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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不是舶來品:跨文化哲學的人權探究 Human Rights and Culture: An Intercultural Philosophical Study on Human Rights

人權不是舶來品:跨文化哲學的人權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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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89571159201
陳瑤華
五南
2010年5月22日
90.00  元
HK$ 85.5  






* 叢書系列:五南文庫
* 規格:平裝 / 248頁 / 13.0*19.0 cm / 普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 出版地:台灣


五南文庫


[ 尚未分類 ]








一般認為「人權是西方文化的產物」,是否真是如此?
非西方國家就一定會有落實人權的障礙和困境?
究竟是「文化優勢」還是「組織化、制度化」才是人權根源解釋的關鍵?

  任何過去的文化傳統,都沒有我們目前所說的世界人權概念,是一個不爭的事實。但又假設「人權是西方文化的產物」,卻沒有提出任何清晰或具體的事證作為證明。既然人權與自由的關係如此密切,那麼為何很多亞、非區域爭取自由的思想及實踐的經驗,並沒有整合到當代人權的理解和詮釋之中?

  相反地,「亞洲價值」的倡議者最常以文化差異及主權為由,回應聯合國及人權團體的批判。人權的文化淵源解釋,成為政治保守主義及集權統治轉移焦點的手段。為理解以上所說的轉化過程,也為了釐清思考人權文化淵源解釋之意義,重新檢討「亞洲價值」的辯論有其必要性。

  本書最終目標在於證明人權並非舶來品,最後並以華人文化傳統的人權淵源解釋為例,試探多元文化的人權淵源解釋,也就是多元的、非線性的文化淵源解釋之可能性。

  一般會有「人權是西方文化產物」的信念,通常和歐洲西方國家落實〈世界人權宣言〉的主導地位有關,認為歐洲落實人權有其文化上的優勢。亞洲、非洲則因為沒有這樣的文化優勢,才會有落實人權方面的障礙和困境。這樣的想法是否符合歐洲西方國家落實保障人權的事實?本書以歐洲理事會落實歐洲區域人權保障為例,說明以上所說的「文化優勢」,其實並非一般以為人權發源地之自然效應,而是兩次世界大戰亟待重建的現實、民間及非政府組織的奔走,以及歐洲各國政府自我約束,遵守民主、法治程序的結果。

  一方面藉由顯示〈世界人權宣言〉與〈歐洲人權公約〉,在人權保障內容與範圍的差異,反駁「人權是西方文化產物」的說法。另一方面觀察歐洲各國如何運用人權文化淵源解釋,促成區域國際人權的監督機制,顯示組織化及制度化文化價值才是人權根源解釋的真正目標。

本書特色

  過去探討人權的書,鮮少有人質疑「人權是西方產物」的問題,所以本書提出的觀點新穎且特別,對非西方文化的國家而言,也是落實人權探討的起點。

作者簡介

陳瑤華

  東吳大學哲學系副教授,德國國家人權機構訪問學人。東海大學哲學碩士,德國波昂大學哲學博士。專長為康德哲學、人權哲學及女性主義。經歷:1999-2006 東吳大學張佛泉人權研究中心成員、2000-2001陽明大學通識中心兼任副教授、2002迄今台灣促進和平文教基金會董事、2003-2006 東吳大學人權學程主任、2004-2008 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委員、2006-2007德國國家人權機構訪問學人、2007迄今台灣民間真相與和解促進會理事。文章有:〈康德論根本惡〉、〈和平不是烏托邦:康德論永久和平〉、〈女性與未完成的民主〉、〈基因資料庫的人權問題〉等。


前言
人類追求自由之抗爭
為什麼侵害人權的議題不見了?
〈世界人權宣言〉是「西方」文化的產物?
跨文化哲學的人權探究

第一章 最壞的年代、最好的年代
第一節 「在灰燼中,我發光」?
〈聯合國憲章〉:強權與人權的拉扯
舊金山會議:被殖民國家所做的努力
起草權利法案:南美國家之提案及納粹暴行之曝光
起草〈世界人權宣言〉
第二節 人權的倫理基礎
第一次的修正
第二次的修正
第三次的修正
第四次的修正
第五次的修正
第三節 〈世界人權宣言〉的「普遍」:普遍的責任
第四節 文化差異與人權的普遍責任

第二章 區域落實國際人權的機制
第一節 歐洲理事會(The Council of Europe)
「歐洲價值」與〈世界人權宣言〉
邱吉爾與歐洲理事會
歐洲的統一運動
海牙會議
第二節 〈歐洲人權公約〉
第三節 〈歐洲人權公約〉與〈世界人權宣言〉

第三章 「亞洲價值」論辯的願景
第一節 「亞洲價值」論辯的興起
第二節 一九九三維也納人權世界大會
第三節 中國政府的人權例外主義
言論自由的例外主義
公民及政治權利的例外主義
例外主義下的「中國崛起」
第四節 什麼意義的「亞洲價值」?

第四章 多元文化傳統的人權論述
第一節 不同文化的人權進路之差異
第二節 術語的差異
第三節 文化傳統與文化傳統之解釋
第四節 人道主義的文化傳統與刑罰制度之改革

第五章 人權的文化根源
第一節 人權的文化溯源?
第二節 歷史主義之迷思
第三節 方法論的錯誤
第四節 為甚麼討論人權的根源?

第六章 結論

參考文獻


前言  

  二○○六年的秋天,難得的一年休假,我有機會成為德國國家人權機構【1】的訪問學人。這個機構位於 Zimmer街C檢查哨附近;過去東、西柏林圍牆就是沿著Zimmer街豎立起來的【2】。機構前的人行道,有一個深古銅色的柱子,柱子上著一句話:  

  「Peter Fechter,1944-1962,他要的只是自由而已!」

  雖然只有簡短的一句話,卻道盡所有追求自由者的心聲。德國統一之後,人們開始悼念所有逃離東德卻為此犧牲寶貴生命者,德國政府也開始著手處理在圍牆邊被射殺者的案子。自由無價!那些勇敢追求自由卻為此犧牲生命的人們,顯示自由的無價!

  當東德於一九六二年開始建造柏林圍牆時,Peter Fechter是建築圍牆的工人。他在建築圍牆的休息時間,突然翻越圍牆,被駐守的東德士兵槍擊身亡。他非常年輕,只有十八歲。被槍擊後,他並沒有立刻死亡,而是爬回靠近東柏林鐵網圍籬邊喘息求救近一小時之久。他的身體大量出血,最後被東柏林的駐軍帶走。他倒下的地方其實離西柏林美軍駐紮的崗哨C不遠,西柏林旁觀的民眾都聽他呼救的聲音,而且向駐守的美軍要求對他伸出援手。不過,當時守在戰車內的美國軍官卻回應:「那不是我的事」【3】。西柏林的民眾群情激憤,認為美軍違反人道精神。不過後來駐守的美軍卻辯稱:當時東西柏林美、俄兩軍對峙,情勢十分緊張,如果輕舉妄動,有可能引發世界大戰。

  在這位年輕人去世後四十多年後的今天,人們經常可以看見來自世界各地的遊客在這裡拍照留念。而且很多時候都是德國中小學老師帶著一大群年輕學生圍繞在這個柱子的周圍,回溯著過去柏林圍牆血淚斑斑的歷史教訓。柱子上及柱子下面,常看得見民眾悼念的玫瑰花【4】,傾訴著自由的可貴。

  類似的紀念碑在世界各地都有,就算沒有用「自由」這樣的字眼來描繪,從事蹟發生的背景和經過,我們還是可以看得到人們追求自由的想法和意向。

  過去亞洲被殖民的歷史中,從無數反抗歐洲殖民統治的歷史事蹟來看,追求自由不僅僅是個人的需求而已,也是社會集體的期待。如果暫時撇開狹隘的民族主義和國族想像不談,社會集體的自由的確也關係到特定個人的自由。奴隸制度讓有色人種受到嚴重的迫害和歧視,追求有色人種的自由影響有色人種個人的自由。相反地,如果宣稱所有人類族群和集體都應享有自由,卻限制特定族群的特定個人自由,甚至剝奪重要的公民及社會權利,如參政及工作權,那麼個人權利的剝奪正好顯示社會集體的權利保障沒有落實,無論是因為保障的意願並不真誠還是缺乏有效的手段,個人自由一樣關係到集體的自由。個人與集體自由的關係,無論是積極保障(相互為用),還是消極的限制(相互為害),都會相互影響。

  人類追求自由之抗爭  

  追求集體與個人自由其實是世界各地經常有的現象,希臘城邦以「自主」(autonomy)之名反抗希臘的強權;Antigone以更高的神諭為名,反抗統治者的專斷。(陳瑤華,2003:347; 349-352)古代中國秦漢之際(西元前兩百年左右)陳勝、吳廣以「反抗暴政」為名,討伐秦始皇焚書坑儒的殘暴政策,開啟中國歷史上第一次大規模的農民反抗運動。印度的反宗教正統及反種性制度的運動,出現的時間相當早,而且藉由論辯的制度,開啟弱勢族群質疑既得利益者優越地位之傳統(Sen, 2005:10-12 )。雖然,這些反抗運動沒有用「爭取自由」的名義進行抗爭,但她們的抗爭都因為自由受到壓制而必須挺身反抗,爭取政治、社會、經濟或宗教的自由。類似的故事遍佈在世界各地童話、文學及歷史中,藉著翻譯,很多反抗的事蹟成為世人耳熟能詳的集體記憶。

  〈世界人權宣言〉第一條肯定人生而自由,並非出於對強權壓制自由的無知﹔相反地,如果沒有深刻體會到強權對個人及族群的壓制,也不需要開宗明義強調人生而自由的核心價值。「人生而自由」一詞主要表達:自由本來就屬於每一個個人和每一個群體,不應受到剝奪和壓制。任何自由的剝奪和壓制都必須受到嚴格的條件之限制;如果沒有提出足夠的理由和受到嚴格的法律程序之監測,任何自由的剝奪和限制都是道德上不容許、法律上不合法。

  〈世界人權宣言〉三十條訂定的人權項目和內容,很多都是根據人類過去經驗最容易被剝奪的自由。而且,大多數的抗爭經驗,也都涉及爭取三十條所顯示的自由之項目。關注這些自由不容剝奪,成為〈世界人權宣言〉的首要目標。然而,很多學者卻主張認為:「〈世界人權宣言〉根源於『西方』文化,不適用於『非西方』國家」【5】,而且以「西方的個人主義」(Pollis & Schwab, 1980:1-2)或「西方人文及人道的傳統」(Lenk, 1998:25),斷言〈世界人權宣言〉源於西方的歷史及文化傳統。受到以上類似主張的影響,〈世界人權宣言〉是否適用於「非西方」的文化傳統,成為很多研究的主要問題。

  受到〈世界人權宣言〉根源於「西方」這類主張的影響,人權很難落實在世界各個角落,人權的訴求受容易制於文化的差異,而失去實際落實的正當性。尤其當主政者以文化傳統不同為由,抵制聯合國及人權團體的批評時,理由的成立與否,成為各方的爭議。一方面,我們在落實人權保障時,的確應該考慮文化的多元和差異;但另一方面,文化與「西方」明顯差異,可否作為理由,拒絕落實聯合國所訂定的人權標準呢?有一些國家基於宗教信仰的理由,拒絕賦予女性離婚的自由,深受其害的女性們紛紛起而抗爭,爭取女性婚姻的自由,卻往往因為文化習俗而受到社會嚴重的迫害。當她們反抗宗教傳統的規定時,會被認定為是宗教及文化傳統的叛徒,而無法獲得信仰這個宗教的大多數人的認同。殊不知,她們並非不認同自身的文化傳統,而是父權式的獨斷文化詮釋,取消她們婚姻及家庭的自由。獨斷文化詮釋迫使她們必須在文化認同及婚姻自由兩者之間二擇其一。從這個例子看來,〈世界人權宣言〉所認定的婚姻及家庭自由,雖在大部分的「西方」國家不構成問題,卻很難落實在父權式的獨斷文化詮釋所構成的社會中。

  原本是單純的自由之剝奪和壓制的問題,在國際人權的對話中卻很容易演變為「西方」「文化霸權」及「主權干預」的問題,最後造成彼此各說各話或所謂「文化差異」的問題。而實際上權利受到傷害的人們,除了被迫脫離自身所處的文化傳統或解除文化認同之外,沒有其他方法可以獲得原本屬於她的正當權利。類似的案例讓〈世界人權宣言〉所宣示的普遍性備受質疑,同時也加深「人權是西方文化產物」的刻板印象。人權關連於「西方」的文化屬性,一方面使歐美傳統影響下的「西方」國家具有落實人權的有利條件,卻同時也成為「非西方」文化落實人權的嚴重障礙。我們該如何解決這樣的兩難困境,而不會讓自由受到嚴重侵害的犧牲者,在「文化差異」的抽象表述形式中,繼續被犧牲呢?

  為什麼侵害人權的議題不見了?  

  人權侵害的問題被轉化為文化差異的辯論,其實和「人權是西方文化產物」的刻板印象有密切的關係。當人們不加思索地接受這樣的信念,而且信以為真時,國際訂定的人權保障之標準,一方面與文化差異的議題相結合,而有相對化之傾向;另一方面與人類對抗壓迫的經驗拖勾,訴求人權的具體脈絡被模糊掉了。如此一來人權理論的探討和思辯,只涉及歐洲及美洲為人權抗爭的歷史和文化,其他文化系統爭取自由的聲音和文獻,很難獲得類似的反思和青睞。文化差異的問題反客為主,成為探討的核心。

  對於亟欲逃避保障人權的政府而言,文化差異的模糊概念提供她們侵害人權或不作為的正當性。維護及落實人權保障與否的問題,竟然如此輕易地被轉化為文化是否與歐美文化相容或不相容的問題。而受到以上問題被轉化的影響,很多學者們的研究致力於探討「東」、「西」文化是否衝突的問題;複雜的文化思想解釋及不對稱的歷史發展模式,很容易在比較「東」、「西」文化的脈絡下,化約為簡單、單薄的文化屬性,失去其原本具體脈絡所蘊含的流動性和多元性。最常見的化約:「儒家重家庭社會和諧、歐美文化重個人主義」,儒家及歐美文化被窄化為一種刻板印象,與實際的複雜文化現象完全脫勾。在「文化習俗不同」的說法下,受害者的人權侵害問題不但沒有獲得根本的改善,還有可能被解釋為必要的犧牲。為了徹底解決人權侵害議題被解消的困境,我們不能落入抽象的「文化差異」或化約的「東、西文化比較」之窠臼,而是必須針對「人權是西方文化產物」的迷思,提出批判性的檢視。

  「人權是西方文化產物」的迷思來自於「人權淵源於西方文化」的多重論述,尤其是大多數的文獻都在歐洲文化傳統脈絡中,回溯人權的思想淵源。這些文獻追溯到西方文藝復興運動及啟蒙的人本思想,有些甚至回溯到自然法的傳統,說明人權的西方文化淵源。不過,這個原本歐洲文化傳統為思考脈絡的論述,卻很容易被單一化為人權概念唯一的淵源,排除多元文化傳統可以成為不同淵源的可能性。

  以上這些一元化及直線式的淵源之想像,一方面排除其他歷史文化反抗壓迫經驗與人權概念的關連,另一方面卻又宣稱由歐洲歷史傳統發展出的人權概念具有普遍性。為了避免以上兩方面相互矛盾,很多學者將文化歷史淵源與概念的有效性區隔開來,主張淵源並不一定影響其效力範圍。關於淵源為甚麼一定是單一、直線且統一地發展,大部分都沒有清楚的交代。而且根本上並沒有回答以下最需釐清的核心問題:為什麼需要作這樣的概念回溯?在什麼歷史文化脈絡作這樣的回溯?回溯的有效標準在哪裡?以上這些問題涉及到文化根源回溯的有效性,卻也往往是最容易被忽略的。

  本書受到Peter Fechter的案例之啟發,主張直線且單一化的人權淵源之想像不符合人們實際上追求自由、反抗壓制的多元形式,而且也有違不同文化傳統在保障人自由、平等及尊嚴方面所做的各種努力。對於散佈在各個文化體系中,因追求自由而犧牲生命的人而言,忽略人們追求自由、反抗壓制的多元形式是一種嚴重的錯誤。

  針對人權淵源單一化且直線式的溯源形式,我們透過以下四點分析,初步說明多元文化回溯人權淵源的可能性:

  首先,依據文化傳統所建立的社會實踐通常都涉及文化傳統的詮釋:詮釋者是誰?在怎樣的時空背景作詮釋?詮釋所依據的論據在哪裡?詮釋所依據的論據是否能夠普遍成立?而以上所提的問題都涉及社會實踐是否應該繼續遵循,以及文化傳統應該如何傳承及創新的問題。回溯人權概念的淵源涉及批判性的文化詮釋,而非一廂情願式地將當代的人權概念放在線性發展的歷史文化脈絡。

  其次,任何社會若有抗爭的出現,其實正好顯示社會實踐有壓迫的問題存在。不承認有這樣的問題需要解決,等於否定有壓迫的事實存在。訴諸文化傳統的差異並無法解消壓迫存在的事實,反而容易暴露自身無法面對人權保障缺乏的窘境。所以真正需要解決的問題並非文化差異,而是確定壓迫的事實是否存在,以及建立解決壓迫及積極預防壓迫出現的方法和制度。文化的差異不應成為逃避壓迫問題的手段,反而應該藉由文化傳統批判性的詮釋,避免文化傳統成為壓迫可以暢行無阻的工具。

  再者,如果人權的意義在於保障個人和集體不受強權的壓制,否定「非西方」文化傳統的人權概念,也就等於否定「非西方」文化傳統具有保障個人和集體自由的潛在能力。自由既然對每個人而言如此基本,那樣的否定不但悖離事實,且隱含文化歧視。

  最後,一旦肯定世界各個文化都有其反抗壓迫、維護個人與集體自由的文化傳統,那麼,研究不同的文化傳統及其維護人自由的思想和實踐才是問題的核心。這些思想和實踐即使和我們今天所建立的國際人權標準不同,但從她們具有維護人各種基本自由的作用,我們應該承認這些想法和實踐在保障人權方面的重要意義,承認她們在世界人權論述及落實人權的關鍵地位,間接維護了人權普世價值的實質意涵。

  多元文化的人權溯源進路在以上這樣的條件下不但是必要的,也是具體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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