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位作者在書中指出,數位通路具有幾近無限供給的能力,因此相對於傳統內容通路,它不受播放時段及實體貨架空間的限制,這樣的特性提供了更多創意與實驗的空間。例如相較於傳統電視,網飛(Netflix)於內容製作上就允許更多的創新,因為網飛可以同時提供消費者不同類型與元素內容的組合。作者舉知名網飛原創影集《紙牌屋》(House of Cards)為例,在《紙牌屋》的第一集中,出現主角把狗殺死的畫面,這在傳統電視視為大忌,會擔心首集就流失觀眾,但網飛卻願意給予內容創作者更大的自由空間。關於這點,我也非常同意作者的觀察,不過我覺得,與其說是企業支持創作自由,不如說是網路環境的特性,適合給予創作者更寬廣的空間。
書中也提到,數位內容製作的成本大幅降低。低成本的影響是多方面的:對創作者而言,創作更加容易,但也同時面臨更多競爭。這就如同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教授吳修銘(Tim Wu)的《注意力商人》(The Attention Merchants: The Epic Scramble to Get Inside Our Heads)所言,網路上的注意力,已成了人人都要競逐的稀缺貨幣。但內容創作者增加,意味對消費者的選擇也增加。更由於商品陳列幾乎沒有限制,消費者在網路購物,有機會找到實體商店中不會陳列的冷門、小眾商品。在傳統通路上,冷門與小眾的商品,往往因為沒有機會出現在消費者面前,而熱賣商品則因受歡迎、更有機會出現在消費者面前,因此會有「熱賣者愈賣、冷門者愈冷門」的現象。但在網路空間,不管冷熱商品,均可因無限的虛擬陳列空間而受惠。這除了呼應長尾理論(長銷商品)的發展,也讓消費者上網購物的價值,除了「線上比實體低價」,更多了能夠發現新商品的快樂。商品的多元性,是網路購物的一項重要價值。這在娛樂內容產業,亦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