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版序
行政訴訟法於111年6月22日有重大修正,本書原本所撰寫第五編第二章行政訴訟法內容,已不符合現狀,而必須修正。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建構堅實第一審的訴訟結構
原第三條之一所稱:「 辦理行政訴訟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亦為本法所稱之行政法院。」該條文重新修正為地方行政法院,係指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亦即,不再有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一切回歸到行政法院組織上,並重新調整高等行政法院與地方行政法院第一審管轄範圍。
二、擴大強制代理的範圍與增訂於律師強制代理事件
三、強化行政訴訟和解制度與增訂行政訴訟調解制度
四、明確化行政法院職權調查與當事人協力義務
五、個案濫訴之防杜
六、保障原住民族、弱勢兒少與身心障礙者近用司法之權益。
上述修正重點,在於強化行政訴訟層級管轄權,並健全訴訟進行之程序,完善替代裁判之紛爭解決機制,並保障弱勢團體權益等;基於上述重大變革,本章行政訴訟法,即有急迫修正必要。
蔡震榮
於玄奘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