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序
英國哲學家約翰•洛克(John Locke, 1632-1704)認為,財產權是人們享有其他一切自然權利的基礎,為人類自然權利中極為重要的核心。只有當人的財產權得到保障之後,人才有了實現自己 其他自然權利的物質基礎。如果人的財產權受到侵害,即可能喪失其自由及追求幸福的權利。政府成立的目的是為保護人民的財產,保障人民的和平、安全及公共福 利。未經人民的同意,政府不能隨意取走人民的財產,政府必須嚴格保障公民私有財產權不受侵犯。我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實與洛克保 護財產權的思想,不謀而合。因此,國家對於人民的財產權,應予保護,不容任人恣意侵害;同時,一般人對於他人的財產權,應予尊重,亦不得隨意予以侵害。
張天一教授基於憲法保護財產權的理念,曾於二○○七年以「刑法上之財產概念──探索財產犯罪之體系架構」一文榮獲法學博士學位,並曾負笈德國進修刑法 學,嗣獲中原大學延聘擔任有關刑事法學的專任教職,課餘之暇,潛心鑽研,數年來均沿襲其深究財產犯罪的一貫理念,有系統地以財產犯罪的相關議題作為其學術 研究的對象。
張教授思想敏捷,口才便給,且法學基礎深厚,見解獨到,近日於舌耕之餘,蒐集其發表於國內各大法學雜誌有關財產犯罪的論 文共計十一篇,加以彙集成冊,定名為「時代變動下的財產犯罪」,以饗有志於研究刑法財產犯罪理論的學者及莘莘學子,作為彼此互相攻錯的參酌。觀諸本書所蒐 集的論文,旁徵博引外國文獻、國內學說及實務見解,並加以深入闡述,不但見解精闢,處處闡述其獨自的看法,且研究的態度與推理的方法,亦甚為嚴絲合縫,深 具啟發性。本人對於張教授深耕法學的精神以及嚴謹治學的態度,深為欽佩與讚賞,爰在本書即將付梓之際略綴數語,以為之序。
甘添貴
2015年9月於挹翠山莊半半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