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序
在十年前我撰寫《追訴犯罪與法本質之研究》,忝獲副教授資格。不過,在長期教學的過程中,發現刑事實體法與刑事程序法,如車之兩輪,鳥之雙翼,缺一不可。要改變刑事程序法,必須要有深厚刑法學的理論基礎不足以竟其功,儘管刑法與其他法律一樣,都需要經過詮釋與評價的過程,但是刑法的邏輯思維,無論是形式或實質的意義,其詮釋與評價上,皆被嚴格的要求。在「罪刑法定原則」的解釋論限制下,必須合乎邏輯性與精確性,而在法解釋學上,無論是方法論或是立法論,皆不同於其他法律的解釋論。正因為如此,刑法經過百年的淬鍊,發展出完整的犯罪理論與刑罰理論,成為一門有體系架構的學問。這套犯罪理論體系,歷經多次刑法思潮的變遷,大致上幾乎已成定型。故鑽研刑法的犯罪基礎理論,不由此途,實無法窺視刑法的堂奧。
於民國九十六年回到輔仁大學法律研究所博士班,重新學習刑法基礎理論。感謝二十多年來指導教授邱聰智老師的培育,與輔大法律系主任謝志鴻老師的輔導與支持,在撰寫博士論文的過程中能夠順利,終於在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間完成了本書的雛形即博士論文,改寫我學術生命的另一頁,於此特表敬意與謝意。
陳宏毅謹誌
2014年7月7日
於警察專科學校刑事警察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