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文
保險監理是穩定金融秩序一環,但必須有足夠的「專業性」,否則,無法勝任;保險監理應同時兼顧金融產業監督與發展的「平衡性」,否則金融產業將會萎縮;保險監理應與保險產業保持良好的「協調性」,否則監理政策與產業文化將脫節。
保險法在傳統的商事法領域內,也就是公司、票據、海商、保險四科之中,具有非常獨特的性質。首先,保險具有普遍性。國人平均投保保險契約件數,根據統計資料,超過二件以上。日常生活從生、老、病、死,乃至於食、衣、住、行、娛樂,都離不開保險。另外,在臺灣從事保險相關產業的人數,據估計有超過三十八萬人,可說是一個龐大的工作族群。最後,保險法除了涉及到私人的權利義務關係的私法領域之外(保險契約法,保險法第1條至第135條之4);還有保險監理層面的公法議題(保險業法)。但是國內保險法的教科書,在介紹保險法時,大都只有介紹保險契約法部分;對於保險業法部分,幾乎隻字不提。同時,各種有關公職考試,若有考保險法,範圍也都只有侷限在保險契約法。主要是因為國內保險法學者,對於保險業法的研究與教學,處於極度貧乏的狀態。然而,在保險實務上,不論是保險主管機關或是保險公司,每天都必須面對保險業法的課題。因此,對於保險業法的適用與範圍的解釋,常存有很多值得研究與討論的部分。
本書的著作,部分的內容,都是個人在律師執業過程中,或是擔任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處長一職公開發表的文章。部分內容,係個人基於興趣,自行研究的內容,希望能作為拋磚引玉之用。本書的內容,除了部分保險契約法的範圍外,主要涵蓋了保險業法的部分。目的在於,除了對於保險契約法上的法學邏輯爭辯之外,也能多一些針對於保險實務的經驗分享與理性的探討。同時也希望有更多有志一同之人,能加入對於將保險理論與實務結合的工作。讓國內保險業法的發展能更為進步,以及更符合、貼近本地的需求。另外,本書的完成,非一己之力所能。書中有關行政法相關議題探討,多由我工作伙伴洪佩君律師協助完成。有關保險經紀人、代理人,以及保險業資金運用相關議題,乃由我另一位工作伙伴郭姿君律師戮力完成,其在葉啟洲老師、林建智老師、林勳發老師及彭金隆老師等政大風險管理與保險研究所老師授課指導下,對於本書之完成有很大之幫助。感謝這兩位優秀的工作伙伴,能將工作實務經驗與法條相遇之後,進一步來完成一種完美的結合。同時也一起體會到,專業若沒有實務經驗的累積,永遠是一種不可能達成的任務。也感謝元照出版公司,使本書得以付梓。
最後,本書的完成仍要感謝我的保險法啟蒙老師,江朝國教授。本書中有關保險契約法的理論與邏輯,基本上都是承襲於江老師,個人並沒有突破與創新的見解。文章內容,涉及保險契約法爭議問題的探討與分析,大都以江朝國教授大作「保險法基礎理論」中基本概念,作為分析的基礎。
廖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