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保險業的財務結構與資金運用〉(第10章)與〈保險監理〉(第11章):第10章之內容中,有關保險業各項準備金之提存,由於自2026年開始適用IFRS17 的規定,提存之方法有較基本性之改變,故依據保險準備金提存辦法做了較大之內容修訂,另外,保險法中對於資金運用之規定與本書第五版所述有所改變,一併修正。第11章中有關保險業之清償能力制度,2026年開始改採保險資本標準(Insurance Capital Standard, ICS)概念,故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亦有新規定,原書內容自應相應修改。由於該等議題,實際上甚為複雜,新的制度有些亦甚為抽象,考量本書僅是保險學之泛論,不宜著墨過多,故僅為一般重點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