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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型正義與司法改革

轉型正義與司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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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購需時10-14天
9789862556832
林孟皇
元照出版
2015年11月01日
200.00  元
HK$ 180  






ISBN:9789862556832
  • 叢書系列:法律學習研究.法學總論
  • 規格:平裝 / 528頁 / 15 x 21 cm / 普通級
    法律學習研究.法學總論


  • 專業/教科書/政府出版品 > 法政類 > 法律 > 總論











      台灣經歷長期的殖民統治與威權專制,轉型正義終將是我們必須嚴肅面對的課題。本書分為三個單元:檢察改革、法院改革及訴訟制度改革,談的雖是體制改革,貫穿其間的卻是轉型正義思維。

      

      一般國人在提及轉型正義時,都是從二二八事件、白色恐怖時期談起。可是,既然轉型正義要處理的是過去威權體制的問題,而台灣威權體制的源頭,其實是國民黨從十六、七年開始創建的訓政體制。更甚者,作為一個法律繼受社會,我們雖然引入西方法治文明的制度框架,卻一味地依照傳統中國法的思維去理解與運作它們,以致民國肇建雖然已經百餘年,許多國人對於法律的功能想像、「法制」理念與法律人的法治素養,仍然壟罩在昔日的官僚主義與儒家文化之下。

      

      本書的特色,在於透過一件件實際發生在台灣民主轉型後的訴訟個案或人事決定,去剖析蘊含其中的文化脈絡與法治問題,並提出解決問題的對策方案,以期實現轉型正義的目的。





    推薦序�陳傳岳

    推薦序�張榮豐

    推薦序�陳俊宏

    自 序



    第一編 檢察改革

    •彈劾、起訴兩位檢察總長的下一步── 尋求檢察獨立與民主可問責性間的平衡

     壹、檢察權與政治力的糾葛�3

     貳、台灣檢察制度、檢察官辦案文化出了什麼問題?�6

     參、檢察官獨立、檢察一體與權責相符的虛像與實像�7

     肆、依良知與法律確信辦案又何必杜悠悠之口�9

     伍、檢察事務的指令權該由誰行使?�11

     陸、法務部長就檢察事務不得指揮監督乃錯誤立法�12

     柒、法國並無檢察獨立的思維�14

     捌、奧、德、日的司法部長就檢察事務享有指揮監督的權限�16

     玖、結語:檢察權行使必須有相應的民主監督、制衡及問責機制�18

    •台灣檢察體系的違法濫權與抗制對策── 從最高檢察署特偵組偵辦「安亞專案」談起

     壹、問題緣起�23

     貳、特偵組偵辦「安亞專案」的流程及其結果�26

      一、「安亞專案」偵辦的流程�26

      二、司法體系啟動究責的相關作為及其結果�31

     參、特偵組偵辦「安亞專案」的違法濫權疑雲及其問題�32

      一、違反偵查不公開疑雲�32

      二、洩漏國家機密疑雲�35

      三、濫權追訴疑雲�39

     肆、因應台灣檢察體系違法濫權的抗制對策�41

      一、對違法失職人員的究責�41

      二、廢除行政簽結制度並強化終結偵查處分的訴訟監督�43

      三、廢除判例選編制度、檢討民主轉型前所作相關司法解釋與判例的存廢�47

      四、建立合考分訓、多元參與的法官、檢察官人事任用與審議制度�55

     伍、結 論�64



    •台灣檢察制度的問題及其改革方向── 從2006年首長特別費案的偵辦談起

     壹、問題緣起�69

     貳、檢察體系針對首長特別費案的追訴及其事件發展�72

      一、首長特別費的沿革、報支及核銷�72

      二、首長特別費的性質�74

      三、各檢察署偵辦首長特別費案的過程及其衍生的爭議�76

      四、檢察體系在偵辦首長特別費案的失能與政治部門的反制�79

     參、長期以來政治部門對檢察體系的干擾與檢察官們的反制�83

      一、2000年政黨輪替前政治部門對檢察體系的干涉及其衍生的問題�83

      二、2000年政黨輪替後檢察權行使與組織運作的變革�88

      三、2006年檢察體系組織變革後衍生的問題�95

     肆、重新省思檢察權行使的應有份際與檢察問題的改革方向�104

      一、檢察官的定位、檢察指令權的歸屬與憲政體制上檢察權的隸屬�104

      二、檢察一體、權責相符原則及檢察權與其他犯罪偵查機關的權限分工�110

      三、檢察事務分配、檢察體系組織與人事制度的變革�114

    ?  四、檢審會成員的多元代表性與檢察署法的制定�121

     伍、代結論──檢察權如何面對司法政治的興起�125

    •審、檢分隸的未竟工程── 修憲時檢察權應入憲、司法院應撤廢

     壹、賴院長,您失言了!?�135

     貳、檢察官、法官的角色�137

     參、法官、檢察官站在同一條船上?�140

     肆、審、檢分隸的歷史�141

     伍、檢察署去法院化是朝野共識�143

     陸、檢察官應以身為檢察官一員為榮�145

     柒、現行雙元司法行政系統有違制憲本旨�147

     捌、結語:修憲時應讓檢察權入憲並撤廢司法院�148



    第二編 法院改革

    •台灣法官人事制度問題及其改革方向── 以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制度的變革為中心

     壹、前 言�159

      一、問題緣起�159

      二、問題意識與研究範圍�160

     貳、台灣的法官人事制度及其問題�162

      一、法官的進用�162

      二、法官的遷調�165

      三、法官的考核、獎懲與評鑑�171

     參、憲政主義下法官人事所應嚴守的原則�172

      一、民主原則�172

      二、法治原則�176

      三、權力分立原則�177

      四、審判獨立原則�178

      五、正當法律程序�179

     肆、法官人事審議制度改革芻議�181

      一、司法院人審會委員應有多元代表性�181

      二、法官遷調事宜應建立篩選標準�182

      三、院長、庭長續任事宜應送司法院人審會審議�183

      四、司法院應提出終審法院法官倍數人選供審議�183

      五、法官人事審議規則應經司法院人審會通過�184

     伍、結 論�185

    •法定法官原則的理論與實務── 從陳前總統案併案換法官爭議談起

     壹、前 言�197

     貳、台灣現有的法官事務分配與案件分配制度�200

      一、台灣社會的法治環境與法治文化�200

      二、台灣社會的法官人事制度及其問題�204

      三、台灣社會的法官事務分配與案件分配制度�211

      四、台灣社會的司法行政監督權限及其問題�217

      五、小 結�222

     參、外國法制�223

      一、德國法制�223

      二、日本法制�231

      三、美國法制�236

      四、小 結�241

     肆、法定法官原則的憲法基礎及其應有的制度設計�245

      一、法定法官原則在台灣社會的憲法規範基礎�245

      二、法定法官原則所應有的制度設計�248

      三、釋憲實務缺乏法定法官原則的理念── 釋字第665號解釋前�251

      四、釋字第665號解釋的評釋�253

      伍、結 論�261

    •法官角色、法官選任與法律人倫理── 從「娃娃法官」、「奶嘴法官」質疑聲浪談起

     壹、台、加有別的「娃娃法官」�265

     貳、家門、校門、衙門�266

     參、「理想法官」所應具有的人格特質�267

     肆、法官是法律的發言人�270

     伍、您所不知道的法官角色�273

     陸、選對人才是重點�276

     柒、法官的來源?�280

     捌、慎重其事的法官遴選程序�281

     玖、結論:法律人的志業、法律人倫理是必須與自己不斷對話的生命課題�284

    •台灣的轉型正義與司法改革── 從大法官被推薦人選的爭議談起

     壹、問題緣起�291

     貳、憲政民主、司法獨立與轉型正義�295

      一、中、西社會的接觸與碰撞�295

      二、基督教文明與憲政民主理念�298

      三、人權保障、憲政民主與司法獨立�306

      四、國際社會的第三波民主浪潮與轉型正義�315

     參、儒家化的傳統中國法與清末的變法圖強�321

      一、儒家倫理與傳統中國法�321

      二、清末的變法與法律繼受�327

     肆、民國初年的司法不黨與訓政時期的黨化司法政策�332

      一、北洋政府的三權分立、司法不黨政策�332

      二、訓政時期的以黨領政、以黨治國�337

      三、訓政時期的黨化司法政策�339

     伍、行憲後動員戡亂時期的非常法制�347

      一、台灣社會的戒嚴與動員戡亂體制�347

      二、二二八事件與白色恐怖時期�351

      三、黨化司法政策在台灣社會的延續�354

     陸、台灣的民主轉型與轉型不正義�361

      一、台灣的民主轉型與寧靜革命�361

      二、台灣民主轉型後的轉型正義難題�364

      三、欠缺轉型正義思維下的司法改革�367

     柒、結 論�374



    •司法院不該頒發獎章給「蓬萊島案」判決的法官── 台灣司法的轉型正義功課

     壹、頒發司法獎章應彰顯法律人的典範價值�381

     貳、「蓬萊島案」是威權體制時期的文字獄政治迫害判決�382

     參、禁不起檢驗的「蓬萊島案」判決�385

     肆、後記──後續效應�388



    第三編 訴訟制度改革

    •法律理性?威權文化幽靈?── 衝撞總統府事件中五度五關相關裁定的綜合評釋

     壹、我國現有審判文化、羈押法制的問題�396

      一、台灣特有的「重羈押輕審判」文化�396

      二、台灣法制的羈押事由、救濟及其問題�401

     貳、本件相關裁定綜合評釋�405

      一、犯罪嫌疑重大與否�405

      二、是否具備羈押原因�406

      三、是否有羈押必要�408

      四、聲羈案件如何適用平等原則�409

     參、結 論�410

    •法官知法?法院就法律問題作鑑定?── 民、刑事訴訟就法律問題行鑑定程序芻議

     壹、問題緣起�413

     貳、「法官知法」不意味法官在法律適用上享有獨斷的權力�415

     參、我國現行法下專家進入法院審判程序的可能途徑�418

     肆、針對法律問題行鑑定所應遵循的正當法律程序�422

     伍、代結論──一件實際採行法律問題鑑定案件的操作流程�426

    •提升最高法院審判效能芻議── 以統一法律見解的組織變革為中心

     壹、前 言�431

      一、問題緣起�431

      二、問題意識與研究範圍�433

     貳、司法權的權限份際與各國統一法律見解的運作模式�433

      一、司法權的特性與其權限份際�433

      二、各國終審法院統一法律見解的運作模式�436

      三、我國最高法院統一法律見解的運作模式�439

      四、小 結�445

     參、最高法院現行統一法律見解制度的問題與困境�446

      一、違反權力分立原則與司法權的本質�446

      二、違反法官獨立性與法定法官原則�449

      三、各庭判決歧異彰顯審判缺乏效能並戕喪司法公信力�450

     肆、最高法院統一法律見解運作模式改革芻議�452

      一、最高法院應依法設置專業法庭�452

      二、最高法院應設置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453

      三、廢除判例選編制度,改變判決先例的適用文化�457

      伍、結 論�459

    •台灣判例制度的起源、沿革、問題與改革方向── 從最高法院25年非字第123號刑事判例談起

     壹、前 言�463

      一、問題緣起�463

      二、問題意識與研究範圍�466

     貳、台灣判例制度的起源與沿革�469

      一、中華法系的特色與法律適用�469

      二、清末的法律繼受與變革�473

      三、民初大理院時代�478

      四、行憲前的最高法院時代�483

      五、行憲後的最高法院時代�485

      六、小 結�493

     參、比較法的觀察�494

      一、英美法制�494

      二、德國法制�497

      三、日本法制�499

      四、小 結�501

     肆、台灣判例制度問題的檢討�503

      一、違反民主、法治及權力分立等原則�503

      二、侵害審判獨立�507

      三、違反罪刑法定原則�510

      伍、結論──台灣判例制度的改革方向�513

      四、小 結�501





    推薦序

      

    重新建造新時代的台灣司法


      

      林孟皇法官是我敬佩的法官,我常想在質及量都繁重的台北地方法院當法官,能認真審判案件,又常有獨具慧眼及突破現狀的判決,實在不簡單。不但如此,還能時常寫文章及出版書籍,且寫作又如此之多,可能是司法界第一名。

      

      在大學讀中國法制史時,老師似乎很少提到清末民初的法制史,各科法律也只是蜻蜓點水式的提到當初該法的制定經過,很少就當時政治、法律背景作一番說明。林法官在本書對於清末及民初的政治情況及立法背景,以及法律變化都有詳述,讓人了解當時政治法律的背景及情況。林法官的這本著作,實在具有清末民初法制史的功用,可能是林法官寫這本書沒想到的額外貢獻。

      

      林法官當了十多年的審判法官,對於法官及法院的審判運作、檢察官蒞庭的指控及舉証、律師為被告的辯護等情況,當然瞭如指掌,對於審判、司法等等問題,都能加以思考,尋找相關資料,廣泛參考學者論述意見,然後予以綜合研判,得出他的意見或判斷,所以林法官文章著作的可讀性、參考性很高。本書林法官就台灣轉型正義的角度思考,檢驗台灣司法改革的問題,讓法律人、全國人了解轉型正義的重要性,以及以轉型正義的觀念、理論及作法來突破障礙,從如何撫平不公不義的事件及制度所造成的傷害、痛苦,而重新建造新時代司法思想、功能及運作,以產生台灣新時代的國家司法。

      

      國民黨於1949年將國民政府遷台後,為控制台灣人民,實行專制威權政策,於同年5月19日發布全台戒嚴,直至1987年7月15日才予解嚴,逾38年之久,創世界紀錄。國民黨也在台灣地區實施選舉制度,此種選舉僅為撫平及應付人民對民主潮流的要求而已,並未真正還政於民而實施民主。所謂對228事件的道歉,以及對事件受難家屬予以某程度賠償等等,僅為安撫受難家屬傷痛及安撫社會的手段而已,並未真正實現轉型正義。

      

      1987年的解嚴,固然政治、司法要恢復至正常時期的情況,但實際政治、司法的運作與之前並未有太多的差別,以司法言,雖然廢止《台灣地區戒嚴時期軍法機關自行審判及交法院審判案件劃分辦法》,但司法的運作並無太大的改變,經過獨裁專制體制訓練出來的法官、檢察官,仍然全部繼續在位運作,司法的審檢制度依然照舊,並無改革,仍在專制威權控制、影響下運作,毫無轉型正義可言。

      

      1991年5月10日終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固有政治上的意義及作用,但是政府體制及運作,並無所變革,當時中國比較法學會(後更名為台灣法學會)有很天真務實的作法,於1990年在林山田理事長及全體理事的決定下,成立「戡亂終止後法制重整與法治展望特別委員會」,敦請前理事長李鴻禧教授為主任委員籌劃其事,邀請胡佛等28位法政學者專家就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各種應修改的重要法規,提出建言論文,供政府各層機關作修法的參考,於1991年4月本人當任理事長任內,以《戡亂終止後法制重整與法治展望論文集》出版,並寄送予中央及地方各重要機關單位作為修法參考,迄今經過四分之一世紀,有關注入轉型正義觀念及回歸正常法制的修法,似乎有限,對邁向正常國家關於民主憲政司法的改革,仍令人感慨萬千,關於司法部分,將論述於後。

      

      林法官對於儒家化的傳統中國法與西洋法律思潮所發展出來的法律(即現在台灣使用的法律,以下簡稱西洋法律),有相當的比較及論述,本人認同他的分析及立論,不過本人想強調西洋法律的基本理論,思維方法,法律功能等等與所謂中國法是截然不同的二種東西,以西洋法律觀點,中國法不是法律,當然從廣義的維持社會秩序來說,可能產生相同或相似的功能,但絕對不是同一或類似範疇的東西,在台灣既已因國民政府繼受清末民初採用的西洋法律,而施行此一西洋法律。惟有基此法律觀念,普及法律觀念於全民,而力求運作此一法律體系,以發揮此套法律的功能。中國法律以儒家思想為主軸,可用於修身、齊家、治國,但不宜滲入現行法律體系,若將中國法律中點滴的觀念或用詞,滲入現行法律之中,似無不可,但仍要注意其相容性及理論一貫性。以我個人經驗,自認受儒家思想影響甚深,大一讀法律時,拒絕接受法律,因這套法律與儒家思想衝突,經一年多的參閱書籍及老師指點,再讀到王伯琦教授的《西洋法律思潮與中國文化》一書,其中舉例稱:西洋法律像是一件精美的貂皮大衣,但穿在中國人的身上,不是衣袖太短,就是褲管太長,但不是修改這件大衣以合身,而是伸縮手腳來配合,讓我恍然大悟。從此一心學習西洋法律,而漸窺廟堂之美,聊表自己的感受,敬供參考。

      

      對於台灣轉型正義,以228事件為例,常有人批評轉型正義做得不夠,尤其嘆息於2000年至2008年民進黨的陳水扁擔任總統期間,認為沒做好轉型正義,這或許是見仁見智問題,我個人不成熟的想法認為要做轉型正義,要有做的實力,如果實力不夠,也只有空談而已。國民黨1945年來台後,即以專制威權統治台灣,在1970年間之後,受台灣人民民主化的要求,以及國外的壓力,漸漸開放選舉,但大權仍在國民黨手中,即使陳水扁總統時期,軍政等各方面,國民黨仍有相當大實力,何況在立法院的席次,國民黨仍是多數黨,則陳總統如何能大力推動轉型正義?下屆總統及立法委員在2016年1月16日選舉在即,民進黨總統候選人蔡英文如能當選,而立委席次,民進黨又超過半數,則是民進黨推動司法轉型正義的最好時機。

      

      台灣的司法,自國民黨來台,一直為人民詬病,人民對司法的滿意度一直不高,每次司法院新院長上任,都提出許多司法改革的期許與方案,但每次也都隨著人去而政亡。在民主法治制度與戒嚴時期長期並存下,本身就是一個誤謬,當然不是真正的民主法治。在1987年7月解嚴後,司法體系回歸平時,人民期望司法應能改革,但在根深蒂固的威權思想及專制下,仍是顢頇而保守。1999年7月在李登輝總統號召下,召開三天的「全國司法改革會議」,就審檢辯學相關問題作一次綜合性的檢討並有相當多的結論,尚屬可喜。其後司法院院長翁岳生教授,努力依司改

      

      會議結論進行改革措施,提出司法院組織法修正案(整修司法院組織,以司法院為審判機關化的結構)及法官法草案,但均為國民黨所控制的立法院所凍結,法官法草案於馬英九當總統時通過,當時民間司改會認為國民黨要求修改條文不合理,呼籲不應接受,但因民進黨妥協而通過,因此法官法有很多內容不盡理想,且有法官福利法的惡名,因此法官法有重大翻修的必要。

      

      在國民黨專制威權體制下,產生許多有害司法健全的制度及惡習,台灣司法需要改革者,實在千頭萬緒,當權者若無堅決的意志力及深邃的睿智,實無法讓司法獲得人民的信賴。於明年(2016年)大選後,新政府應列為優先轉型正義的司法改革事項,略述數項如下:

      

      (一)「司法」一詞的正名

      

      司法一詞,應指司法院的司法體系,不包括檢察系統。而目前包括官方用語,稱司法官者係指法官及檢察官,實屬謬誤,應廢而不用。法官職司審判,審斷是非,判決生死,在人間作神的工作,所以制度上對法官應予特別優厚與保障。而檢察官職司追緝、打擊犯罪、維護社會秩序,工作雖至為重要,但性質非神的工作,二者自有差別。法官是法官,檢察官是檢察官,二者應截然分開。從而檢察署應是檢察體系下之檢察署,並非法院的檢察署,其名稱之上無須掛上「某某地方法院」的名號,以免人民對法院與檢察署發生混淆不清的印象。

      

      (二)廢除司法官考試

      

      一則考試名稱,不能稱為司法官的考試,已如上述,二則法官及檢察官怎能合考合訓,三則法官養成怎能以考試方式為之,再以受訓二年即養成完成?很多年輕法官,在社會沒有作一天工作,怎能了解社會,因此象牙塔法官、恐龍法官層出不窮,不但影響審判品質,也破壞人民對司法的信賴。於翁岳生教授擔任司法院院長時已宣布自2009年起廢除司法官考試,不幸因法官法未通過等因素,未能實現。在轉型正義的追求下,法官如何產生,應有整個完善的立法。

      

      (三)健全司法審判制度

      

      最高法院如何架構,要盡早設計定案,當時全國司改會議已有共識,之後又有生變傾向。二審為事後審或法律審要早作決定,一、二審都是事實審應是不當的設計,應早作改革。

      

      (四)刑事訴訟要貫徹當事人進行主義,而非半套的當事人進行主義;並且要能充分保障被告人權。

      

      (五)法院是人民的法院,要早日實現,至少儘快採納人民參審制或陪審制,而非觀審制。僅讓人民作壁上觀,並非實際的參與審判。

      

      (六)法官開庭態度一定要平和,不用要求和顏悅色,但要心平氣和,心不平靜的法官,如何作出公平的審判,又如何說法院是人民的法院。

      

      (七)制定檢察官法,以健全檢察官制度

      

      檢察官代表政府追緝、打擊犯罪、維護社會秩序,也是政府的法律顧問,對於法治建設扮演重要角色。惟檢察官有檢察一體的觀念,上級檢察官有指揮下級檢察官的權力,以發揮統合力量,但檢察官辦案應依法有相當獨立性,其分際何在,應有法律明文,惟至今尚未立法,故應儘速立法,以健全檢察官制度,並發揮檢察官功能,而避免為政治利用。

      

      (八)建立健全律師制度以彰顯自立、自治功能,而增進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之使命。

      

      2015年8月間中華民國全國律師聯合會、台北律師公會、民間司法改革會及台灣法學會四團體拜會民進黨主席蔡英文討論司法改革問題時,談及蔡主席如當選總統有無意願召開第二次全國司法改革會議,據說蔡主席當場允諾,因此我們可以期望2016年1月16日總統選舉結果,蔡主席當選總統,民進黨立法委員席次又超過半數,則透過全國司法改革會議的結論,即可大力推展轉型正義的司法改革,大家拭目以待吧!

      

      民間司改會前董事長、永社理事長

      陳傳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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