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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本刑事訴訟法解題書(進階篇)(高普考、律師、司法特考、法研所-解題書)

這是一本刑事訴訟法解題書(進階篇)(高普考、律師、司法特考、法研所-解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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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89865793401
艾斯
讀享數位
2014年9月12日
193.00  元
HK$ 164.05  






ISBN:9789865793401
  • 叢書系列:律師、司法特考、法研所-解題書
  • 規格:平裝 / 648頁 / 17 x 23 cm / 普通級
    律師、司法特考、法研所-解題書


  • [ 尚未分類 ]











      為什麼要買這本?作者告訴你

      


      刑事訴訟法向來被考生視為最難準備的科目之一,原因不外乎頻繁的修法、不斷推陳出新的實務見解以及多到不行的學說爭議。這樣的情況,也導致了許多人讀完整部刑訴之後,仍有見樹不見林之憾,看到題目同樣是不知從何下筆。

      

      筆者嘗試以刑事訴訟流程作為本書骨幹,將近十年來律師司法官、法研所考試重要的題目以及學者文章,重新過濾、整理,依其所涉之爭點,妥善放在訴訟流程中應該出現之位置。這樣的編排方式,除了讓讀者得以在最快的時間內掌握刑事訴訟法近年來所有出現過之重要爭點外,亦可增加考生對於整體刑事訴訟架構之掌握程度,使讀者在最短的時間內,獲得最高的投資報酬率,充分掌握上榜的關鍵分數。






    本書使用說明 1

    刑事訴訟法體系與本書架構 5

    刑事訴訟法準備要領 9

    刑事訴訟法解題思考 13



    Chapter1刑事訴訟法基礎理論

    Section1 刑事訴訟法的目的 1-2

    Section2 刑事訴訟法原理原則 1-5

    Topic1 無罪推定原則 1-5

    1.1 無罪推定原則【改編自黃惠婷,無罪推定原則之探討,月旦法學教室第50期】 1-5 Topic2 罪疑唯輕原則 1-9

    1.2 罪疑唯輕原則之運用【引自林鈺雄,罪疑唯輕原則的適用範圍,台灣法學雜誌第106期】 1-9

    Topic3 控訴原則 1-13

    1.3 無罪推定原則【改編自88台大】 1-13

    Topic4 職權主義與當事人主義 1-17

    1.4.1 調查原則/澄清義務【改編自98成大】 1-19

    1.4.2最高法院101年度第2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實務結論版)【101高考 法制(三等)】 1-23

    1.4.3最高法院101年度第2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日派結論版)【101東吳】 1-29

    【91律師(節錄)】 1-36

    【102輔大】 1-37

    Section3 刑事訴訟法之效力範圍 1-38

    Topic5 刑事訴訟法之效力範圍 1-38

    1.5.1 軍事審判權的判斷(軍審§5之運用、新舊法比較)【筆者自擬】 1-40

    1.5.2 地之效力範圍、審判權與管轄權【100東吳】 1-46



    Chapter2訴訟客體

    Section1 案件單一性 2-2

    Topic1 案件單一性 2-7

    2.1.1 起訴不可分與不告不理原則【93司法官】 2-7

    2.1.2 案件單一性與漏未判決【95司法官(節錄)】 2-10

    2.1.3 單一性的綜合運用-起訴、上訴、上訴三審不可分

    【89律師】 2-13

    2.1.4 上訴不可分、上訴第三審不可分【99律師】 2-17

    【96律師】 2-20

    Section2 案件同一性 2-22

    Topic2 案件同一性 2-24

    2.2.1 案件同一性認定【96司法官】 2-24

    2.2.2 案件同一性之運用【98律師】 2-28

    2.2.3 案件同一性與變更起訴法條【101司法官】 2-32

    【90律師】 2-37

    2.2.4 犯罪事實之一部擴張與縮減【95政大(節錄)】 2-38

    【92律師】 2-42



    Chapter3偵查開始

    Section1 偵查通論 3-2

    Topic1 偵查機關與偵查權 3-2

    3.1.1 偵查權限問題-檢警關係【93律師(節錄)】 3-2

    3.1.2 檢察官傳喚後交由司法警察之初訊【99東吳(節錄)】 3-4

    Topic2 偵查不公開 3-7

    3.2 偵查不公開原則【96律師(節錄)】 3-7

    【102律師(節錄)】 3-9

    Section2 偵查發動 3-12

    Topic3 偵查之發動與限制 3-13

    3.3 偵查權之發動與限制【改編自王兆鵬,檢察官之偵查門檻與人權保障-偵查權之發動與限制,檢查新論第7期】 3-13

    Topic4 告訴 3-17

    3.4.1 告訴權與代行告訴【101律師(節錄)】 3-17

    3.4.2 代行告訴人與告訴代理人【99司法官】 3-20

    3.4.3 告訴客觀不可分效力【96政大(節錄)】 3-22

    Section3 被告地位的形成 3-26

    Topic5 國家機關的告知義務 3-26

    3.5.1 證人轉被告(基本題型)【101律師(節錄)】 3-27

    3.5.2 證人轉被告(進階題)【94台大】 3-31

    3.5.3 被告地位形成、關係人轉被告【99司法官(節錄)】 3-35

    Topic6 緘默權與不自證己罪 3-39

    3.6.1 被告地位形成、關係人轉被告【99台大】 3-39

    【102北大】 3-45

    3.6.2 不自證己罪與緘默權【97司法官】 3-46

    3.6.3 不自證己罪拒絕證言權【101台大(節錄)】 3-50

    【101司法官(節錄)】 3-55

    【95律師(節錄)】 3-56

    Section4 辯護人 3-57

    Topic7 實質有效辯護與接見通信權 3-57

    3.7.1 平等與實質之辯護制度、接見通信權【96台大】 3-59

    【102台大(節錄)】 3-65

    3.7.2 接見通信與充分自由溝通權【100司法官(節錄)】 3-66

    3.7.3 法院臨時指定辯護人與實質有效之辯護【改編自95律師】 3-69

    3.7.4 事物管轄、變更起訴法條及實質有效辯護【92律師】 3-74

    【103北大(節錄)】 3-78

    Topic8 共同辯護 3-79

    3.8 共同辯護【101台大(節錄)】 3-79

    Topic9 在場權 3-81

    3.9.1 偵查中被告受訊(詢)時律師之在場權【102律師(節錄)】 3-81

    3.9.2 偵查中搜索扣押時律師之在場權【101北大】 3-83

    Topic10 閱卷權 3-87

    3.10.1 刑事被告本人之閱卷權【100台大(節錄)】 3-88

    3.10.2 受拘捕被告於訊問中之受辯護權與閱卷權之行使時點【100司法官(節錄)】 3-91



    Chapter4強制處分

    Section1 強制處分總論 4-2

    Topic1 強制處分 4-4

    4.1.1 強制處分之法律保留原則【100台大(節錄)】 4-4

    4.1.2 線民偵查(干預脈絡)【100台大(節錄)】 4-7

    Section2 被告之訊問 4-11

    Topic2 遲延訊問 4-11

    4.2.1 延遲訊問與不正方法【改編自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165號判決】 4-11

    4.2.2 夜間訊問、遲延訊問與被告之受辯護權【102特考 移民行政(三等)】 4-16

    Topic3 全程連續錄音、錄影之規定 4-19

    4.3 警詢時全程錄音錄影之規定【改編自李榮耕,警詢時的全程連續錄音(影),月旦法學教室第126期】 4-19

    Topic4 警詢時之誘導詢問 4-23

    4.4 警局裡的誘導詢問【引自李佳玟,警局裡的誘導詢問,月旦法學教室第118期】 4-23

    【103成大】 4-27

    Section3 羈押 4-28

    Topic5 羈押之聲請權 4-28

    4.5 審判中羈押聲請權之歸屬【98北大(節錄)】 4-28

    Topic6 拘捕前置原則 4-32

    4.6 拘捕前置原則與24小時之計算【96東吳(節錄)】 4-33

    Topic7 羈押之要件 4-36

    4.7 羈押要件與替代手段【89律師(節錄)】 4-37

    Topic8 羈押之延長 4-39

    4.8.1 延長羈押時法院之審查標準【100政大】 4-39

    4.8.2 延長羈押時法院之相關爭議【96律師】 4-42

    Topic9 羈押之救濟 4-45

    4.9 檢察官針對法院駁回羈押之聲請或不為羈押之救濟途徑【改編自102東吳】 4-45

    Section4 臨檢、搜索、扣押 4-49

    Topic10 搜索扣押之客體 4-49

    4.10.1 搜索律師事務所【102中正】 4-49

    4.10.2 搜索新聞媒體【99高大(節錄)】 4-51

    【96律師(節錄)】 4-53

    Topic11 有令狀搜索 4-54

    4.11.1 搜索票核發之程序【99東吳(節錄)】 4-54

    4.11.2 概括搜索票禁止原則【101東吳】 4-56

    【103中正】 4-60

    Topic12 無令狀搜索 4-61

    4.12.1 緊急搜索與同意搜索【98司法官】 4-61

    【96司法官】 4-64

    4.12.2 緊急搜索、另案扣押與陳報制度【100北大】 4-65

    4.12.3 逾越搜索權之拘提【91台大】 4-68

    Topic13 臨檢與搜索扣押 4-72

    4.13.1 臨檢與附帶搜索【102北大】 4-72

    4.13.2 旅館內之臨檢與搜索(Room Service?)【改編自李榮耕,臨檢與搜索──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763號刑事判決,月旦裁判時報第20期】 4-75

    Section5鑑定、勘驗、身體檢查 4-80

    Topic14 鑑定、勘驗、身體檢查 4-80

    4.14.1 刑訴各章節中身體檢查之比較【98東吳】 4-80

    4.14.2 身體檢查與比例原則【103東吳】 4-83

    4.14.3 身體檢查與拒絕證言權【97台大】 4-86

    Section6特殊類型的偵查方式 4-90

    Topic15 通訊監察(監聽) 4-90

    4.15.1 得一方同意之監聽與誘捕偵查【97政大】 4-93

    4.15.2 另案監聽【92北大(節錄)】 4-97

    4.15.3 監聽譯文之證據能力【100北大】 4-99

    Topic16 測謊 4-103

    4.16 測謊之證據能力【筆者自擬】 4-103

    Topic17 指認 4-109

    4.17 偵查中之指認程序及證據法上之評價【97東吳(節錄)】 4-109

    【96東吳(節錄)】 4-112

    Topic18 犯罪挑唆�誘捕偵查 4-113

    4.18 犯罪挑唆合法性之判斷及其法律效果【103台大】 4-113

    【100東吳】 4-118

    【101中正】 4-118



    Chapter5偵查終結

    Section1不起訴與緩起訴 5-2

    Topic1 緩起訴 5-4

    5.1.1 緩起訴之適用要件【93律師】 5-4

    5.1.2 緩起訴之撤銷【94司法官】 5-7

    5.1.3 緩起訴處分之範圍與無效之緩起訴【95律師】 5-9

    5.1.4 緩起訴期間內發現新事證之再行起訴【98司法官】 5-12

    5.1.5 不應撤銷而撤銷緩起訴處分【101律師(節錄)】 5-15

    Section2再議與交付審判 5-19

    Topic2 再議 5-21

    5.2 再議之主觀範圍【94律師】 5-21

    Topic3 交付審判 5-24

    5.3 交付審判之要件【92政大(節錄)】 5-24



    Chapter6起訴

    Section1公訴 6-2

    Topic1 公訴 6-4

    6.1.1 卷證併送與卷證不併送制【90司法官(節錄)】 6-4

    6.1.2 犯罪事實之意義與功能【95律師(節錄)】 6-7

    6.1.3 公訴對人之效力-冒名【97台大】 6-9

    【94司法官(節錄)】 6-12

    6.1.4 公訴對人之效力-頂替、冒名頂替【93律師】 6-13

    Section2自訴 6-16

    Topic1 自訴 6-17

    6.2.1 自訴案件之提起與審理【95司法官】 6-17

    6.2.2 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3項【改編自92律師】 6-19

    6.2.3 自訴主觀不可分?撤回自訴不可分?律師強制代理制1【93政大】 6-21

    6.2.4 自訴強制律師代理制2【92司法官】 6-25

    6.2.5 自訴強制委任律師制3【98司法官】 6-26

    6.2.6 公自訴競合、律師強制代理制4【97律師(節錄)】 6-30



    Chapter7審判程序

    Section1法院 7-2

    Topic1 法院 7-4

    7.1 事物管轄、土地管轄與牽連管轄【94司法官】 7-4

    Section2準備程序 7-7

    Topic2 準備程序 7-8

    7.2.1 準備程序證據能力調查與證據能力之決定【93政大】 7-8

    【97律師】 7-12

    【99司法官(節錄)】 7-12

    7.2.2 準備程序期前訊問之要件【102司法官(節錄)】 7-13

    7.2.3 準備程序改行簡式審判之要件【99律師(節錄)】 7-16

    【99司法官(節錄)】 7-18

    7.2.4 準備程序與強制辯護、聲明異議之失權效【101律師】 7-19

    Section3通常審判程序 7-22

    Topic3 通常審判程序 7-23

    7.3.1 審判期日改行準備程序【96司法官】 7-23

    【100政大】 7-26

    7.3.2 審判期日被告應到庭之規定【92司法官(節錄)】 7-27

    Section4簡捷程序 7-29

    Topic4 簡易程序 7-31

    7.4.1 簡易程序轉換通常程序【95司法官】 7-31

    【98北大】 7-35

    7.4.2 簡易判決之上訴【98司法官】 7-35

    Topic5 協商程序 7-38

    7.5.1 協商程序之要件【94司法官】 7-38

    7.5.2 協商程序之上訴【98律師】 7-41

    Topic6 簡捷程序之綜合考題 7-43

    7.6 各類型簡捷程序轉換要件【97律師】 7-43

    Section5裁判 7-47

    Topic7 裁判 7-47

    7.7.1 裁判書內容錯誤之處理【103北大(節錄)】 7-47

    7.7.2 判決既判力之範圍【97政大(節錄)】 7-49



    Chapter8證據

    Section1證據法導論 8-2

    Section2自白法則 8-6

    Topic1 自白之證據能力 8-6

    8.1.1 「利誘」之判斷與毒樹果實理論【95律師(節錄)】 8-7

    8.1.2 非任意性自白之三大效力【103政大】 8-11

    8.1.3 逾越搜索權之拘提與毒樹果實理論【101台大】 8-16

    【99台大】 8-19

    【101北大】 8-20 Topic2 補強法則 8-20

    8.2.1 共犯自白之補強(基礎題)【100司法官(節錄)】 8-21

    8.2.2 共犯自白之補強法則(進階題)【103成大】 8-23

    Section3傳聞法則與對質詰問權 8-28

    Topic3 傳聞之判斷 8-28

    8.3 傳聞及其例外之判斷【93律師】 8-29

    Topic4 檢察官前之陳述 8-32

    8.4 第159條之1第2項適用爭議【98政大(節錄)】 8-32

    【101東吳】 8-36

    Topic5 傳聞證據之同意 8-37

    8.5 傳聞證據同意後之撤回【100司法官(節錄)】 8-37

    Topic6 傳聞例外之類推適用 8-41

    8.6.1 傳聞證人【92律師】 8-41

    【97司法官】 8-43

    8.6.2 大陸公安機關製作之筆錄【101特考調查人員(三等)】 8-44

    Topic7 質問法則 8-49

    8.7.1 義務法則與歸責法則【98台大】 8-50

    【98政大(節錄)】 8-53

    8.7.2 防禦法則【102台大】 8-55

    Section4證據排除法則 8-60

    Topic8 私人不法取證 8-60

    8.8 私人不法取證【98律師】 8-60

    【94政大】 8-64

    Section5證據之調查 8-65

    Topic9 被告與證人 8-65

    8.9.1 共同被告之證據方法【94台大(節錄)】 8-65

    8.9.2 共同被告之程序分離【102台大】 8-69

    【101司法官(節錄)】 8-71

    8.9.3 偵查中證人之具結程序與傳聞例外之適用【96律師】 8-72

    【97律師(節錄)】 8-80

    Topic10 鑑定 8-81

    8.10.1 機關鑑定與鑑定報告【102司法官(節錄)】 8-81

    8.10.2 鑑定證人、醫院病歷、機關鑑定【100律師】 8-85

    【99司法官(節錄)】 8-89

    8.10.3 功能訊問與概括選任鑑定人【99律師(節錄)】 8-89

    Topic11 物證之調查程序 8-94

    8.11 實物提示程序【101政大(節錄)】 8-96



    Chapter9通常救濟程序

    Section1上訴通則 9-2

    Topic1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9-3

    9.1.1 不利益變更禁止「適用前提」與「不利益」的認定【102律師(節錄)】 9-3

    9.1.2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範圍【102司法官(節錄)】 9-6

    【94律師】 9-8

    9.1.3 不利益變更禁止之適用前提與例外1【96司法官】 9-9

    9.1.4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例外2【102律師(節錄)】 9-12

    9.1.5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綜合性考題【103北大】 9-15

    Section2第二審程序 9-19

    Topic2 第二審程序 9-19

    9.2.1 上訴合法性要件與卷證送交程序【99東吳】 9-19

    9.2.2 上訴二審之具體理由【97司法官】 9-24

    9.2.3 準備程序、實質有效辯護與辯護人代撰上訴理由義務【101政大】 9-29

    Section3第三審程序 9-37 Topic3第三審程序 9-38

    9.3.1 第三審之上訴理由【94司法官(節錄)】 9-38

    9.3.2 第三審上訴理由書之補提【100律師(節錄)】 9-39

    9.3.3 第三審上訴後被告死亡之處理【100司法官(節錄)】 9-42

    【100律師(節錄)】 9-44

    9.3.4 上訴第三審理由、第三審法院調查範圍及非常上訴【96台大】 9-45



    Chapter10特別救濟程序

    Section1再審 10-2

    Topic1 再審之管轄法院 10-2

    10.1.1 再審之管轄法院與確實之新證據【99司法官】 10-2

    Topic2 再審之原因 10-6

    10.2 再審確實之新證據判斷【92台大(節錄)】 10-6

    【92司法官(節錄)】 10-10

    Topic3 再審之審理 10-11

    10.1.3 再審與無罪推定【91司法官(節錄)】 10-11

    【92台大(節錄)】 10-14

    Section2非常上訴 10-16

    Topic4 非常上訴 10-16

    10.4.1 「審判違背法令」之解釋【93司法官】 10-16

    10.4.2 最高法院97年度第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98東吳】 10-21



    索引 Ⅰ






    作者序



      距離答應讀享要寫這本刑事訴訟法解題書,到如今全數完稿,轉眼已過了近兩年的時間,當初其 實沒有料想到會拖這麼久才將本書完成,只能說人生總是充滿了許多意外啊。這一年多來,除了學校論文之外,律訓、實習、執業,讓我過得非常「充實」。再加上 今年三月份發生了太陽花學運,在司改會招募義務律師的情況下,雖然手邊事情已經堆積如山,但基於自己的信念,還是憑著一股熱血決定參加律師團的工作,這也 間接導致本書完稿日期數度延宕,在此先向各位致上十二萬分的歉意(跪)。



      言歸正傳,相信踏入了法律系,大家就會發現,整個大學生涯, 甚至到畢業之後,都無法擺脫「考試」這件事情。在大大小小的考試過程中,許多人可能會迷惘、挫折,甚至是自我懷疑。筆者自己的求學過程,同樣也非一帆風 順,經歷過全班倒數的失落,也得到過書卷與應屆研究所雙榜首的喜悅;嚐過應屆國考落榜的挫敗,也享受過隔年順利上榜的欣喜。因此,我完全能體會在求學或考 試過程中,受挫時所面臨的心理壓力或折磨。



      筆者認為,因考試結果不盡理想而失落或沮喪,在所難免,但無論如何,絕不能喪失對自己的自 信,重點反而在於找到失敗的原因。考不好的因素,除了自己沒看書這點沒救以外,其他情形,往往都有改善的方法。畢竟,在法律這門學問上,筆者深信,有「天 才」,但絕對沒有「白痴」,不然以本人大學早年的成績來說,應該是可以很放心的歸類在白痴才是。



      就筆者自己觀察的經驗來看,考上的關 鍵,除了用功這個大前提外,不外乎是「正確的讀書方法」以及「答題技巧」。就「讀書方法」來講,正確且有效率的讀書是很重要的,因為國考科目這麼多,不可 能每一科都讓你準備個一年半載;另外,掌握「答題技巧」,也是上榜的關鍵,畢竟很現實的是,考試跟做學問終究還是有些差異,就算你滿腹經綸,考試時若寫不 出來,也是枉然。所以說,如何在有限的時間內寫出讓出題者認可的答案,誠屬至關重要之事。本書之目的,就是為了讓讀者能夠在短時間內抓住爭點,並在考場上 以最精準、扼要的方式表達出來。



      本書付梓,首先要特別謝謝承勳哥這一年來不斷允許我delay交稿時間,讓我得以兼顧其他工作;感謝 編輯王蘋姊悉心跟我說明並討論書籍編排內容的問題;當然,也要謝謝辛苦排版與校對的讀享團隊。感謝筆者的指導教授PD師,對於我不管是學術或人生哲學思想 的啟發(對不起我一直沒有好好寫論文=口=||);碩士班非常照顧我的王乃彥老師,不論在專業領域或是關心社會議題的那份熱誠,都是我學習與效仿的對象 (非常謝謝老師提供筆者研究室,讓我在學校有棲身之處T_T);另外,還要特別感謝筆者大學時期的班導-徐育安老師,回想當年,若非老師願意拉我一把,鼓 勵我從刑法開始重新學習法律,我不可能會考上研究所、國考、乃至於出書,對於現在獲得的小小成就而言,徐老師絕對是我「不可想像其不存在之條件」,僅以本 書向老師表達最深的謝意。



      最後,筆者想說的是,國家考試只是一個過程,它不是你人生的全部,千萬不要因為考試而扭曲自己的個性與價值 觀。即便未來通過了考試,也請不要忘記自己報考律師司法官的那股熱情跟初衷。讀過法律,沒有什麼了不起;通過國家考試,也未必就高人一等。真正能夠讓人尊 敬的,是成為律師、司法官這類社會上稍具影響力與地位的職業後,仍然記得自己當初那份抱負與理想,對於整體社會與民主法治貢獻自己的心力。或許這話對有些 人來講是過於空泛且崇高的理念,但其實這就是筆者這半年參與學運律師團以來,感觸最深的一件事情,在這過程中也讓我了解到,法律人對於這個社會,終究具有 一定的使命及義務。



      相信我,身為法律人,你能做的絕不僅只是你想的這麼多而已。




    艾斯

    2014年8月20日

    於東吳法學院17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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