機構的設置與管理

     第三節 醫護人員與醫療機構的法律關係

     第四節 全民健康保險法制

    附錄

     附錄一 醫療法

     附錄二 醫師法

     附錄三 護理人員法

     附錄四 全民健康保險法

    表次

     表1-1 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書

     表1-2 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意願書

     表1-3 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

     表1-4 預立醫療委任代理人委任書

     表2-1 其他醫事人員權利比較表

     表2-2 其他醫事人員義務比較表

     表3-1 侵權行為民事賠償項目表

     表3-2 民事訴訟事件裁判費徵收核算對照表

     表7-1 手術同意書格式?





    十一版序



      自第十版修正迄今又有一些法規重新修正調整,期間新制定的法律包括2024年通過之【再生醫療法】、【再生醫療製劑條例】及2025年底通過之【健保資料庫資料管理條例】、【人工智慧基本法】等,另如醫師法施行細則之修訂等,於相關章節引述自然為配合現行法令修正於此再版時予以修訂。

      2023年底,隨著立法院三讀修正【刑事訴訟法】第206條──鑑定之經過及其結果,應命鑑定人以言詞或書面報告;鑑定人有數人時,得使其共同報告之。但意見不同者,應使其各別報告;第1項之言詞或書面報告,應包括以下事項:一、鑑定人之專業能力有助於事實認定;二、鑑定係以足夠之事實或資料為基礎;三、鑑定係以可靠之原理及方法作成;四、前款之原理及方法係以可靠方式適用於鑑定事項;以書面報告者,於審判中應使實施鑑定之人到庭以言詞說明。但經當事人明示同意書面報告得為證據者,不在此限;前項書面報告如經實施鑑定之人於審判中以言詞陳述該書面報告之作成為真正者,得為證據。惟這次修法,卻讓醫療糾紛案件的醫事鑑定陷入大塞車窘境。【刑事訴訟法】修法以前,醫審會送出的鑑定報告只會署名「衛福部」,但依現行法律,只要是刑事案件的鑑定報告,鑑定委員都要具名。由於醫師擔心具名鑑定會得罪同業或病人與其家屬、害怕遭騷擾報復,新法上路後,幾乎無人敢進行鑑定。鑑定卡關導致訴訟停擺,許多第一線檢察官因此遲遲無法結案。此因鑑定制度之改革對於實務訴訟之重大影響,一併補述。

      為了有效因應時代發展的需求,法令配合修改變動在大陸法系國家已為常態,醫事法令亦然。然由於醫事相關法令亦頗為複雜多樣,每年可能有不同的醫事法令的修訂,如果年度醫事法令變動的幅度有限,或影響不大的情況下,或者累積到一定程度才予以修訂,亦請讀者包涵。



    曾育裕 謹識

    2026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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