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陸法律之發展在拿破崙法典完成之後,普魯士民法是否可以將拿破崙法移入,或是要遵照普魯士的民情習慣重行立法,引發大量之激烈辯論。薩維尼(Friedrich Carl von Savigny, 1779-1861)認為法律體系是整個民族文化的一部分,其發展成長猶同語言與習慣,來自於民族思想的開展與團體信念。因此,每個國家各有其自己的法律思想,法律是不能移植的。在民族國家思潮沖激影響下,各國紛紛著手起草法律。然而跨國之間之法律關係,卻因而更加複雜。
既得權利之保障需求迫切,造成現代國際私法之快速發展。當時學者不乏戮力於國際間統一法之溝通草擬,然而國際統一之實體私法談何容易,歐洲大陸遂興起統一國際私法之運動。開其端者為義大利政府,於一八六一年,命馬志尼(Mancini, 1817-1888)研究國際私法的統一問題。馬志尼積極倡議國際私法統一運動之同時期,一八九一年荷蘭政府根據法學者阿瑟爾(Tobias Michael Carel Asser 1838-1913)之建議,在海牙召開國際會議,促成國際私法之統一。
至一九年十五個國家代表在海牙舉行第三次國際私法會議,分四個專門委員會,討論婚姻有效性、繼承與遺贈、離婚與別居之效力、未成年監護之管轄及法律衝突等問題,並提出公約草案。此後歷次會議以迄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均致力於海牙和平會議(The Hague Peace Conferences),並興建和平宮(Palais de la Paix)直至一九二五年始恢復國際私法工作。繼承、破產、買賣、公司、判決之承認與執行為討論之課題。海牙會議經過半世紀之滄桑,終於一九五一年召開第七次會議。十六個與會國家通過「海牙國際私法會議章程」,繼續以從事國際私法規範之逐漸統一為其宗旨,並使其成為具有永久性之政府間的非政治性國際組織,稱為「海牙國際私法會議」(Hague Conference o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信託緣起於英美法,本非歐陸法系所熟稔。因此,信託相關之準據法規範至為重要。「海牙信託法律適用及其承認公約」(Hague Convention of 1 July 1985 on the Law Applicable to Trusts and on their Recognition)為「海牙國際私法會議」眾多公約中的一個,主要規範信託之法律適用及外國信託效力之承認事宜。信託概念,主要源自英美法系國家;歐陸法系國家傳統民事法律體系中,尚無完全相對應之制度。然而信託法律關係並不受限於一國之內,信託法律關係之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信託財產、創設信託之契約或遺囑、或信託關係之管理地,均可能牽涉外國,而成為跨國信託,法律關係至為複雜。然英美法之信託為各國仿效,形成比較法律重要課題。
「海牙國際私法會議」(Hague Conference o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是國際私法領域最重要的國際組織,海牙國際私法會議所通過的國際公約,向來也都為各國立法所依循;「海牙信託法律適用及其承認公約」(簡稱「海牙信託公約」)乃海牙國際私法會議眾多國際公約中的一個,主要規範信託之法律適用及外國信託效力之承認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