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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本刑法總則解題書(基礎篇)(3版)

這是一本刑法總則解題書(基礎篇)(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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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購需時10-14天
9789869245388
大百合
讀享數位
2016年2月01日
167.00  元
HK$ 141.95  






ISBN:9789869245388
  • 叢書系列:這是一本解題書系列
  • 規格:平裝 / 448頁 / 17 x 23 cm / 普通級
    這是一本解題書系列


  • [ 尚未分類 ]











    本書特色



      什麼要買這本?作者告訴你



      唸了很多書卻無從下筆?

      根本沒唸書不知道該寫什麼?

      翻遍坊間的解題書、考古題擬答書後,

      還是找不到一本自己喜歡的?



      貫穿總則與分則,

      重要考點一網打盡,

      用關鍵字及答題提示幫助得分,

      不只是提供擬答,更教你怎麼寫出屬於自己的擬答。



      使用對象

      準備一二三四等的國考、特考、高考、普考生

      準備學校期中期末考或是法研所考試的考生

      考科叫刑法總則、刑法概要還是就是叫刑法的考生

      抱歉我不是考生,只是對刑法有興趣、想增加實力

      實戰教學X各題型必背句型X爭點體系圖表化

      答題的重要句還幫你劃好線

      看完後 你 絕 對 寫 的 出 來





    本書使用說明 1



    Chapter0導讀-解題準備

    一、知己知彼-考試怎麼考?閱卷老師怎麼改? 0-2

    二、分點、分段、開標題?那要怎麼做? 0-2

    三、論罪過程再充實 0-5

    四、題型解析 0-6



    Chapter1構成要件階層

    故意既遂犯之審查流程 1-2

    Topic1 因果關係與客觀歸責 1-3

    一、重點提示 1-3

    二、因果關係基本句型 1-7

    三、題型解析 1-8

    1.1.1 因果關係的基本判斷【91書記官(四等)】 1-8

    1.1.2 累積因果關係與擇一因果關係【97調查人員─法律實務組(三等)】 1-11

    1.1.3反常因果歷程�因果歷程之重大偏離【99書記官(四等)】 1-14

    【92書記官(四等)】 1-16

    Topic2 不作為犯 1-17

    一、重點提示 1-17

    二、不作為犯基本句型 1-19

    三、題型解析 1-20

    1.2.1 不作為犯之因果關係【103高考─一般行政(三等)】 1-20

    1.2.2 特定近親關係之保證人地位【91調查人員─調查工作組(三等)】 1-21

    【101普考─法律廉政(四等)】 1-23

    1.2.3 特定近親關係之保證人地位【102北大】 1-24

    1.2.4 危險場所管理者與危險前行為之保證人地位【103一般警察─行政警察人員(四等)】 1-26

    1.2.5 事實上自願承擔保護義務之保證人地位【99觀護人(三等)】 1-27

    1.2.6 事實上自願承擔保護義務、危險源監督者之保證人地位【100書記官(三等)】 1-29

    1.2.7 危險前行為建構保證人地位之爭議【98書記官(四等)】 1-32

    【101書記官(三等)】 1-36

    【101檢事官(三等)】 1-36

    【101調查人員─調查工作組(三等)】 1-36

    延伸專題-不作為犯的因果關係 1-38

    Topic3 未遂犯 1-40

    一、重點提示 1-40

    二、未遂犯基本句型 1-47

    三、題型解析 1-51

    1.3.1 單純未遂犯、著手的認定【90司法官】 1-51

    【99警特─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1-57

    1.3.2 不能未遂與普通未遂之區辨【100書記官(三等)】 1-58

    【101高考─法制(三等)】 1-61

    【95司法官】 1-61

    1.3.3 中止犯【100調查人員─調查工作組(三等)】 1-62

    【92書記官(四等)】 1-64

    1.3.4 中止犯+多數行為人【92書記官(四等)】 1-65

    【97檢事官(三等)】 1-68

    【101軍法官】 1-68

    Topic4 過失犯 1-69

    一、重點提示 1-69

    二、過失犯基本句型 1-75

    三、題型解析 1-76



    Chapter2違法性階層

    1.4.1 過失犯【100調查人員─調查工作組(三等)】 1-76

    【94地特─法制(三等)】 1-78

    1.4.2 過失犯【100觀護人(三等)】 1-79

    1.4.3 過失認定、業務過失【97書記官(三等)】 1-81

    【96書記官(四等)】 1-84

    1.4.4 加重結果犯【102北大】 1-85

    延伸專題-對加重結果犯的質疑與限縮 1-87

    Topic1 正當防衛、緊急避難 2-3

    一、重點提示 2-3

    二、正當防衛、緊急避難基本句型 2-6

    三、題型解析 2-9

    2.1.1 正當防衛【98書記官(四等)】 2-9

    2.1.2 正當防衛之現在不法「侵害」及「手段必要性」【93書記官(四等)】 2-11

    2.1.3 正當防衛之「現在」不法侵害【94高考─法制】 2-14

    【94檢事官(三等)】 2-17

    【104高考─一般行政(三等)】 2-17

    【102原特─一般行政(三等)】 2-18

    2.1.4 正當防衛之防衛手段「必要性」

    【100調查人員─調查工作組(三等)】 2-19

    【102書記官(四等)】 2-21

    【101身特─一般行政(三等)】 2-21

    2.1.5 正當防衛之「現在」不法侵害及「手段必要性」【96基層警特─行政警察(四等)】 2-22

    2.1.6 緊急避難之「自招危難」及「手段適當性」【97司事官(三等)(節錄)】 2-27

    2.1.7 緊急避難之「自招危難」【100書記官(四等)】 2-29

    2.1.8 緊急避難之「手段衡平性」【95原特─一般行政(三等)】 2-31

    【101軍法官】 2-33

    Topic2 其他法定阻卻違法事由、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開放性構成要件2-35

    一、重點提示 2-35

    二、基本句型 2-40

    三、題型解析 2-42

    2.2.1 強制罪開放性構成要件、依法令之行為【94書記官(四等)】 2-42

    【104書記官(三等)】 2-45

    2.2.2依命令之行為【96監所管理員(四等)】 2-46

    【101身特─書記官(四等)】 2-47

    2.2.3依命令之行為【93地特─法制(三等)】 2-48

    2.2.4家長、教師懲戒權【100調查人員─法律實務組(三等)】 2-49



    Chapter3罪責階層及其他

    Topic1 罪責階層概說與原因自由行為 3-2

    一、重點提示 3-2

    二、基本句型 3-8

    三、題型解析 3-10

    3.1.1 原因自由行為【93地特─一般行政(三等)】 3-10

    3.1.2 原因自由行為【97原特─一般行政(三等)】 3-12

    3.1.3 不能安全駕駛罪【97書記官(四等)】 3-14

    3.1.4 刑法第19條第2、3項【97書記官(四等)】 3-17

    【101高考─法制(三等)】 3-19

    Topic2 刑法分則中的罪責事由、客觀處罰條件及個人刑罰事由 3-20

    一、重點提示 3-20

    二、基本句型 3-24

    三、題型解析 3-25

    3.2.1 特別罪責事由:義憤殺人罪【100書記官(三等)】 3-25

    【101普考─法律廉政】 3-27

    3.2.2特別罪責事由:湮滅刑事證據罪

    【100書記官(四等)】 3-28

    3.2.3客觀處罰條件:誹謗罪【99書記官(四等)】 3-30

    3.2.4客觀處罰條件:肇事逃逸罪【99書記官(四等)】 3-33



    Chapter4錯誤論

    Topic1 事實面構成要件錯誤-客體錯誤、打擊錯誤 4-3

    一、重點提示 4-3

    二、客體錯誤與打擊錯誤基本句型 4-7

    三、題型解析 4-9

    4.1.1 客體錯誤+打擊錯誤【102北大】 4-9

    【102行政執行官(三等)(節錄)】 4-13

    【102觀護人(三等)】 4-13

    4.1.2不等價客體錯誤【103高考─一般行政(三等)】 4-14

    【101調查人員(三等)】 4-16

    4.1.3 等價客體錯誤【95台大】 4-16

    4.1.4 打擊錯誤與共同正犯錯誤【100書記官(四等)】 4-20

    4.1.5等價客體錯誤與教唆錯誤【91高考─一般行政(三等)】 4-23

    4.1.6等價客體錯誤與教唆錯誤【89高考─一般行政(三等)】 4-26

    Topic2 事實面違法性錯誤-誤想防衛(避難)、偶然防衛(避難) 4-31

    一、重點提示 4-31

    二、誤想防衛與偶然防衛基本句型 4-34

    三、題型解析 4-36

    4.2.1 誤想防衛【改編自96高考─一般行政(三等)】 4-36

    4.2.2誤想防衛【93檢事官─偵實組(三等)】 4-38

    4.2.3誤想防衛【96書記官(四等)】 4-40

    【104書記官(四等)】 4-42

    4.2.4誤想防衛與正當防衛【98書記官(四等)】 4-43

    4.2.5誤想避難【98警特─行政警察(三等)】 4-47

    4.2.6偶然避難【94政大】 4-50

    4.2.7誤想避難【103高考─法制(三等)】 4-54

    Topic3 不作為犯之錯誤及法律面錯誤-禁止錯誤、幻覺犯、空白構成要件錯誤 4-56

    一、重點提示 4-56

    二、法律面錯誤基本句型 4-60

    三、題型解析 4-62

    4.3.1 容許錯誤【93退除役轉任─一般行政(三等)】 4-62

    4.3.2空白構成要件錯誤【93司法官】 4-65



    Chapter5多數犯罪人

    Topic1 正犯-共同正犯、間接正犯 5-3

    一、重點提示 5-3

    二、共同正犯及間接正犯基本句型 5-10

    三、題型解析 5-12

    5.1.1 共同正犯【94書記官(四等)】 5-13

    【104檢事官─財經組(三等)】 5-15

    5.1.2 相續共同正犯【95書記官(四等)】 5-18

    5.1.3 間接正犯【94檢事官─偵實組(三等)】 5-22

    【101調查人員─調查工作組(三等)】 5-25

    5.1.4 共同正犯欠缺罪責【96司特─監所管理員(四等)】 5-26

    【101鐵特─法律政風(高員三級)】 5-32

    Topic2 參與犯-教唆犯、幫助犯 5-33

    一、重點提示 5-33

    二、教唆犯與幫助犯基本句型 5-36

    三、題型解析 5-37

    5.2.1 教唆犯與共同正犯【97地特─法制(三等)】 5-37

    5.2.2幫助犯與正犯【97地特─一般行政(三等)】 5-40

    5.2.3未遂教唆【97書記官(四等)】 5-42

    【95原特─一般行政(三等)】 5-44

    5.2.4欠缺幫助故意�中性幫助行為【98高考─一般行政(三等)】 5-45

    5.2.5限制從屬形式【93退除役轉任─一般行政(三等)】 5-47

    5.2.6犯罪人身分的判斷【102政大】 5-51

    Topic3 多數人犯罪的其他問題 5-54

    一、重點提示 5-54

    二、身分犯基本句型 5-64

    三、題型解析 5-65

    5.3.1 純正身分犯與不純正身分犯【95高考─一般行政(三等)】 5-65

    5.3.2純正身分犯【96原特─一般行政(二等)】 5-71

    5.3.3罪責身分與教唆犯【86律師】 5-74

    5.3.4共同正犯之脫離【102東吳(節錄)】 5-77

    5.3.5共同正犯的踰越與脫離【103台大B】 5-80

    5.3.6雙重身分犯【99高考─法制(三等)】 5-84

    【101高考─一般行政(三等)】 5-89

    5.3.7教唆行為VS.實行行為之錯誤【90退除役轉任─一般行政(三等)】 5-89

    【101調查人員─調查工作組(三等)】 5-91

    5.3.8教唆行為VS.實行行為之錯誤【102北大】 5-92

    延伸專題-共同正犯於犯罪的著手之前便表明拒絕繼續參與犯罪,應如何評價?5-96



    Chapter6競合論

    一、重點提示 6-2

    二、競合論基本句型 6-6

    三、題型解析 6-7

    6.1 想像競合與實質競合【96律師】 6-7

    6.2 吸收關係【改編自102政大】 6-10

    6.3 法條競合【99鐵特─法律政風(高員三級)】 6-14

    6.4 行為數的認定【96司法官】 6-16

    6.5 緊密時空關聯性VS.個人專屬法益【92律師】 6-20



    Chapter7刑罰論

    一、重點提示 7-3

    二、刑罰論基本句型 7-23

    三、題型解析 7-24

    7.1 緩刑、假釋【91書記官(四等)】 7-24

    7.2 自首【100身特─書記官(四等)】 7-26

    【101高考─一般行政(三等)】 7-28

    【101軍法官】 7-29



    索引 Ⅰ





    三版序



      現在回想起來,準備考試的那段期間雖然辛苦,但每天都過得十分充實、充滿目標,能感受到自己的進步真的是一件很棒的事。此刻拿起這本書的你或許感到新鮮無比、充滿期待、熱情滿滿,又或者是感到疲憊倦怠、猶豫徬徨、挫折不前,無論如何,若是這本書能伴你前進、能與你一同感受進步,那就太好了!



      在今年考試的準備上,考古題仍是具有一定的指標性,104年度三等特考(刑法)並不困難,並未考出特別冷門或困難的考點,讀者們應該好好把握,完整作答,除了點出爭點外,詳細的論述、具體的涵攝就是拉開分數差距之關鍵所在。104年度三等特考(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出題方式大致上都已於各小題中點明讀者們應討論的爭點,應注意的是,出題老師指明讀者們應以實務見解或學理作答,這點應緊扣,縱使在不知道實務見解為何的情況下,也應盡量自行設想,以免拿不到分數。至於104年度四等特考(刑法概要),筆者真心認為,104年度的刑法概要真的是一點也不概要!考出了瀆職罪章、性自主罪章、擄人勒贖等重要條文,不僅每題所涉及的罪名都不少,而且行為人也都不只一位,真是辛苦考生了!不過,這同時也顯示了,刑法總則與分則同等的重要性,常考的那些條文也絕對要熟讀。而104年度四等特考(刑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考點不多,均考在國家法益罪章,且都是與刑事訴訟程序密切相關的法條,讀者們會面臨的困難點可能在於法條不熟悉,這種情況確實難免會發生,縱使寫不出條號,也應該用僅存的記憶拼湊出構成要件,不過要是連爭點敏感度都沒有、「欸這題想考什麼啊…?」、完全想不到刑法有相關的規範,請趕快回頭做地毯式的複習或是把近五年考古題出現過的法條都重新看過一遍吧!在有限的時間內要應付五、六個考科(甚至更多),筆者的建議是,至少應該把考古題出現過的爭點當成自己的基本功,根據以往經驗,爭點的重複率其實是很高的,請務必要不嫌厭煩地碰到一次學一次、再碰到一次就再複習一次。



      至於立法者在104年年末送給所有法律人的修法驚喜,讀者們不必太過擔心,修法重點主要都集中在「沒收」專章及相關條文連同修正,修法之後,沒收將不再是從刑,可以單獨宣告,不必附隨於有罪判決,且非屬行為人所有的犯罪物也得以沒收。因此修法後,從刑僅有第36條褫奪公權一種。詳細的說明請讀者們參閱總則篇第七章的新舊法對照表格,及筆者所列的重點提示,就會一目了然!其餘變動則並不需要太費心,包括:原本第41條以下條文列入新增的「易刑」專章(第五之二章);原本第45、46條刪除,改由新增的第37條之1、第37條之2規範之;原本第51條第9款、第74條第5項、第84條第1項第4款關於沒收之部分作相對應的修正。



      最後祝福讀者們準備考試一切順利,在閱讀過程中有任何指正與疑問也請不吝反應,這將會是大小百合繼續努力的動力。




    大百合、小百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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