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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保險

強制汽車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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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購需時10-14天
9789866540455
林建智
元照出版
2009年4月01日
160.00  元
HK$ 144  







叢書系列:商事法
規格:平裝 / 普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出版地:台灣


商事法


專業/教科書/政府出版品 > 法政類 > 法律 > 商事法









  本書分為四編:第一、三、四編由施文森教授執筆,重在歐美強制汽車保險立法之論述及其基本理念之歸納;第二編由林建智教授撰就,重在兩岸強制汽車保險立法之得失分析及改進建議。二氏論點容有不同,惟皆以達成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政策目標為論法評事之依據。

  本書除就兩岸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立法為評釋外,並就下列議題深入討論:

  一、兩岸所採行之「絕對責任」制,與歐美現制有何不同?是否有此必要?

  二、兩岸將無過失保險賠付方式強行置入責任保險,是否減損受害人之合理賠償?

  三、兩岸均未設「不良駕駛人」列管措施、訂定「危險分派計畫」或徹底採行從人費率制,是否因風險轉嫁不當而使交通秩序更行惡化?

  四、兩岸訂定之保險金額是否偏低?對不良駕駛人應否實施「相對強制保險」,並提高保險金額?

  五、兩岸所設之特別補償或救助基金均採絕對責任基礎,是否演變成來者不拒而喪失其原設置目的?

  依二氏所見,改善汽車強制保險缺失端賴各界通力合作,兩岸或可深入研究、共謀良策,而本書或得以拋磚引玉也。



第一編 強制汽車保險之基本理念兼析兩岸相關立法之得失/1

第二編 兩岸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制度之比較/51
第一章 兩岸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制度之比較/55
第二章 論受害第三人直接請求權/135
第三章 免責事由及對被保險人代位追償/163
第四章 對被保險人以外第三人之代位追償/193
第五章 特別補償基金之資金來源與補償範圍/217

第三編 歐美交通事故補償之立法/243
第一章 強制汽車保險/245
第二章 未保險駕駛人險/285
第三章 無過失保險/325
第四章 未獲清償判決基金/385

第四編 強制汽車保險法改進建議/417

附 錄
附錄一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439
附錄二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449



本書說明

  本書分為四編:第一、三、四編由施文森教授執筆完成,重在歐美強制汽車保險立法之論述及其基本理念之歸納;第二編由林建智教授親行撰就,重在兩岸強制汽車保險立法之分析,探討其得失,及改進建議之提出。二氏論點容有不同,施氏主張強制汽車保險應改採無過失原則;而林氏較傾向於現制之改善。惟二氏要皆以如何達成強制保險法新揭示之政策目的為論評事理之終極目標。

  本書作者施文森於政治大學從事保險法教學長達四十餘年,其間曾任大法官,參與釋憲,著有《保險法判決例之研究》(經政治大學列為校慶八十週年之交換叢書)、《保險法論文一、二集》、《傷害保險》、《汽車保險》及《票據法論》等十餘種,曾獲頒國科會傑出研究獎、中山學術著作獎及嘉興優良著作獎。林建智早歲公費留學英國,於倫敦大學獲得法學博士學位,歸國後執教政治大學,曾任風險管理暨保險系主任,現任政治大學商學院國際事務辦公室主任暨IMBA執行長,完成許多保險金融相關之專業研究計畫及法規政策研擬,並於國內外學術期刊、學術專書、國際會議及專業性雜誌發表中英文論文超過三十餘篇,著有Financial Regulation: A Guide to Structural Reform(Sweet and Maxwell Asia)、《人身保險法規要義》、《美國保險業財務分析及清償能力追蹤系統之研究建議》等,為年輕一輩專攻保險法而成就卓著之學者。

  本書除就兩岸強制汽車保險立法為評釋外,特別提出下列各點為其探討之核心內容:一、兩岸所採行之「絕對責任」制,與歐美現制有何不同?世界上究有何國採行同類制度?對汽車使用人是否有此必要?是否矯枉過正?二、兩岸現制將無過失保險賠付方式強行置入責任保險之作法是否反而減損受害人獲取合理賠償之機會?雖然受害人就於強保法下未獲賠償部分得依民法或公路法規定求償,但畢竟曠日費時,且於臺灣地區投保任意第三人責任險者低至百分之二十三點一五,而未保險者又多屬較無社會責任感之高危險族群,商業保險所能提供之保障有限。三、兩岸現制均未設「不良駕駛人」列管措施、訂定「危險分派計畫」或徹底採行從人費率制,其結果是否將不良駕駛人之高風險完全轉嫁於優良駕駛人,間接放縱不良駕駛人而使交通秩序更行惡化?四、兩岸現制新訂定之保險金額過低,對不良駕駛人應否實施「相對強制保險」制,提高保險金額?當然是否許可強令保險人對汽車駕駛人提供「未保險駕駛人」,以滿足其對高保障之需求。五、兩岸現制雖均設有補償或救助基金,惟均於保險人所負之絕對責任這一基礎上運作,其結果導致對基金過度之依賴,基金成為來者不拒之慈善基金,喪失其原設置之意義。按基金來自汽車所有人及駕駛人,未依法投保之人所造成之傷亡而對受害人提供補償,是否應回歸民法之規定而定其受理與否?否則必然失之浮濫,憑增依法投保者之負擔。

  臺灣地區交通秩序之糟,交通事故傷亡率之高,將之比喻為現代交通之叢林似不為過。此係部分汽車駕駛人欠缺現代公民應具關懷人群安危之人文素養有以致之。原寄望強制保險法之付諸實施對交通安全能收立竿見影之效,但因其制度設計不當,成效全無,淪為部分保險業者賴以苟延殘喘之變相商業保險。年來交通主管機關於全臺各地遍設相機,並對違規者一再加重處罰,對交通秩序之改善仍屬有限,因而依施、林二氏所見,除非交通、保險主管機關與產險業者能同心協力,改善強制保險現制,恐永難達成強保法之政策目的。大陸地區亦有同類情況存在,兩岸或可深入探討,共謀良策,而本書新論或得以拋磚引玉也。

  本書之成,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系博士生李志峰、鄭安峰及陳俞沛,碩士生彭凱璐、朱宜君、蔡佳真、李琬鈴協助極多,謹此致謝!

施文森 林建智 2009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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