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葛羅伊斯的《藝術力》(Art Power)與1961年美國評論家葛林柏格(Clement Greenberg)的《藝術與文化》(Art and Culture)背後的視野與假設,主流的視覺藝術這50年來,似乎擴張其命題到令人難以想像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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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不說《藝術與文化》的第一章〈前衛與媚俗〉(Avant-Garde and Kitsh)如何在建構其藝術論述的時候,暗批蘇聯「為大眾而藝術」(葛羅伊斯並不同意這樣的詮釋)的藝術,只能配得上「媚俗」的說法;二戰後冷戰局勢左右藝術論述一分為二,從此台灣也因為全球地理政治結構而「被選擇」以「為藝術而藝術」做為其合理藝術思想之架構與前導,跟著與前蘇聯所謂「為大眾而藝術」的論述對立起來。如此,我們同地球上一大半的藝術市場與觀眾一樣,可以輕鬆列出一長串西方藝術家偶像名單與關鍵字,卻對東歐與蘇聯以政治宣傳做為其現代藝術條件的藝術世界,知之甚少。
就在這裡,這個與政治力維持恐怖平衡的 art power 中的 power 除了有一般性的「力量」的含義之外,更是與「權力」互相抗衡對峙的對手,在這裡《藝術力》就是「藝術權」。然而,藝術具備對抗外來壓力的能力嗎?葛羅伊斯認為「恰恰是缺乏任何內在的、純粹的美學價值判斷,保證了藝術的自主性。藝術的疆界建構在這種缺乏、甚至拒絕任何美學判斷的結構上。」「基於美學平等的假設,所有的視覺形式、物件、和媒介之間,必須擁有基本的平等,「每一個價值判斷、每一個排除或納入,才有可能被指認為外界支配力量侵入藝術自主領域的結果 。正是這樣的指認,開啟了以藝術自主性為名的,反抗的可能性」也就是說,以所有藝術形式與媒介均為平等之名所做的反抗,奠基了藝術力的基礎。而去維護這個平等,就是葛羅伊斯口中藝術施展其力—權力平衡與協商之力—一種後觀念式的藝術實踐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