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卡哇伊是要付出代價的
胡美麗與龍應台的獨自對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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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美麗:《美麗的權利》專欄其實是與一九八五年的《野火集》專欄同時寫、同步發表的,但是後來大家都知道你龍應台,忘記了我胡美麗。
龍應台:沒有真的忘記。你知道,一九九九年我踏進台北市政府到人事處去報到的時候,我在人事表格恭恭敬敬寫下「龍應台」三個字,一旁的人事官員立刻糾正說,「公務員要寫真名,不能寫筆名龍應台,你要寫真名胡美麗。」他哪知道你才是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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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你寫完了胡美麗的專欄之後就消失了,而且文章放了八年到一九九四年才出版。這真的很奇怪,稿子冷凍八年,尤其是你寫專欄的時候每篇都很受矚目,讀者反應蠻大的。
胡:那是因為專欄文字結束的時候,一九八五年底,我生孩子了。孩子一出來,我馬上發現胡美麗所鼓吹的兩性平權大受挑戰。譬如我餵母奶,我發現丈夫身上竟然沒有奶,我沒法要求他平等地和我一樣半夜起來去哺乳——用奶瓶就不是一回事!他的條件和我的不一樣,所以我想像的「平權」,顯然需要更細的計算。為了誠實,稿子就擱了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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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衛生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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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三十年後重讀《美麗的權利》,還是覺得很「刺激」,很好笑,有時候「啼笑皆非」。恐怕今天的年輕人都不知道原來在三十年前,台灣還有不成文的「單身條款」——很多機關和公司要求女人結婚就辭職。三十年前,台灣的國籍法還規定孩子的國籍只能跟著父親,凡是跟外國人結婚的女人就沒有資格讓自己的孩子做中華民國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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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笑的是你諷刺台北縣警察局,他們開會時派給女警察的任務是拿茶壺倒水,伺候男警察。胡美麗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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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警察局若事前設想周到,就應該讓這些女警換上兔女郎裝……就是緊身露胸的小衣,屁股上再綴上一團大絨球,穿上鏤空的黑色絲襪與高跟鞋。別忘了,頭上還得綁個特大號的花蝴蝶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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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台灣的一九九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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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我記得啊。結果竟然有「一群女警察」認真生氣了,投書罵我,說我侮辱了女警察,怎麼可以叫她們穿兔寶寶裝。
龍:那時公家機關譬如國父紀念館還會請女員工結婚就辭職。我記得你那篇叫作〈我不是衛生紙〉。你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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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了婚就得辭職」的真正涵義是說,對你而言,我是一張茅廁紙、一朵花、一個有可能征服的身體——你雇用我。一旦結了婚,在你眼中,我就成為一張擦髒了的茅廁紙、一朵殘敗的花、一個已經被人家「用」過的肉體——所以你要我離開……你不覺得自己可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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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年前,社會對你挑釁的哪些問題反應比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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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對於強暴反應最大。當時的普遍社會心態是,如果一個女人被強暴了,大家會覺得是因為那女的自己不檢點,或者穿著太暴露,媒體用一種「都是你不小心」的暗示語言報導,警察用一種「你自找的活該」姿態辦案,基本上就是說,只有女人自己賤才會招來強暴。對強暴者反而不太譴責,好像「老天就是會下雨所以你不帶傘就是活該」的那種觀念。
龍:找到這一段了。你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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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什麼狗屁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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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美,是我的事。我的腿漂亮,我願意穿迷你裙;我的肩好看,我高興著露背裝。我把自己妝扮得嫵媚動人,想取悅你,是我尊重你,瞧得起你。你若覺得我美麗,你可以傾家蕩產地來追求我。你若覺得我難看,你可以搖搖頭,撇撇嘴,說我「醜人多作怪」、「馬不知臉長」,但是你沒有資格說我「下賤」。而心地齷齪的男人若侵犯了我,那麼他就是可恥可棄的罪犯、兇手,和我暴露不暴露沒有絲毫關係。你若還認為我「自取其辱」,你就該讓天下所有的女人都來打你一記耳光,讓你醒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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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問題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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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人的貞操,是被看作財產的,而男人被當作潛在的買主或者強盜。被強暴了,覺得是自己錯,東西被搶走了。如果女兒或妻子被人家給「睡」了,那麼就要人家出「遮羞費」。你記得嗎?三十年前媒體上三天兩頭有「遮羞費」的社會新聞。所以有一篇就叫「遮羞費」,我說的是,幹嘛啊,性是男人女人都愛的事,如果雙方同意,哪兒有「羞」需要「遮」,而且,憑什麼就是男人給女人錢來遮她的陰部,為什麼不是女人給男人錢來蓋他的陽具呢!性是取悅,是享受,怎麼做完之後就把它當作懲罰的理由、求償的工具、羞恥的標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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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代表女人在假裝說,性的享受是男人的專利,女人是犧牲者、受難者。哪有這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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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龍應台不是也忍不住談到性了嗎?
龍:我哪有?我都談大江大海國家大事,要不就目送安德烈,談心靈和素養。我跟你不一樣,我不談性。
胡:你在二○一三年三月十四日禮拜四的行政院院會上說了什麼?
龍:呃……
胡: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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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的道德怪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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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那一天,法務部提出「國家人權報告」,重點在台灣簽署了兩個世界人權公約之後落實的情況。我聽得很認真,然後實在忍不住要問一個問題。說「忍不住」代表平常是忍得住的。每週一次的院會,所有的部會首長都在,時間只有二到三小時,目的是讓首長們知道一些平常沒有太多接觸的其他部會的業務,更重要的是很多重大決策或要送立法院的法案必須在這個會議裡正式通過才真正成為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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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時間寶貴,若非必要,不要囉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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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這一次我沒有忍住,實在是因為,碰到了一個我一向關心的議題,本來應該是胡美麗你會跳起來大聲嚷嚷的題目,但是你已經消失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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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結束之後我就舉手問:
在國外求學、工作的幾十年中,有兩個台灣的法條是讓我長期覺得羞愧的,一個是當年控制思想言論的刑法一百條,一九九二年修訂了,一個就是現在還存在的刑法二三九條,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我無法想像,到了二十一世紀,台灣還用刑法來管理人民私人的情感和身體。請問對於通姦,法務部是否已經有了除罪的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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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好好笑,法務部怎麼說?
龍:當然是沒有。但是院會後法務部的主管來跟我說,其實問卷做過很多次,每一次都有高達百分之八十五以上的民意反對通姦除罪。法務部如果真的推動的話,可能會被轟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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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下子就明白了。問題不在法務部,保守的是社會大眾,是人民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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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多久,和台灣難兄難弟的南韓也廢除了通姦刑罰,台灣就只有和全世界的穆斯林國家同盟了。當然,還有一些美國的州,但是,跟那些州同盟可不是光榮的事啊,美國有些方面是極端落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