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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初立嗣-問題的法律與裁判
9789571141787
盧靜儀/著、高明士/主編
五南
2006年2月24日
117.00 元
HK$ 111.15
詳
細
資
料
* 規格:平裝 / 256頁 / 普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 出版地:台灣
分
類
[ 尚未分類 ]
同
類
書
推
薦
內
容
簡
介
晚清中國受到西力的衝擊,開始進行一系列的救亡圖存運動,法律改革是其中相當重要的一環。民國成立以後,大理院作為當時全國最高的司法審判機關,其判決例及解釋例適時的彌補當時民商法的闕漏。本書選擇立嗣制度作為觀察的視角,以傳統上相當獨特的身分繼承制度,探討其在國家的實定法及司法實踐上的變化,藉以反映當時社會、立法與司法互動關係,並觀察法律繼受過程中所引發的西方近代法律與固有傳統文化的衝突及適應問題。
本書主要使用當時大理院的民事裁判檔案,並輔以《大理院解釋例全文》、《各省審判廳判牘》、「民事習慣調查報告」等,以「寡婦立嗣」及「異姓承嗣」兩大主要題,選擇具有代表性之案例,分析糾紛的發生原因、主要爭點及大理院法官們的法律適用及推理論證等。最後,剖析大理院立嗣裁判上呈現的特色,並對於大理院的表現予以適當評價,及討論對於嗣後國民政府立法運動的影響。
作者簡介
盧靜儀
現職:北京大學法學博士生
學歷:政治大學法學學士(1998年)
臺灣律師高考及格(1999 年)
臺灣大學文學碩士(歷史學,2003年),論文獲選為2003年度臺灣國科會最佳百篇碩士論文獎。
經歷:聯合法律事務所(Huang & Partners Attorneys-at-Law)律師
著作:協助黃靜嘉所長出版台灣殖民地法史著作《春帆樓下晚濤急》(商務)
在臺灣《法制史研究》發表過數篇文章
學術專長:中國近代法制史
高明士
現職:國立臺灣大學名譽教授
玄奘大學講座教授
學歷:日本東京大學文學博士
經歷:國立臺灣大學歷史學系教授、主任
著作:《隋唐貢舉制度》
《中國教育制度史論》
《東亞古代的政治與教育》
《東亞教育圈形成史論》 等
主編:《隋唐文化研究叢書:歷史篇》全十冊
《中國史研究指南》全五冊
《戰後臺灣的歷史學研究》全八冊等
目
錄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問題意識
第二節 主要取材資料
第三節 本書的章節架構
第二章 中國立嗣制度的發展
第一節 立嗣制度的源起
第二節 傳統法制上的立嗣制度
第三節 清末立嗣制度之蛻變(1902?1912)
─兼論大理院時期的審判根據
小 結
第三章 大理院民事判決中的寡婦立嗣案件
第一節 守志寡婦的擇嗣權
第二節 家政統於一尊
第三節 審判衙門的被動立場
小 結
第四章 大理院民事判決中的異姓承嗣案件
第一節 異姓承嗣的習慣與裁判
第二節 遺產繼承與遺產承受
第三節 名為爭繼實為爭產
小 結
第五章 大理院立嗣裁判的特色及時代意義
第一節 大理院立嗣裁判的審判特色
第二節 大理院立嗣裁判對民法修纂的影響
第三節 現行民法與宗祧繼承的廢除
小 結
第六章 結論
書
評
其 他 著 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