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歐洲共同市場」的實踐方法而言,《創設歐洲經濟共同體條約》第二條:「本共同體藉設立一共同市場及逐步協調各會員國經濟政策之方式,以促進整個共同體內經濟活動之和諧發展,持續而平衡之經濟擴張、日益增進之社會安定、生活水準之加速提高,以及會員國間日益密切的關係為目的」 ( It shall be the aim of the Community, by establishing a Common Market and… );還有《創設歐洲經濟共同體條約》第三條:「(1)在第2條的意義下,依據本條約之規定與所規定的時間順序,共同體的任務包括(a) ……(k)」( Article 3,For the purposes set out in the preceding Article, the activities of the Community shall include, under the conditions and with the timing provided for in this Treaty,(a)……(k) ),有十一大項。此種將條約目的明確列舉的作法是重點之所在。「條約」被視為達成抽象的核心價值與實現具體目標、解決矛盾與衝突的最佳工具。
現在兩岸要簽定CECA或其它名稱的經濟合作協定到底是要模仿《中南美洲共同市場》或《歐洲共同市場》?名稱雖都為共同市場,但是可以有不同的內涵,在本書之中並未明顯說出此種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