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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含概要)

政府採購法(含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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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購需時10-14天
9789862617236
歐欣亞
千華
2011年5月30日
143.00  元
HK$ 121.55  







叢書系列:國民營事業招考
規格:平裝 / 408頁 / 18K / 普級 / 單色印刷 / 2版
出版地:台灣


國民營事業招考


[ 尚未分類 ]









◎課前導讀~研讀方向快速掃瞄
◎重點研讀~必考法規逐條說明
◎法規補給~加強臨場應試實力
◎系統歸納~圖表整理各章架構

  本書以圖表的方向、系統的整理各章節重點,以政府採購法為主,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為輔,詳細說明各法條內涵與考試重點,並以法規補給站的方式將相關法規條文補充在旁,更能加強考生對法條的記憶與了解,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作者簡介

會計、審計、政府採購法、銀行考試權威名師─歐欣亞

  著作:
  《會計事務乙級技能檢定術科試題精解》 千華數位文化
  《會計學大意全真題本(含歷年試題)》 千華數位文化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全真題本(含歷年試題)》 千華數位文化
  《高考會計類專業科目考古題(含中會、會審法規、財政學、成管會、政府會計、審計學)》千華數位文化
  《普考會計類專業科目考古題(含成管會概要、會計學概要、審計學概要、政府會計概要)》千華數位文化
  《會計學(含概要)考選題庫》 千華數位文化
  《政府採購法(含概要)》 千華數位文化
  《金融專業知能-貨幣銀行學(含概要)快攻秘笈》 千華數位文化



第一章 總則
重點研讀
系統歸納
範題精選

第二章 招標
重點研讀
系統歸納
範題精選

第三章 決標
重點研讀
系統歸納
範題精選

第四章 履約管理
重點研讀
系統歸納
範題精選

第五章 驗收
重點研讀
系統歸納
範題精選

第六章 爭議處理
重點研讀
系統歸納
範題精選

第七章 罰則
重點研讀
系統歸納
範題精選

第八章 附則
重點研讀
系統歸納
範題精選

第九章 相關法規
主要法規
次要法規

第十章 近年試題及解析
97年鐵路特考(員級)
98年司法特考三等(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
98年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新進職員甄試
98年高考三級
99年鐵路特考(高員三級)
99年鐵路特考(員級)
99年司法特考三等(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
99年高考三級(公產管理)
99年高考三級(財務審計、績效審計)
100年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新進職員甄試



作者序

  政府採購法這一科並不是一科容易準備的科目,與其相關的子法太多了,所以很多考生在讀這一科常感到十分頭痛,當然準備方向還是以政府採購法為主,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為輔,但基於時間成本的考量,重點的歸納就十分重要了,本書以圖表的方向、系統地整理各章節的重點,相信對各位考生非常有幫助,為了幫助各位考生能更容易的進入研讀本科目,以下先幫各位考生整理了採購作業各階段應注意事項重點整理如下:

  一、預算籌編階段

  (一) 「中央政府中程計畫預算編製辦法」第25條:公共建設個案計畫之擬編,應加強財務規劃…屬重要公共工程建設應先徵詢民間投資意願。
  (二)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計畫編審辦法」第11條:中長程個案計畫之擬訂,應評估財源籌措方式及民間參與之可行性。
  (三) 「政府公共建設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第6點:新興重大公共建設計畫應儘量鼓勵民間參興。
  (四) 「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第4點:主辦機關應先行編列預算,用以辦理與新興工程計畫有關之先期規劃構想(或可行性評估);第6點第2項規劃構想(或可行性評估):至少應包括(6)民間參與之初步可行性評估(含財務效益評估)。

  二、規劃設計階段

  (一) 是否依預算執行程序辦理。
  (二) 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採購,其委託對象之選定是否依採購法相關規定。
  (三) 洽由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時,其甄選程序是否「機關委託專業(技術、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規定。
  (四) 規劃設計之委任契約;有無訂明規則設計錯誤或監造不實或管理不善時,致機關遭受損害責任之歸屬。
  (五) 有無超預算設計。
  (六) 注意設計內容與計劃,預算書是否相符。

  三、招標階段

  (一)招標文件方面
  1. 是否擅改或漏記法律文字或規定(採購法第31,101,63Ⅱ,71Ⅱ條,施行細則第38條)。
  2. 是否曲解或違反法規規定(採購法第58條:對機關決定不得異議)。
  3. 是否不當增列法規所無法之規定(如封口需有騎縫或投標文件須逐項蓋章,否則無效等)。
  4. 招標文件資料是否正確(如採購數量前後不一)。
  5. 履約條件是否符合公平合理原則(如履約期限、違約金是否合理)。
  6. 招標文件內容是否完備。
  7. 採購金額認定是否適當。
  8. 有無不當限制競爭。
  9. 以單價決標是否記載預估數量。
  (二) 資格方面
  1. 規定資格與履約能力是否有關。
  2. 是否以小綁大。
  3. 制定是否超過「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
  4. 是否不當限制驗證標準(如僅限ISO9001:2000版而不接受同等之認證標準)。
  5. 是否不當規定投標需要附原廠商證明等文件。
  6. 是否不當限制資格取得之時點。
  (三) 規格方面
  1. 技術規範採購訂定原則:
  (1) 政府採購法第26條: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其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應從其規定。
  (2) 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所標示之擬採購產品或服務之特性,諸如品質、性能、安全、尺寸、符號、術語、包裝、標誌及標示或生產程序、方法及評估之程序,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
  (3) 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但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已在招標文件內註明諸如「或同等品」字樣者,不在此限。
  (四) 押標金及保證金方面
  1. 押標金、保證金是否符合
  (1) 一定金額:以不逾預算金額或預估採購總額之百分之五為原則。
  (2) 一定比率:以不逾標價之百分之五為原則。
  2. 押標金是否於投標期限繳齊:截止開標前未附憑證,但己入帳不得視為無效標。
  3. 允許未載受款人之銀行支票。
  4. 押標金收現金繳交是否於截止日前繳交至機關指定之特定場所或帳戶。
  5. 查核金額以上履約保證金之繳納期限,應訂定十四日以上合理期。
  (五) 刊登招標公告
  1. 採限制性招標是否刊登採購公報。
  2. 上網傳輸是否成功。
  3. 採購案件類型歸類是否正確。
  4. 公告內容是否與招標文件一致。
  5. 等標期是否符合規定。
  6. 招標文件有保留增購權利是否刊登於公告。
  7. 廢標或流標後重大修改招標文件,是重新以第一次招標處理。
  8. 未達公告金額於第一次簽辦中是否註明若未達三家以上擬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不受三家限制。
  9. 公告金額以上於第二次簽辦中是否證明,若未達三家以上擬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2項不受三家限制。
  (六)標案是否簽奉核准辦理。
  (七)是否會辦相關單位及會計監辦單位。
  (八)有無分批辦理採購之嫌。
  (九)有無訂定底價,且是否經機關長官或授權人員核定。
  (十)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之廠商,有無以書面答覆之。

  四、開標階段

  (一) 有無繳納押標金且是否依規定辦理。
  (二) 廠商之投標文件
  1. 是否截止期限前送達且與公告之招標相符。
  2. 是否書面密封。
  3. 標案名稱是否與公告之招標文件相符。
  4. 遞送方式是否與公告之招標文件相符。
  5. 廠商有無提供退票證明書。
  6. 廠商有無停權記錄且提供證明書。
  7. 廠商是否具有效政黨及其具關係企業。
  (三) 公告金額以上之招標案,第一次是否三家廠商以上參加。
  (四) 是否依投標須知或有關規定完成資格審查。
  (五) 開標前應辦程序(如通知上級監辦或應底價已訂定)是否已辦妥。
  (六) 開標後底價不能更改。
  (七) 開標時間未到是否開啟廠商標封審標。
  (八) 截標時間與開標時間是否相隔日數過長。
  (九) 開標紀錄是否齊全。
  (十) 是否將未出席開標廠商之標封視為無效標。
  (十一)是否依招標文件審標。
  (十二)審標委員與廠商有親屬或利害關係是否迴避。
  (十三)審標結果是否通知投標廠商。
  (十四)是否先決標再辦理審標。
  (十五)審查委員是否親自參與審標或評選。

  五、決標階段

  (一)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標案超過底價時,其比減價格次數有無超過三次。
  (二)標案採最有利標決標者是否報上級機關核准,有無設立評選委員會。
  (三)採最低決標之標案,其標價偏低不合理時有無請廠商提出說明或擔保。
  (四) 有無於決標三十日內,將決標結果之公告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應以書面通知各投標廠商。
  (五)不同數量之二項以上標的,是否以單價乘於數量之總價決標。
  (六)是否保留至少一份未得標廠商已開標文件或廠商資格文件。
  (七)處理報價偏低之處理方式:
  1. 對於不合理之低價搶標,採購法於第58條明定處理方式:
  (1) 訂有底價之採購,機關應一併檢討底價有無偏高情形;其屬底價偏高所致者,不適用採購法第58條有關提出說明或擔保之規定。
  (2) 通知廠商提出擔保前,應予提出說明之機會,廠商並得自行擇定提出說明或擔保。
  (3) 廠商提出之說明合理者,機關應即決標,無需通知廠商提出擔保;說明欠合理者,仍得限期提出擔保。至於合理與否之認定,得就相關因素加以分析,例如:其他投標廠商相關項目報價情形、市價、市場行情變化情形等。
  2. 標價偏低之處理步驟:
  (1) 機關先行自審有無底價過高。
  (2) 審查最低標廠商之報價是否有「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
  (3) 限期提出合理之說明或擔保。
  (4) 審查決標與否。
  (5) 次低標之繼受得標權。
  (6) 注意最低標與次低標之間有無「不法合意讓受得標權」之情。

  六、履約管理階段

  (一)契約要項,權利義務是否平衡且公平合理,有無超過招標文件所訂事項,決標內容與契約內容是否相符。
  (二)有無繳交履約保證金,其額度符合「押標金保證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
  (三)辦理估驗、分段查驗之時程是否合理。
  (四)對承攬廠商有無規範監工,監造、執行品質理,環境保護,施工安全衛生等檢驗標準,且有無專責人員。
  (五)估驗款之支付是否符合規定。
  (六)有無繳交工程保固金,其額度符合「押標金保證金暨其擔保作業辦法」規定。
  (七)退還履約金時,印鑑是否與合約相符。
  (八)退還履約金是否無待辦事項。

  七、驗收階段

  (一)主驗人是否依規定由機關長官或授權人指派。
  (二)有無通知接管單位或使用單位會驗。
  (三)採購主驗人或材料檢驗人是否為機關承辦單位。
  (四)竣工,初驗或驗收是否於規定期限內完成,驗收結果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不符合者,是否通知廠商限期改善。
  (五)須驗收時,有無對於初驗或驗收缺失逐項檢查。
  (六)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或使用需求者,有無經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人員核准且減價收受。
  (七)驗收不合格之處理:政府採購法第72條:「機關辦理驗收時應製作紀錄,由參加人員會同簽認。驗收結果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不符者,應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
  (八)減價收受之原則: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或拆換確有困難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
  (九)驗收記錄有無製作,並經相關人員確認及簽章
  (十)有無於驗收完成後十五日完成結驗收證明之簽認
  (十一)巨額採購應自啟用每屆滿一年之次日起三個月內逐年向主管機關提報使用情形及效益分析。

  政府採購法必讀
  1.政府採購法
  2.政府採購施行細則
  3.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
  4.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
  5.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6.招標期限標準
  7.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
  8.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
  9.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10.採購人員倫理準則

  最後,預祝各位考生金榜題名!

編者 謹識




其 他 著 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