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堂 前言、郵政法之主管機關、郵政法用詞之定義、中華郵政公司經營之業務範圍
第二堂 中華郵政公司商標及服務標章之專用規定、中華郵政公司或其服人員得開拆他人郵件之情形、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之行為效力、郵票及具有交付郵資證明票證之發行
第三堂 郵件遞送及管理、收件人有二人以上時之投遞方式及發生爭議之處理、郵政服務人員有優先通行權之規定、郵件得由收件人請求補償之情形
第四堂 履行補償後發現原郵件之處理、郵政法§37、郵政法§45
第五堂 郵政儲金匯兌法、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之行為能力、郵政儲金匯兌法§11、郵政儲金
第六堂 郵政匯兌、罰則、郵政公司受罰後對應負責人之求償權
第七堂 簡易人壽保險法、郵政簡易壽險保額訂定之權責機關及超過限額之處理、契約訂定、保費繳付與契約效力、申請契約恢復效力之期限及保費之補繳
第八堂 保險契約解除權之消滅時效及解除權之限制、保險給付、質借與保險權利、受益人故意致死或傷害被保人無權請求保險給付之規定、資金運用、會計與資本
第九堂 管理辦法訂定與保險法排除規定、罰則、處中華郵政公司負責人或職員或以他人名義違背下列規定之處罰、處中華郵政公司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撤換其核保或精算人員之情事、簡易人壽保險法§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