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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動物告訴我的事:用科學角度透視動物的思想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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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義的效益:一場法學與經濟學的思辨之旅
沒有庫存
訂購需時10-14天
9789862729236
熊秉元
商周出版
2015年12月05日
107.00 元
HK$ 90.95
詳
細
資
料
ISBN:9789862729236
叢書系列:
Discourse
規格:平裝 / 288頁 / 25k正
Discourse
分
類
社會科學
>
法律
>
法律實例/應用
同
類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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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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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
容
簡
介
法律追求公平正義;經濟尋找成本效益
法律強調除弊;經濟旨在興利
透過這場法律與經濟的對話,把效率的概念引進法學,
除有助於思辨論述,也將使正義的概念更有操作性
目
錄
推薦序
推薦序
自序
第一部
第一章 波斯納的便士、利齒和鋸子
•波斯納的便士
•波斯納的利齒
•波斯納的鋸子
•結論
第二章 蜜蜂的故事──現代版
•蜜蜂的神話
•建構理論──第一步
•建構理論──第二步
•土洋蜜蜂之爭
•延伸討論
•結論
第三章 「最小防範成本」的曲折
•成本的身影無所不在
•最小防範成本:事例
•最小成本:事例
•財富極大──由成本到效益
•回顧與引申
•結論
第二部
第四章 法學的實證基礎
•實證分析
•經濟分析:理論架構
•法經濟學
•案例分析
•法律和法學
•結論
第五章 法經濟學能斷案嗎?──初探
•檢驗道理的途徑
•經濟分析:概念與技巧
•案例分析:對照組
•案例分析:融合組
•斟酌方法論
•結論
第六章 法經濟學能斷案嗎?──再探
•溝通、闡釋、說服論證
•經濟分析:概念闡釋
•案例分析:對照組
•案例分析:融合組
•琢磨方法論
•結論
第七章 法經濟學能斷案嗎?──三探
•效率與正義
•經濟分析:概念與技巧
•案例分析:對照組
•案例分析:融合組
•方法論探微
•結論
第三部
第八章 論桑德爾論市場
•經濟活動,你知我知
•桑氏論和論桑氏
•論市場
•市場與道德論市場
•市場與法律
•結論
第九章 法律與道德,前世與今生
•是什麼?又應如何?
•兩種工具
•二合一
•魯賓遜的世界
•道德和法律:整合
•實然到應然
•成本效益一以貫之
•結論
第十章 權利和義務是連體嬰嗎?
•有權利,必有義務?
•拿證據來
•解開繩結
•天賦人權
•人賦人權
•理論對比:吻一下,值兩百萬?!
•結論
第四部
第十一章 社科法學和教義法學之爭
•為什麼是教義法學?
•就遠取譬
•就在眼前
•讓證據說話
•結論
第十二章 為何民法要分物權和債權?
•大哉問
•溯源──時間落差
•高下之別──證據說話
•論方法──更上層樓
•結論
第十三章 顯微鏡下的「罪刑法定主義」
•罪刑法定主義:狹義解釋
•罪刑法定主義:廣義解釋
•和實務連結
•延伸考量
•結論
第十四章 放大鏡下的無罪推定原則
•界定起點
•水平方向:四個階段
•垂直方向:無罪推定的性質和關鍵
•延伸思考
•結論
結語
附錄
序
推薦序
經濟方法是司法實務的具體工具 / 東吳大學校長 潘維大
熊秉元教授是本人多年好友,所學雖然為經濟學,但對於將經濟學的分析方法運用在法律中,熊教授可能是台灣最主要的推動者。熊教授本身出版過非常多的文章與書籍,在經濟領域裡面,我讀過《燈塔的故事》、《大家都站著》;對於熊教授能將經濟學以說故事的方式清楚描述,實在令人佩服萬分。後來又讀到他的大作《熊秉元漫步法律》,在書中亦承其寫經濟學之筆調,以說故事的方式,淺顯易懂的流暢文字,將經濟學分析法學說明地淋漓盡致。有機會看到他這本新著《正義的效益:一場法學與經濟學的思辨之旅》,能先睹為快甚為幸運。
本書中仍然秉持其一貫之筆調,將法律之經濟分析,從開始至其開展茁壯的歷史沿革與重要人物等在書中皆有引介。讀完這本著作之後,可清楚瞭解熊教授除了引介經濟學之分析方法到法律中,亦特別強調這些經濟方法不僅僅是說明而已;在司法實踐中使用經濟學方法,更是一種具體方便的工具。本人對此見解深表認同,近十幾年來台灣法學界亦受到經濟學分析方法的重要影響,雖然出現在實務判決中仍屬不多,但在教學中已經常成為法學院課堂中的討論焦點。
對於使用經濟學分析方法於具體案件,美國司法界已行之多年,經常於一些突破、有開創性的見解中,看到美國法官以經濟學的分析方法來說明或支持其判決;例如,七○年代美國有一種防止流產的藥物DES,在那個年代為美國懷孕婦女普遍服用的藥物,不料後來證明此種藥物會使懷孕婦女的胎兒,尤其是女性胎兒之生殖系統產生病變;但胎兒成長後,發現此種損害至少都是十幾年之後。且由於DES藥物是學名藥,無專利保護,因此全美生產此種藥物的藥商超過兩百家。雖然已知是此種藥物造成生殖系統病變,但母親服藥當時究竟是哪一家藥廠所製造的,在十幾年後鮮有能提出證明者。當受損害人向法院提出告訴時,起初法院很容易以罹於時效與無法證明究竟是誰為加害人為由,駁回原告之訴。但由於此種受害者為數眾多,得到輿論及大眾的支持,認為原告應該得到損害賠償。
當法院面對此種輿論,究應如何判決以維持固有之法律系統與制度,但亦維持人民對法律之感情,實為兩難。加州最高法院從現有法律制度及判決先例中,試圖尋求解決之道,但最後都認為無法適用於本案;此時,法院以一種新的分析方法面對此案件,提出一種新的理論來解決問題。加州最高法院認定:第一,當一個無辜的原告與一個具有可責性的被告間,誰應該承擔賠償責任;第二,當事人之間誰最具有能力分散風險;第三,當事人之間誰比較具有賠償能力。從以上三點來看,答案已呼之欲出。當然是具有可責性的被告應該承擔責任,當然是藥商較具有能力分散風險,也當然是藥商較有能力承擔損失。
因此,法院最後的結論創造出市場占有率理論(Market Share Theory),以母親服藥當時的兩百家藥廠所出產DES藥物的市場占有率,來決定各個藥廠應該承擔的賠償比例。此種市場占有率理論,在法學理論中不但是前所未聞,而且就法律體系而言也無法推理出、准用出此種規則,可說純粹是法官的自由創作發想。但從經濟分析角度來看,此種結論甚為符合經濟學的基本原則,因為是以最小的支出成本達成效益最大化的結果。並且,每一家廠商僅就其市場占有率來決定其賠償比例,而不是以連帶賠償的方式作認定。對於這些藥商而言,亦沒有過大的負擔;蓋其以此種藥物賺取利潤,占有率愈高則其利潤愈高,故由其市場占有率來決定其賠償比例,符合一般民眾法的感情。
非常同意熊教授在書中最後所講述的論點,他主張「先瞭解社會,再瞭解法律」,此種說法與本人的想法不謀而合。本人一向認為法律是工具,而此種工具使用的對象是整個社會,是希望以法律工具創造出公平合理的社會,使每一個人在其中能有最大的發揮。使用法律工具之前,當然要清楚瞭解工具使用的對象。真正瞭解社會之後所看到的法律,就不僅僅是白紙黑字的文字,而是文字之後有血有淚的事實。如此讀法律才會有使命感,而不會落於僅僅會使用法律的法匠之流。
書
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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