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二
Privatization versus the Right to Social Security:
The Taiwan Case/245
1. Foreword/245
2. The Constitutional Basis of Social Security in Taiwan/246
3. Normative Function of the UN and ILO Conventions Relating to the Right to Social Security/250
4. Privatization in the 1980s: Retirement Benefits as Employer Liability Regulated by the Labor
Standards Act of 1984/253
5. Privatization in the 21st Century: Labor Retirement Benefit Act 2004/263
6. The Right to Social Security - A Key to the Solution to Taiwan’s Quandary/270
7. Concluding Remarks/274
參考資料/281
序
當台灣通過勞工退休金條例,也就是實施由國家所掌控的強制性個人帳戶時,台灣選擇了既私人化又國家化的集錢與集權體制。因此,作者不止寫下「今日的阿根廷、明日的台灣」的警語,也直指此一制度乃是「搜刮民財、拯救股市、鞏固政權、中飽私囊」的荒誕。作者在「向上提昇或向下沈淪?」一文指出,台灣已快速烏干達化、阿根廷化。然而,當國民年與勞保年金完成立法之時,福利國家的曙光終得以再現。此時,作者寫下了「重返福利國──勞保年金與國民年金之實施」一文。隨著勞保年金與國民年金的實施,或可說:早在金融海嘯之前,台灣業已明確的揚棄了新古典或新右派經濟學以及世界銀行年金政策的魔咒。作者何其有幸參與了台灣福利國家的規劃與建構。如 此的參與,或要從一九八四年談起。一九八四年,作者獲 得德國交流服務處(DAAD)獎學金負笈德國,一九八五年進入Max-Planck外國與社會法研究所,隔年加入該研究 所老年安全法制研究計畫,一九九○年完成博士論文「台灣的老人安全──一個新興工業國家社會安全的基本問題(Alterssicherung in Tainwan - Grundprobleme sozialer Si-cherung in einem jungen Industriestaat)」,並獲得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學位。此一論文已收入由Max-Planck外國與社會法研究所發行並由 Nomos公司出版之Max-Planck外國與國際社會法研究叢書第10輯。該書指出:在一九八○年代,台灣雖已被稱為新興工業國家,但台灣的社會安全制度卻與工業國家仍有極大的差距。台灣雖早在一九五○年代即已實施勞工保險,但直到一九九○年,台灣勞保的醫療給付仍未能及於退休勞工及勞工家屬,老年/殘廢/死亡給付並非年金給付,而是一次給付,也未有失業給付。再者,勞基法退休金所採行雇主責任,也與現代福利國家背道而馳。此外,軍公教福利,尤其多重的退撫、公保、優惠存款及福利互助,則遠優渥於勞工及其他職業,使得社會安全制度不但未能促進社會平等,甚且擴大社會不平等。
在此等參與中,作者深深感到台灣所以無法建立年金制度,固然出於政府機關之被動與消極,另一方面更出於學術界上之誤解與偏見。針對台灣反福利論者對於社會福利的偏見與謬誤,作者發表了「不要命的自負──台灣經濟學界對社會安全制度之偏見、謬誤及其批判」。針對私人化以及個人帳戶的偏好,除了前述「勞退新制:向上提昇或向下沉淪?」作者復寫下「一個充滿危險的策略──對『勞工退休金條例草案』採行個人帳戶制之疑慮與批評」、「高保費低給付── 國民年金應有責任準備金?」、「勞工退休金個人帳戶制──從集錢到集權」、「勞基法資遣費與退休金制度之改革」、「個人帳戶方案之憲法分析」等論著。
在以上的參與中,個人對於私人化以及勞退新制的批判,顯然少有影響。勞退新制的立法,說明作者的極度渺小。在大法官會議第578號解釋的聽證會上,作者雖極力說明雇主責任的問題,也指出個人帳戶的不可期待。但此等論述,顯然無法獲得大法官的認同。這是「勞退新制政策形成與立法過程分析」以及 “Privatization versus the Right to So-cial Security: The Taiwan Case”等論文的背景與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