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實質課稅原則不論實務與理論,均為長期困擾稅法界難以突破之課題。原初該原則為稽徵機關在個案中予以引用,行政法院予以法理上支持。但仍不免與租稅法律主義,有所扞挌。迨司法院憲法解釋420號明示「涉及租稅事項之法律,其解釋應本於租稅法律主義之精神:依各該法律之立法目的,衡酌經濟上之意義及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為之。」實務引之為法律依據。按現代租稅國家,稅捐係追求社會和平人民福利之最重要財政工具;惟稅係無對待給付之金錢給付義務,現代憲政國家,無不要求課稅係國會專屬事項〈國會保留〉。問題是課稅要件稅法雖有抽象明文,但事實認定與法律解釋,徵納雙方難免有所爭執。實質課稅原則則成為稽徵機關,掙脫法律文義與民商法理之利器;納稅人則質疑稽徵機關濫用實質課稅原則,未能本於租稅法律主義精神,而使租稅法律主義名存實亡,致爭訟日增。更何況某些類型稅法雖未有明文,但有法律漏洞存在,可否藉實質課稅予以法律補充,更有爭議。是以2009年5月13日增訂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明定稅法解釋及事實認定,應以經濟解釋及實質認定,後者應由稽徵機關負舉證責任,但又以不影響納稅人協力義務,致生未盡協力義務是否影響舉證責任(按協力義務僅生推計課稅之證明程度降低)。該規定遺漏避稅之法定要件與法律效果,稽徵機關又多以該事實認定法律解釋,適用於稅法漏洞之補充與避稅之調整。實際案件,稽徵機關往往以該條為依據,誤認為該條係立法機關概括授權稽徵機關依實質課稅予以調整;甚至誤認為其有行政裁量權,行政法院亦往往未能明辨。2013年5月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增訂將租稅規避調整此種法律補充條款,其法定要件予以明定並與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相區分,惟立法粗糙未能掌握避稅要件,對避稅與逃漏稅尚未能完全區分,將來紛爭可能更多。
按現代憲政國家,嚴守課稅要件為國會保留事項,實質課稅原則僅在法律解釋與事實認定方面,貫徹立法意旨之量能平等負擔原則,此種法律解釋適用與補充,有嚴格法學方法及論證說理須遵守。是以稽徵機關不得僅以抽象之實質課稅原則作為法律依據,而應依論理及經驗法則,依證據判斷事實及法律解釋在量能平等原則之意義,並探求立法意旨,將其決定及理由在核課處分中告知納稅義務人。此種嚴格法學方法要求,使主張實質課稅者負探求立法意旨之任務,旨在貫徹稅捐債務法之國會保留要求。
又實質課稅原則,實務上常誤認稅法重視經濟上實質,甚至可逸脫法律上拘束。實則,稅法由於其係無對待金錢給付,要求國會保留;稅捐債務法為典型之羈束行政,其受法律拘束較之其他法律尤為嚴格,自然不得輕易以經濟上實質逸脫法之支配。實質課稅原則之真意,在於民商法重視契約自由與交易安全;稅法重視經濟效果實質歸屬,強調量能平等原則,以免有礙市場秩序造成善於鑽稅法漏洞者,在市場中產生劣幣驅除良幣之現象。其法律解釋、事實認定與法律補充,是透過立法意旨之目的論解釋與量能平等負擔原則。是以民法有效契約,有時稅法不予承認而須予調整,例如濫用契約自由而不具合理商業事由之非常規交易(脫法避稅行為);反之,民法上無效行為或違反民法強制禁止規定或善良風俗而無效,如能保有經濟成果,並不得主張民法之無效致影響稅捐之課徵。民法雖非所有權人,但為實質利益之歸屬與享有者,仍不免於納稅義務。稅法之課免要件應依量能原則觀點之經濟解釋,事實之認定依該觀點認定之。因此,稅法與民法認定基準不同,稅法依探求稅法原意所依據量能原則,謂之實質課稅原則。因之實質課稅原則,稽徵機關既未得立法機關之概括授權(此違反法律明確與國會保留原則),更無裁量權,不論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皆須探求立法意旨而為稅法解釋適用補充。是以,狹義之實質課稅原則,不外乎量能原則在事實認定與法律解釋上之運用;廣義之實質課稅原則,則包含脫法避稅行為之調整,為量能原則在稅法漏洞之法律補充上運用。惟不論事實認定,法律解釋與法律補充,均為憲法對立法者量能平等負擔要求,藉由行政與司法以嚴格法學方法,在個案中貫徹此種立法意旨。不論行政與司法既未取得概括授權(否則違反法律明確性要求),更無裁量權,乃為實質法治國家捍衛稅捐國會保留之重要法律解釋與補充方法。
由於此種實質法治國家要求,長期以來未得到稽徵機關充分體認,致濫用此原則,尤其實質課稅原則在事實認定、法律解釋與法律補充上運用,均為法律見解不同,其調整僅及於稅捐債務法,不及稅捐處罰法,原為先進法治國家之共識。即使大陸亦不例外(企業所得稅法48條),但此種稅法基本理念在稅捐實務多未予重視,尤賴行政法院予以闡明此種法治國理念。
有鑑於實質課稅原則在稅法適用,攸關自由憲政國法治品質,臺灣大學法學院財稅法研究中心,精選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實質課稅原則立法後,行政法院判決十餘則,由臺大法研所財稅法組及會計研究所之碩士生整理原被告見解,及法院判決主要法律見解,並置之同類判決比較與學說予以分析,每一個案均由一位專業會計師、專業律師予以指導,其間或有國稅局長、賦稅署長、行政法院法官及大陸稅法學者共同討論,各長官不僅親臨指教,更對不同意見予以高度寬容,其人格風範更值吾人學習。本書即為一學期每周三小時,青年學子與專家學者共同激盪之實錄,用以見證在稅法開墾時期之法治園丁之耕耘過程。出書之際,賴蔡孟彥老師領導高羅哦、陳佳函等研究生擔任編輯。本課程及出書,最需感謝資誠文教基金會,基於企業社會責任,在吳德豐副所長暨策略長、郭宗銘營運長及蔡朝安大律師領導下在人力財力上予以充分支援。以及翰蘆圖書對於出版工作的大力支持與配合。為不負大家支持與期待,我們一定堅持此種稅法教育之革新,與一系列重要判決研究之出版。是為序。
葛克昌2013.9.1
臺大法律學院教授
兼財稅法學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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