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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釋義

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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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86260121433
李明洲
新學林
2024年3月29日
200.00  元
HK$ 180  






ISBN:9786260121433
  • 叢書系列:醫事法律叢書
  • 規格:軟精裝 / 500頁 / 17 x 23 x 2.5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 出版地:台灣
    醫事法律叢書


  • 專業/教科書/政府出版品 > 法政類 > 法律 > 總論











      「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於民國111年6月22日公布,113年1月1日施行。本法基於「醫療事故即時關懷、醫療爭議調解先行、醫療事故預防提升品質」三大原則而制定。「醫療事故關懷」,係於醫療事故發生後,就病方及家屬情緒與損害,盼經由關懷小組與專業人員之關懷、協助及時紓解。「醫療爭議調解」,採強制調解程序;包含民事事件、刑事告訴與非告訴乃論案件,均委由各直轄市、縣(市)衛生局「醫療爭議調解會」進行調解程序,為我國調解新制。「醫療事故預防」,係建立病人安全管理制度,藉由病安通報、醫療事故通報與調查,於醫療機構內部建立除錯學習、不責難的觀念,預防相同問題重複發生,提升醫療品質,保障病人安全。編者基於本法全文之立法意旨,彙整相關法制規定、學理及實務見解,按「逐條釋義」體例,體系化編撰而成;輔以實例解說,鉅細靡遺詳解各項法律概念;淺顯易懂,為本法之教學與醫療爭議調解實務之良伴。


     





    第一章 總則 1

    第一節 立法目的(§1) 1

    第二節 主管機關(§2) 7

    第一款 中央主管機關 7

    第二款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13

    第三節 用詞定義(§3) 16

    第一款 醫療事故 16

    第二款 醫療爭議 19

    第三款 醫事機構 20

    第四款 醫療機構 21

    第五款 當事人 22

    第四節 受託法人與其任務(§4) 30

    第一款 受託法人 30

    第一目 醫事專業諮詢 32

    第二目 醫療爭議評析 42

    第三目 證據排除原則 51

    第二款 業務財務報告及受檢義務(§5)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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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醫療事故關懷 56

    第一節 醫療事故關懷小組(§6) 56

    第一款 關懷小組之組成、任務與應遵行事項 56

    第二款 醫療機構主動提供資訊及協助義務 66

    第三款 溝通陳述不得採為證據或裁判基礎之原則(§7) 100

    第一目 醫療錯誤揭露 100

    第二目 證據排除原則 102

    第二節 醫療機構對醫療爭議員工之保護義務(§8) 110

    第三節 當事人申請醫事專業諮詢(§9) 116

    第四節 醫事機構提供病歷及同意書之義務(§10) 119

    第五節 中央主管機關之任務(§11) 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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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醫療爭議調解 129

    第一節 醫療爭議調解會 129

    第一款 調解會之組成(§12) 129

    第一目 醫療爭議調解法制 129

    第二目 調解會成員、資格與聘任 134

    第二款 申請調解與調解會管轄(§13) 144

    第一目 調解之申請 144

    第二目 調解會之管轄 153

    第二節 醫療爭議調解程序 157

    第一款 處理時限與逾期效果(§14) 157

    第二款 強制調解程序 162

    第一目 民事事件之調解(§15) 162

    第一項 調解先行原則與例外 162

    第二項 視為申請調解時已經起訴 167

    第二目 刑事案件之調解(§16) 170

    第一項 調解先行原則與例外 170

    第二項 視為申請調解時已提出告訴 188

    第三款 限期通知、參加調解與併案調解(§17) 191

    第四款 調解程序不公開原則(§18) 202

    第五款 當事人到場調解義務 209

    第一目 當事人應親自或委託到場調解(§19) 209

    第二目 醫療機構不當干預或處置之禁止 218

    第三目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之效果(§20) 220

    第六款 病歷調閱權與第三方專業意見與評析(§21) 224

    第一目 病歷調閱權 224

    第二目 專業人員列席陳述意見 227

    第三目 醫療爭議評析 229

    第三節 調解委員 233

    第一款 職權行使、權利與義務(§22) 233

    第一目 調解態度與勸導 233

    第二目 警察權 240

    第三目 不當調解手段之禁止 248

    第二款 證據排除原則(§23) 250

    第三款 迴避(§24) 255

    第一目 自行迴避 255

    第二目 申請迴避 261

    第四節 調解程序之終結 265

    第一款 調解不成立(§25) 265

    第一目 調解程序之開始與終結 265

    第二目 調解不成立證明書 268

    第三目 陳報該管檢察官或法院 269

    第二款 調解之成立 271

    第一目 調解書應載明事項(§26) 271

    第二目 調解書及卷證移付與管轄法院核定(§27) 278

    第三目 調解成立之法律效力(§28) 308

    第三款 調解無效或得撤銷(§29) 316

    第一目 一事不再理 316

    第二目 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318

    第三目 續行訴訟程序 331

    第四款 免付費原則(§30) 335

    第五款 裁判費之退還(§31) 336

    第六款 調解案件之通報(§32) 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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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醫療事故預防 341

    第一節 病人安全管理制度與通報(§33) 341

    第二節 重大醫療事故原因及改善方案之通報(§34) 347

    第三節 醫療事故之調查與報告(§35) 354

    第一款 專案小組之組織與運作 354

    第二款 專案調查報告之證據能力 360

    第四節 醫療事故自主通報系統(§36) 361

    第五節 處罰或科刑輕重之審酌(§37) 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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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罰則 368

    第一節 罰則概說 368

    第二節 罰則類型 372

    第一款 罰則一(§38) 372

    第二款 罰則二(§39) 376

    第三款 罰則三(§40) 382

    第四款 罰則四(§41) 384

    第五款 罰則五(§42) 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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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則 393

    第一節 不溯既往(§43) 393

    第二節 施行細則(§44) 394

    第三節 施行日(§45) 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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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錄一:

    一、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 396

    二、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施行細則 406

    三、醫事專業諮詢作業辦法 407

    四、醫療爭議評析作業辦法 411

    五、醫療機構之醫療事故關懷小組組成及應遵行事項 415

    六、醫療爭議調解會運作辦法 417

    七、醫療爭議調解案件通報辦法 421

    八、重大醫療事故通報及處理辦法 422

    九、醫療事故專案小組設置辦法 424

    十、醫療事故民眾自主通報辦法 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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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錄二:

    一、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立法理由 429

    二、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施行細則立法說明 446

    三、醫事專業諮詢作業辦法立法說明 448

    四、醫療爭議評析作業辦法立法說明 453

    五、醫療機構之醫療事故關懷小組組成及應遵行事項立法說明 458

    六、醫療爭議調解會運作辦法立法說明 460

    七、醫療爭議調解案件通報辦法立法說明 466

    八、重大醫療事故通報及處理辦法立法說明 468

    九、醫療事故專案小組設置辦法立法說明 471

    十、醫療事故民眾自主通報辦法立法說明 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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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文獻:

    一、專 書 477

    二、期刊論文 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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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鍵字索引 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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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薦序



      醫師是醫病救人的行業,一直以來在台灣都有崇高的社會地位。但隨著國民知識水平的提升,人民的醫學常識和法律常識也逐漸成長;是以,在社會變遷以及民眾權利意識高漲之現代,醫病關係已由昔日上下信服的模式演變成平等模式的互動,其因此衍生之權利義務關係,亦逐漸受到重視。



      過去的人,因不懂醫學和法律,遇到醫療失誤,即便心有不甘,卻往往深感無從求助,遂訴諸媒體、甚或到醫院門口示威抗爭。醫療糾紛的原因眾多,科技越發達,醫療設備儀器越來越進步,亦增加許多在醫療設備操作失誤、疏忽、判斷錯誤之情事,而造成醫師和病人間的醫療糾紛;另外,屬於假性醫療糾紛,如溝通不良、醫護態度不佳、醫病間認知落差等,亦不在少數。



      雖然在台灣醫療糾紛的起訴率、定罪率、賠償率不高,訴訟程序卻很漫長;當中若是需要送醫療鑑定,更可能耗時1、2年以上。2023年10月,報載某位男子16年前到某醫院就診,由該醫院的骨科名醫為其進行膝蓋手術,事後病人指控醫師手術疏失提起民事求償,官司從第一審到台灣高等法院更二審,最後法院認為醫師的手術符合醫療常規,判決原告之訴駁回確定,但這樣歷經10多年的漫長訴訟過程,讓醫病雙方都面臨心裡上極大壓力。



      為解決因醫療爭議訴訟而衍生之醫病關係對立及冗長訴訟時程,「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在2022年6月22日三讀通過並公布,2024年1月1日施行。醫療爭議事件發生後,將透過醫療關懷機制及強制調解制度,預料可讓大多數的醫糾事件得以透過關懷與調解程序,較迅速獲得舒解。



      明洲同學治學嚴謹,之前已完成多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和醫師法的書籍,現在又有感於此部法律對緩和醫病關係的重要性,以逐條釋義方式,深入淺出的介紹這部法律,不僅可供專業的法律人、調解委員的參考,更可讓醫師和一般民眾知悉醫療爭議的處理程序,以白話親近民眾方式呈現,是一本實用的法普書籍。本人才疏學淺,實不敢僭越為序,但好書付梓,幫忙推薦,美事一樁,樂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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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國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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