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版序
本書此次增訂十版,針對第四章瀆職罪、第五章妨害公務罪、第六章妨害投票罪、第十一章公共危險罪、第十五章偽造文書印文罪、第十六章妨害性自主罪、第二十二章殺人罪、第二十六章妨害自由罪、第二十八章妨害秘密罪、第三十章搶奪強盜及海盜罪、第三十二章詐欺背信及重利罪等共十一個罪章進行修改。
作者此次增訂本書內容時,關於妨害公務罪章的毀損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見到一個較新近的判決,指出戶政事務所公告欄的玻璃,與公權力的行使並無直接關係,故毀損公告欄的玻璃,也不成立毀損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作者並非不贊成這樣的見解,而是感慨在台灣公家機關不時地拿妨害公務罪章的各個罪名來彰顯官高民賤,而被認為是法律系所中最菁英的人才在從事法官、檢察官職務時,縱使要替人民解決困境,也只能在刑法條文的要件中不斷打轉。遑論有些司法人員不願探究事件的全貌,卻以刑法條文要件作為框住人民之刑罰枷鎖,而視之為正義。例如先前的318學運與323佔領行政院事件,現今皆以妨害公務之相關罪名追訴中,身為法律人不但未能阻止國會失能、領導人專擅的局面,更視而不見此等事件的背後原因,再持刑法條文作為尚方寶劍揮向人民欲使其噤聲。倘若作者的刑法分則著述,只能引導這樣的法律人,乃是個人不可承受之痛。惟盼尚在法律學海中的莘莘學子,能夠體會刑法的功能在於遏止國家權力的恣意橫流,更勝於對人民的懲罰。再次謹盼!
盧映潔2015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