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於美國、英國、德國和臺灣發表多篇學術論文,目前已出版九本中文著作。論著經常出現於法學課本中,美國最高法院亦於格萊葛對喬治亞州(Gregg v. Georgia)一案中援引了他的著述。曾獲「十大傑出美國青年」、「傑出亞裔美國人五十強」、「千禧名人」(Who’s who in Millennium)、最佳文藝著作獎等多項殊榮。近年來陶龍生結合其專業法律素養,撰寫一系列精采推理小說《證據》、《拉斯維加斯的春天》、《轉捩點》、《沉冤》、《合理的懷疑》、《判決》、《共謀者》等書。小說中塑造多位成功的華裔年輕男女,在美國法庭內破解各類法律案件,呈現不平凡案例中貼近人生的平凡現實。
我發現,許多影響深遠、改變美國文化和社會價值的判例,卻從一些小人物開始。它們可以說是小人物呻吟的結果。現在舉幾項例證:促使美國最高法院宣布「奴隸是財產而不是人」的判決(Dred Scott v. Sanford, 1857)引起美國南北戰爭,爭訟的當事人是位黑奴。將黑白分隔「分而平等」合法化的判例(Plessy v.Ferguson, 1896),由一位八分之一黑人血統的鞋匠起頭。後來推翻「分而平等」,命令黑白合校的判決(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1954),原告是幾位小學生的貧窮父母。禁止地方警察非法闖入民宅搜索扣押證據的判例(Mapp v. Ohio, 1961),平反了一位收藏黃色書刊的單身女子。保護言論自由最力的意見,起源於檢警拘捕囚禁五位散發反戰傳單的年輕人(Abrams v. United States,1919)。一位十八歲青年的橫死,使得最高法院禁止全國警察在追捕人犯時從背後開槍(Garner v. Tennessee, 1986)。導致總統辭職的判決(United States v. Nixon,1974),由一位大樓的保全隊員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