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是怎麼做到的?靠行政部門的主動積極?靠立法機關的回應民意?其實都不是。真正影響美國民主政治,讓「人權」兩字從抽象的文字建構成具體的保護體系,憑藉著,是高坐在聯邦最高法院審判席上的九位巨人。這九位終身職的大法官透過每年兩次的審判期,以手中威力強大無比的調卷令,選擇想要受理的上訴案件,之後,這些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在同僚之間傳遞,彼此交換意見、發生激辯、產生共識,最後作出擲地有聲且振聾發聵的偉大判決。這些判決有些是無異議的一致通過,有些是在高度爭議下的五比四微距之差產生。但不管九位大法官合議的結果如何,判決一出,全國上下都受拘束。即使是高貴如總統,在判決面前都不得不低頭(如美國訴尼克森案,United States v. Nixon,418 U.S. 683〔1974〕,尼克森總統因此而被迫交出水門案錄音帶);即使賤如囚民,也同受公平審判的保護(基甸訴溫賴特案,Gideon v. Wainwright, 372 U.S. 335 〔1963〕)。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作過哪些具里程碑意義的判決(landmark case)?信手捻來,如:確立聯邦最高法院具有憲法審查權的馬伯里訴麥迪遜案(Marbury v. Madison,5 U.S. 137 (1803))、逮捕嫌犯時必須向嫌犯提示保護權利的米蘭達訴亞利桑那案(Miranda v. Arizona,384 U.S. 436〔1966〕)、婦女擁有自主墮胎權的羅伊訴韋德案(Roe v. Wade, 410 U.S. 113 〔1973〕)、廢止種族隔離政策的布朗訴教育局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of Topeka, 347 U.S. 483 〔1954〕、確立言論自由及新聞自由保障的紐約時報訴蘇利文案((New York Times Co. v. Sullivan, 376 U.S. 254 〔1964〕)、肯認媒體有權刊登具有國家機密性質文件的紐約時報訴美國政府案(New York Times Co. v. United States, 403 U.S. 713〔1971〕)等。甚至,連美國總統人選,有時也不是由選民,而是由聯邦最高法院決定的(布希訴高爾案,Bush v. Gore, 531 U.S. 98〔2000〕)。最近一件轟動國際的判決是歐伯蓋菲訴霍吉斯案(Obergefell v. Hodges, 576 U.S. ___〔2015〕),在這件判決中,最高法院以五比四的些微差距判決同性婚姻合法化。
比較特別的是,本書的作者歐康納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第一位女性大法官。她在1981年進入最高法院服務,工作了四分之一個世紀後,才在2006年退休。退休後的歐康納仍然筆耕不輟。她在另一本介紹最高法院的著作The Majesty of the Law(中譯:我在最高法院的日子:歐康諾訴說法律的尊嚴,博雅書屋出版)用了比較多的篇幅介紹了她自己以及女性。九年後,在本書中,她則選擇以更輕鬆、更淺顯易懂的文字為社會大眾導覽了整個最高法院的歷史,此外,她也為讀者一一回顧每位大法官,著墨的文字或多或少,有褒有貶,但大體上,算是對最高法院的建物、歷史沿革、規矩傳統與制度、廁身於其中的人物作了一次非常全面而完整的速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