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序
重新建造新時代的台灣司法
林孟皇法官是我敬佩的法官,我常想在質及量都繁重的台北地方法院當法官,能認真審判案件,又常有獨具慧眼及突破現狀的判決,實在不簡單。不但如此,還能時常寫文章及出版書籍,且寫作又如此之多,可能是司法界第一名。
在大學讀中國法制史時,老師似乎很少提到清末民初的法制史,各科法律也只是蜻蜓點水式的提到當初該法的制定經過,很少就當時政治、法律背景作一番說明。林法官在本書對於清末及民初的政治情況及立法背景,以及法律變化都有詳述,讓人了解當時政治法律的背景及情況。林法官的這本著作,實在具有清末民初法制史的功用,可能是林法官寫這本書沒想到的額外貢獻。
林法官當了十多年的審判法官,對於法官及法院的審判運作、檢察官蒞庭的指控及舉証、律師為被告的辯護等情況,當然瞭如指掌,對於審判、司法等等問題,都能加以思考,尋找相關資料,廣泛參考學者論述意見,然後予以綜合研判,得出他的意見或判斷,所以林法官文章著作的可讀性、參考性很高。本書林法官就台灣轉型正義的角度思考,檢驗台灣司法改革的問題,讓法律人、全國人了解轉型正義的重要性,以及以轉型正義的觀念、理論及作法來突破障礙,從如何撫平不公不義的事件及制度所造成的傷害、痛苦,而重新建造新時代司法思想、功能及運作,以產生台灣新時代的國家司法。
國民黨於1949年將國民政府遷台後,為控制台灣人民,實行專制威權政策,於同年5月19日發布全台戒嚴,直至1987年7月15日才予解嚴,逾38年之久,創世界紀錄。國民黨也在台灣地區實施選舉制度,此種選舉僅為撫平及應付人民對民主潮流的要求而已,並未真正還政於民而實施民主。所謂對228事件的道歉,以及對事件受難家屬予以某程度賠償等等,僅為安撫受難家屬傷痛及安撫社會的手段而已,並未真正實現轉型正義。
1987年的解嚴,固然政治、司法要恢復至正常時期的情況,但實際政治、司法的運作與之前並未有太多的差別,以司法言,雖然廢止《台灣地區戒嚴時期軍法機關自行審判及交法院審判案件劃分辦法》,但司法的運作並無太大的改變,經過獨裁專制體制訓練出來的法官、檢察官,仍然全部繼續在位運作,司法的審檢制度依然照舊,並無改革,仍在專制威權控制、影響下運作,毫無轉型正義可言。
1991年5月10日終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固有政治上的意義及作用,但是政府體制及運作,並無所變革,當時中國比較法學會(後更名為台灣法學會)有很天真務實的作法,於1990年在林山田理事長及全體理事的決定下,成立「戡亂終止後法制重整與法治展望特別委員會」,敦請前理事長李鴻禧教授為主任委員籌劃其事,邀請胡佛等28位法政學者專家就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各種應修改的重要法規,提出建言論文,供政府各層機關作修法的參考,於1991年4月本人當任理事長任內,以《戡亂終止後法制重整與法治展望論文集》出版,並寄送予中央及地方各重要機關單位作為修法參考,迄今經過四分之一世紀,有關注入轉型正義觀念及回歸正常法制的修法,似乎有限,對邁向正常國家關於民主憲政司法的改革,仍令人感慨萬千,關於司法部分,將論述於後。
林法官對於儒家化的傳統中國法與西洋法律思潮所發展出來的法律(即現在台灣使用的法律,以下簡稱西洋法律),有相當的比較及論述,本人認同他的分析及立論,不過本人想強調西洋法律的基本理論,思維方法,法律功能等等與所謂中國法是截然不同的二種東西,以西洋法律觀點,中國法不是法律,當然從廣義的維持社會秩序來說,可能產生相同或相似的功能,但絕對不是同一或類似範疇的東西,在台灣既已因國民政府繼受清末民初採用的西洋法律,而施行此一西洋法律。惟有基此法律觀念,普及法律觀念於全民,而力求運作此一法律體系,以發揮此套法律的功能。中國法律以儒家思想為主軸,可用於修身、齊家、治國,但不宜滲入現行法律體系,若將中國法律中點滴的觀念或用詞,滲入現行法律之中,似無不可,但仍要注意其相容性及理論一貫性。以我個人經驗,自認受儒家思想影響甚深,大一讀法律時,拒絕接受法律,因這套法律與儒家思想衝突,經一年多的參閱書籍及老師指點,再讀到王伯琦教授的《西洋法律思潮與中國文化》一書,其中舉例稱:西洋法律像是一件精美的貂皮大衣,但穿在中國人的身上,不是衣袖太短,就是褲管太長,但不是修改這件大衣以合身,而是伸縮手腳來配合,讓我恍然大悟。從此一心學習西洋法律,而漸窺廟堂之美,聊表自己的感受,敬供參考。
對於台灣轉型正義,以228事件為例,常有人批評轉型正義做得不夠,尤其嘆息於2000年至2008年民進黨的陳水扁擔任總統期間,認為沒做好轉型正義,這或許是見仁見智問題,我個人不成熟的想法認為要做轉型正義,要有做的實力,如果實力不夠,也只有空談而已。國民黨1945年來台後,即以專制威權統治台灣,在1970年間之後,受台灣人民民主化的要求,以及國外的壓力,漸漸開放選舉,但大權仍在國民黨手中,即使陳水扁總統時期,軍政等各方面,國民黨仍有相當大實力,何況在立法院的席次,國民黨仍是多數黨,則陳總統如何能大力推動轉型正義?下屆總統及立法委員在2016年1月16日選舉在即,民進黨總統候選人蔡英文如能當選,而立委席次,民進黨又超過半數,則是民進黨推動司法轉型正義的最好時機。
台灣的司法,自國民黨來台,一直為人民詬病,人民對司法的滿意度一直不高,每次司法院新院長上任,都提出許多司法改革的期許與方案,但每次也都隨著人去而政亡。在民主法治制度與戒嚴時期長期並存下,本身就是一個誤謬,當然不是真正的民主法治。在1987年7月解嚴後,司法體系回歸平時,人民期望司法應能改革,但在根深蒂固的威權思想及專制下,仍是顢頇而保守。1999年7月在李登輝總統號召下,召開三天的「全國司法改革會議」,就審檢辯學相關問題作一次綜合性的檢討並有相當多的結論,尚屬可喜。其後司法院院長翁岳生教授,努力依司改
會議結論進行改革措施,提出司法院組織法修正案(整修司法院組織,以司法院為審判機關化的結構)及法官法草案,但均為國民黨所控制的立法院所凍結,法官法草案於馬英九當總統時通過,當時民間司改會認為國民黨要求修改條文不合理,呼籲不應接受,但因民進黨妥協而通過,因此法官法有很多內容不盡理想,且有法官福利法的惡名,因此法官法有重大翻修的必要。
在國民黨專制威權體制下,產生許多有害司法健全的制度及惡習,台灣司法需要改革者,實在千頭萬緒,當權者若無堅決的意志力及深邃的睿智,實無法讓司法獲得人民的信賴。於明年(2016年)大選後,新政府應列為優先轉型正義的司法改革事項,略述數項如下:
(一)「司法」一詞的正名
司法一詞,應指司法院的司法體系,不包括檢察系統。而目前包括官方用語,稱司法官者係指法官及檢察官,實屬謬誤,應廢而不用。法官職司審判,審斷是非,判決生死,在人間作神的工作,所以制度上對法官應予特別優厚與保障。而檢察官職司追緝、打擊犯罪、維護社會秩序,工作雖至為重要,但性質非神的工作,二者自有差別。法官是法官,檢察官是檢察官,二者應截然分開。從而檢察署應是檢察體系下之檢察署,並非法院的檢察署,其名稱之上無須掛上「某某地方法院」的名號,以免人民對法院與檢察署發生混淆不清的印象。
(二)廢除司法官考試
一則考試名稱,不能稱為司法官的考試,已如上述,二則法官及檢察官怎能合考合訓,三則法官養成怎能以考試方式為之,再以受訓二年即養成完成?很多年輕法官,在社會沒有作一天工作,怎能了解社會,因此象牙塔法官、恐龍法官層出不窮,不但影響審判品質,也破壞人民對司法的信賴。於翁岳生教授擔任司法院院長時已宣布自2009年起廢除司法官考試,不幸因法官法未通過等因素,未能實現。在轉型正義的追求下,法官如何產生,應有整個完善的立法。
(三)健全司法審判制度
最高法院如何架構,要盡早設計定案,當時全國司改會議已有共識,之後又有生變傾向。二審為事後審或法律審要早作決定,一、二審都是事實審應是不當的設計,應早作改革。
(四)刑事訴訟要貫徹當事人進行主義,而非半套的當事人進行主義;並且要能充分保障被告人權。
(五)法院是人民的法院,要早日實現,至少儘快採納人民參審制或陪審制,而非觀審制。僅讓人民作壁上觀,並非實際的參與審判。
(六)法官開庭態度一定要平和,不用要求和顏悅色,但要心平氣和,心不平靜的法官,如何作出公平的審判,又如何說法院是人民的法院。
(七)制定檢察官法,以健全檢察官制度
檢察官代表政府追緝、打擊犯罪、維護社會秩序,也是政府的法律顧問,對於法治建設扮演重要角色。惟檢察官有檢察一體的觀念,上級檢察官有指揮下級檢察官的權力,以發揮統合力量,但檢察官辦案應依法有相當獨立性,其分際何在,應有法律明文,惟至今尚未立法,故應儘速立法,以健全檢察官制度,並發揮檢察官功能,而避免為政治利用。
(八)建立健全律師制度以彰顯自立、自治功能,而增進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之使命。
2015年8月間中華民國全國律師聯合會、台北律師公會、民間司法改革會及台灣法學會四團體拜會民進黨主席蔡英文討論司法改革問題時,談及蔡主席如當選總統有無意願召開第二次全國司法改革會議,據說蔡主席當場允諾,因此我們可以期望2016年1月16日總統選舉結果,蔡主席當選總統,民進黨立法委員席次又超過半數,則透過全國司法改革會議的結論,即可大力推展轉型正義的司法改革,大家拭目以待吧!
民間司改會前董事長、永社理事長
陳傳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