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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萬不要上法院

千萬不要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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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86264421126
鄧湘全
五南
2026年1月28日
127.00  元
HK$ 120.65  






ISBN:9786264421126
  • 叢書系列:博雅文庫
  • 規格:平裝 / 256頁 / 21 x 14.8 x 1.3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 出版地:台灣
    博雅文庫


  • 人文社科 > 法律 > 生活法律與應用 >











    「法院」=「法怨」



    進法院爭公平正義,最終卻卡在官司裡,輸了人生!



    常常聽到「有問題我們法院見!」,原以為法院是會替人民伸張正義的地方,但實際上,去過法院的人都知道,正義未必都會被伸張,甚至可能會賠上性命!



    西?和女同事一夜情後先行離開,沒想到女同事竟然死於非命,所有證據都對他不利,人不是他殺的,他卻被判了死刑……



    中秋節吃了烤鮭魚,去夜店續攤遇警察攔檢,竟然驗出毒品反應,到底怎麼一回事?



    不同法官審理同一件案子,一位同情被告,裁定無保請回;但另一位法官裁定是若無交保,必須羈押,結果後面這位法官,被從天而降的犯人妻子壓個正著,這是天理還是報應?



    總之,奉勸大家千萬不要上法院。


     





    推薦序

    自序



    業火

    死刑

    離婚協議書

    真相

    木男

    虛擬貨幣

    鮭魚

    良知

    胡搞

    愛情詐騙

    智慧財產法院

    高壓電

    馬蟥

    笑氣的故事

    冤冤相報

    天道

    報應

    貝葉書

    月台上

    風水

    鞋帶

    有鬼

    一條腿

    獺祭

    貓抓老鼠

    撿屍

    守護者

    中秋斷月

    上床吱吱叫

    末代法定抵押權

    中元吉祥月

    後記





    法院是定紛止爭的地方,與其稱之為「法院」,名之為「法怨」會更加貼切。大家都不喜歡上法院,偏偏人的一生當中,或多或少都有去走一遭的機會,不管是離婚或爭產、車禍或嘴禍、商業糾紛或刑事案件……,無論什麼原因上法院,懷著愉快的心情走進去的,大概只有律師吧!



    法律像是一隻魔手,抓住世間萬物,凡人像是飄搖的小飛機,飛不出法律的魔爪。仔細觀察法律實務的運作,會發現法律世界盡是一些哀怨、含怨、怨懟、怨恨、抱怨、怨嘆,才會說處理法律事務的地方,與其說是「法院」,倒不如說是「法怨」更貼近真實世界。這些短篇小說,盡是法怨的故事。可以的話,真的不要上法院!



    一般講法律作用,不外乎是為了公平正義,維持秩序或做壞事的人要接受懲罰之類的講法,從不同角度或反轉面向來觀察法律事件,經常會看到不一樣的東西。有些事情換個角度去看,它依然原汁原貌沒有改變,但在法律世界裡,換個面向來看,整個事情的可能樣貌會大翻轉,這是法律世界的本質使然。進一步來講,造成這種狀態的最主要原因,在於法律的強制性,沒有法律強制的本質,一切都是枉然。舉例而言,黑道之所以可怕,在於暴力的本質,白道何嘗不是如此?所謂「江湖秋水多,魑魅喜人過」,大概就是這個意思。有上過法院的人,若感受到法律吃人夠夠,或許就能理解,法律不過是另一個江湖啊!



    江湖走跳還要是講義氣,法律江湖是什麼?是一種謙抑的表現,意思是說不要迷信法律萬能論,看待法律世界的運作,也不要存著國王不會犯錯這種想法。掌握法律權力的人,如果不懂得謙虛謹慎地行事,有一天,自己遇到同樣的狀況,卻要求不同的處理,這種利己心態,所在多有。差別對待會說是個案不同,這樣的藉口永遠都會是理由。法律世界中,常見到對己慈悲而對人嚴峻。因此,人們寧願相信天道運行或私刑正義,類似電影情節永遠是觀眾的最愛,這種情況恣意放肆於法律江湖,形同告訴人們,掌權者都是這樣幹,還找出一大堆公平正義的藉口。哽在喉嚨,喘不出來又岔了氣,那種說不出來的痛苦和難受,有體驗過的人,應能明瞭。法怨的苦,差不多就是這個樣子。有啟蒙過的腦袋,才能理解用慈悲寬容來實踐法律所賦予的權能,否則只會看到法律技術熟練運作,當作正義使者的化身,實際上卻是鐵石心腸的冷硬法匠,製造了多少「牽衣頓足攔道哭,哭聲直上干雲霄」的故事!



    夜闌人靜或閒暇時,偶來興起,我想像著把法律的氣息吹進氣球裡,放上天空,接著開始天馬行空創作,在這樣心境下,完成這些小故事。猶記得曾瞥見某個新聞,為之一怔。有位年輕人,涉嫌價值新台幣二百多元物品的竊盜案,檢察官起訴後,被法官判決四個月有期徒刑,年輕人收到判決書的隔天,自殺了。法官在這個案件中,曾經傳訊年輕人的阿嬤到庭作證,阿嬤或許不理解她為何要去法院作證,她應該是沒必要的證人。但是,面對孫子的自殺,無奈的阿嬤,要如何帶著曾經作證過的心情面對未來生活?印驗了沒事不要上法院!在寫本書自序時,突然想到這位可憐的阿嬤。



    年輕人涉案的判決案號是南投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173號刑事判決,起訴事實非常簡單,檢察官起訴被告說他在超商趁無人注意之際,竊取貨架上價值二九九元之入耳式耳機一副後,騎機車離去。被告否認竊盜,答辯也非常簡單:「當時我人在家睡覺,後來我去雲林斗六派出所報案,不是我騎上述機車去偷的,該機車也有別人會騎。」判決理由是店長盤點貨品時發現少了一副耳機,檢視店內監視器,發現有名男子乘機車到店內偷走,這名男子後來有來找店長談和解的事(男子是指這位被告),被告的阿嬤也稱被告有使用該輛機車,監視器畫面拍到的安全帽與被告的是相同的等等,雖然沒有直接證據,仍依許多間接證據判決被告有期徒刑四個月。



    二十一歲的年輕人,為何在收到判決書後隔天自殺?這世界大概不會有人為他找出答案。



    在這個案例,判決結果正確與否,不多做討論,這些證據認定有罪雖然有其依據,但是否已經達到無合理懷疑程度,法律理由有討論空間。這邊想要探討的是,年輕人沒有前科而竊盜價值不高,通常這種案子多在地檢署就處理掉,像是和解、緩起訴、職權不起訴等等,為何這件是判決四個月徒刑結束呢?也許從判決理由可以看出點端倪,或許被告「這機車也有別人會騎」這種很鳥的抗辯,讓人無法理解其心態吧!又或許突顯年輕人異於常人的個性,檢察官與法官是否有注意到這點呢?



    刑法會處理偷東西這種犯罪行為,但偷一塊錢需要司法處理嗎?這涉及對犯罪行為理論的認知,會有不同看法。有人認為偷就是偷,大偷小偷都是不對的行為,刑法都要處理。有人認為還是要區別,行為如果沒有達到司法認為該處理的不對程度,或是說「違法情形」太低太輕微,就不用進入司法程序。沒有到達需以刑法加以處理的程度,專業術語叫「無可罰的違法性」,這種「一元小偷」並非刑法竊盜罪要處理的對象,比較符合人們生活的態度。



    回到前述耳機失竊案,基本上,就算認定這位年輕人竊取二九九元的東西,量刑四個月是否太重?某程度來說,被告否認犯罪,確實會造成量刑加重,但這樣的刑度是常態嗎?通常來說,這種低價值竊盜案,檢察官多會勸諭和解,或予以緩起訴處分結果,這件為何不是這種處理方式,不得而知,也許被告堅持清白吧!可是,由被告自殺結果及抗辯內容來看,他對世界理解方式及態度,似乎與一般人有所不同,參與司法程序之偵查及審判者,是否有看到這一點呢?假若在參與過程中,對這種人多一點理解,多一點溫暖,憾事也許不會發生。當然啦,有人會說,對於罪犯不需要多一點理解與溫暖,因為他自作自受。請問:還有什麼比死亡更嚴重的事呢?當這個人都要用死亡來面對這個世界,法律所能做的,難道是再推他一把嗎?事實上,法律不用拉他一手,也不用推他一把,「公平合理的對待是起碼的道理」。在這個耳機竊盜案,這位年輕人有受到公平合理的對待嗎?



    我查了這名法官判決竊盜罪的案例,找了其中一件來比較分析,另外一件案例是這樣:有兩個傢伙共同竊取他人重型機車,一週內幹了二次,其中一個是累犯,另一個沒有前科,機車都被警察找到還給被害人,兩人坦承犯行。針對這二個竊盜罪行為,這名法官判決累犯者「二個三月有期徒刑」(執行刑四月),無前科者判「二個拘役四十日」(執行拘役六十日)。



    請問一下:比對前面的耳機竊盜案與機車竊盜案,這位法官的量刑有公平嗎?

    對於法益侵害價值很小或竊盜價值超小的行為,法律都有賦予檢察官或法官可以妥適處理的方式,但是不少檢察官或法官,不知是工作多年或個性使然,匠性用法已成習慣,刑法書上寫的「刑法謙抑性原則」,早已成為學生時代的教條。



    年輕人的死,讓我想起「74年台上4225號判例」,我在民國七十八年進大學開始學刑法後,背下來的最高法院刑事判決案號,只有這個還記得,其他都忘了。為何我對這個案號記憶深刻?它代表了「法律假正義的人性與善良觀點」,這種非匠式用法的態度,我深受影響。匠式用法刻劃不出人性那一面,匠式用法硬生生展現冷酷的條文。法規範目的是解決人類問題,法律基盤的人性尊嚴,無法從匠式用法得到實踐。以致於,當年看到這個判決所發出的微光,深化我在法律人生旅程的實踐。「可罰的違法性」對我來說,不是一個理論,而是一種善良的實踐!



    總之,奉勸大家千萬不要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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