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社會安全制度,乃溯源於1880年代德國的社會立法。1883年德國實施了健康保險,也開啟了現代福利國家的序幕。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第22條以及1966年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9條社會安全權的規定,宣示社會安全權乃是人權,也是普世價值的必要成分。1952年國際勞動組織102號社會安全基準公約的制訂,再次說明社會安全制度乃是近代人類文明的必要成分。德國1975年的社會法法典更說明社會安全制度的瓜熟蒂落。自德國於19世紀80年代接連實施健康保險、勞災保險及年金保險之後,社會保險不只傳遍歐陸,也越過英吉利海峽在1911年為英國所接受,進而越過大西洋登陸新大陸,其中尤以美國1935年的社會安權法案別具意義。日本 1922年的健康保險,則使得亞洲也搭上了福利國家列車。在本人所主編Reform and Perspectives on Social Insurance一書的序言裡,特別指出:The welfare state is one of the import systems that symbolize the twentieth centu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