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序
東吳大學法學院將法律倫理學安排為必修科目已20餘年,在當時恐怕是臺灣唯一一所將法律倫理學列為必修科目的學校,這期間雖然有不少學者專家主張將法律倫理學列為司法官及律師考試之科目。但反對者以法律倫理就是公民與道德的延伸,應為中小學教授的內容,不需至大學法律系課程教授,更遑論列為考試科目。
因此這個主張一直無法實現,直到民國100年。由於當時社會氣氛對於法律人的道德操守有相當嚴重的質疑,因此此種主張再次被提起時,則獲委員們同意,將法律倫理正式列為司法官及律師之考試科目。
直至被列為考試科目後,各大學法學院也逐漸將法律倫理列為必修科目。但法律倫理並非一門容易教授的課程,就如同本書作者在導論中一針見血提到:法律倫理這一門科目最困難之處在於法律倫理課程在實體法上之不足。而在美國都有此問題,在臺灣更是如此。此種實體法不足,不僅僅是實際發生的案例不多,且實質法律規範條文亦略嫌簡略,故教授此科目者皆須面對這類挑戰,並需加以克服。
本書的兩位作者皆為美國知名法律學者,同時教授多年法律倫理科目。可從非常實務的角度切入,將各種律師角色與當事人間之關係,以及可能潛在之衝突等狀況進行非常詳盡的分析。
本書的翻譯者林利芝教授對法律倫理科目也關注多年,尤其林教授在美國法學院時,更親身接受過此科目之訓練,故其翻譯本書得心應手,文筆十分流暢,很多關鍵字眼皆能準確表達,相信本書一定可以能帶給讀者們對於法律倫理有更進一步且深入的認識與了解。
東吳大學 潘維大 校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