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序
章程之性質與效力為公司法上之重要議題,惟我國相關著作並不多。本論文以此為題,深入研究,值得高度肯定。在論文編排上,第一章為緒論;第二章探討章程之性質與類型,並確立以英美法上之契約說作為後續分析的基礎,同時認明章程與傳統契約的差異之處。
第三章與第四章分別探討章程之外部效力與內部效力。作者透過對英國法的觀察,檢討我國公司法賦予經登記之章程具有對抗效力之規定,指出該規定課予與公司交易之相對人過高之資訊搜尋成本,妨害交易安全,公司章程應屬規範公司組織架構的內部規章,原則上不應因登記而具有對抗效力。此外,根據契約說,章程僅拘束公司與股東,而不及於董事及經理人等,且並非所有章程條款均可作為個別股東的請求權基礎;惟少數學者則提出不同見解。本文參考上述論辯檢討我國法制,並以我國有關董事報酬之規定為例,指出可透過擴張解釋委任契約賦予董事依章程請求報酬之權,並建議在立法論上可考慮賦予股東依據所有章程條款直接請求履行之權利。
第五章探討章程修改之限制。在程序限制方面,參考英美法制,作者建議我國對修章門檻設立更彈性的規定,並導入章程修改之衡平限制。在實體界限方面,亦借鏡英美法,建議我國明確化對章程實體界限之規範,並透過將多數公司法規定性為任意規範,合理歸還章程自治空間,此外也嘗試對我國章程修改之界限提供初步之構想。
本論文取材豐富、思辯清晰,乃質量均優的碩士論文,不僅符合本系列出版之宗旨,更值得讀者閱讀及收藏。
指導教授
曾宛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