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版序
信託制度本質上為一種極其靈活的管理財產制度,在先進國家中,信託為資產管理的重要一環。為使資產管理能有效地進行,世界各國近年來莫不大力推動信託法之現代化,以利此目標的達成。美國在2000年制定「統一信託法典(uniform trust. code)」,英國於2000年修正「受託人條例(trustees act)」,甚至在鄰近亞洲國家中,新加坡於2004年修正信託相關法規,並於2005年頒布信託公司法案(trust companies act 2005);日本於2006年配合金融資產證券化、投資需求以及少子高齡化趨勢的到來,也試圖增加資產管理方式,進而修正信託法;韓國與香港也分別在2012年及2013年為推動資產管理業務,大力推動信託法制的現代化。
臺灣社會現正往高齡化邁進,根據內政部統計處統計,2015年2月底止,臺灣65歲以上老年人口總人數為2,832,839人,占總人口數的比例為12.089%,顯示臺灣社會已是一個「高齡化社會」,與2014年2月底的比例11.61%相比,更有逐漸往「超高齡社會」上升之趨勢。在此種情形下,如何利用信託制度與老人財產之資產管理相結合,或與老人福利相結合,變成為一個迫切的問題,這也是作者們長年關注的議題。
本書第四版,除更正前版之文字誤植,並隨法令修正而進行更新外,另針對高齡化社會趨勢的到來,採擷日本信託與老人財產結合的發展歷程,於新增的第十三講中與所有讀者分享。日本信託法大幅修訂後,新法所賦予的商品空間更加多元,老人財產信託的發展也在信託法的修正中獲得支持,這些都是對於臺灣的啟發。本書今年再次改版,作者們感謝所有讀者們給予的肯定,未來自當戮力鞭策,希望對於臺灣的信託法學及實務的發展能有更多的貢獻。而透過書籍的再版,也間接顯示臺灣關心信託制度的朋友們也逐漸增加,這是可喜的現象,也是進步的表徵。
最後,特別感謝黃信惠女士與胡晴喜小姐的協助與包容,以及元照出版公司專業的出版團隊,讓本書能在最短的時間內完成校正與修訂。由於作者學養未豐,立論若有疏漏,仍祈方家先進繼續惠予指導是盼,使本書更臻完善;同時也要感謝讀者們的支持與回饋,讓本書能夠持續進步,也督促著作者必須精益求精,學無止盡,謝謝大家!
李智仁 張大為
2015年6月 謹誌於台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