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經歷讓我有進一步的體認:為了堅守捍衛人權、維護社會正義的底線,司法在必要時確實必須勇於承擔、夠「白目」,不任意隨「一時民意」而起舞,不理會「曾參殺人」、「三人成虎」等輿論審判。然而,當社會已經變遷,當立法意旨、法律條文已經變動,司法體系如果還拘泥於選編已經數十年甚至上百年的老判例、舊思維,這又完全是不同類型的「白目」,難怪會成為人民口中的「恐龍法官」!而誠如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史蒂文斯(John Paul Stevens)所說的:「順從公眾意願,是立法者與行政部門的事情。在訴訟中,法官最主要的職責,在於不偏不倚,超脫民意」,則法官縱使因為勇於承擔而被批評為「恐龍法官」,也要甘之如飴。至於該爭議案件誰是誰非,且待歷史品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