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先介紹臺灣醫師養成與醫療行為之管理制度,希望各界瞭解「醫師」與「醫生」在臺灣醫學歷史上是有區別意義的。第二章簡介英國公醫制度(National Health Service)與管理單位,嘗試與全民健康保險(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作個比較。第三章介紹英國醫療糾紛重要之案例法,盼望能為借鏡。第4-12章為醫療糾紛案例評釋,希望法界能依據法令與法律原則判決,並互相尊重。第13章介紹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此為臺灣較為先進之立法,有法律與倫理之雙重考量,事關生死,自然應該慎重其事,2011年1月26日修正加入「親屬同意權」,臨床人員執行時,更應審慎,避免誤蹈法網。
2005年6月畢業後,深感所學不足,繼續參加「法學研討會」並積極發言,尋求解答,也至法學院旁聽相關課程,感覺法界對醫界與醫療行為存有許多誤解,須要多方管道不斷溝通。四年來感謝醫師公會與醫院支持,得以和台灣法學會等單位合辦五次「臺北醫法論壇」,發現司法與審議制度對醫界相對不利,醫事審查採二分法(dichotomy),缺少過失審查原則,鑑定報告不公開,醫界鑑定人缺乏邏輯與法學訓練,單方向思考,不分倫理與法律責任,常常犯下「就結果推論過程」(the end justifies the means)而不自知,加上我國「行政不法」與「刑事不法」之間沒有「程序保障」,難怪有前輩感慨說「醫界是臺灣最大的黑幫犯罪集團!」要推翻此污名,第一步還是需要團結醫師共同奮鬥,建立審查原則,改採醫事審查六分法,或許還有希望。
愛因斯坦(Albert Einstein 1879-1955)曾說:「發現真實最大的敵人是不經思考就尊崇權威(Unthinking respect for authority is the greatest enemy of truth)。」義大利諺語:「成功有一百個父母,失敗就成為孤兒。」2004年7月23日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82號解釋:「為確保被告對證人之詰問權,證人於審判中,應依法定程序,到場具結陳述,並接受被告之詰問,其陳述始得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判斷依據。」醫事審議委員會對醫療糾紛刑案所為之「疏失」決定,若不建立「公訴鑑定人」,出庭接受交互詰問,就醫療糾紛之刑事被告醫師而言,不但成為孤兒,尚明顯失去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之訴訟權,「雙方武器不對等」,若因而判刑,醫師何辜?我國實應立即改革此一不公平現象。
法官與醫師一樣為「專門職業」,但權力來源不同。法官掌握「強權」(hard power),不論願不願意,權力所及處皆受管轄,人民無從選擇;醫師則為「軟權」(soft power),人民就醫若非當場必需急救,尚有選擇權,權力不會被濫用,我國醫界陸續實施「強制繼續教育」(1988)、「專業分工」、「醫藥分業」(1997)與緊急醫療救護法(1995),加上「標籤理論」、「微罪不舉」、「緩起訴」等法律制度改革,對專業醫療行為,顯然已有行政懲處優先之趨勢,衛生署與醫師公會宣告醫事責任改採六分法,此其時矣。
「全民健康保險法」於1995年3月「簡單上路」,缺乏調適期,對醫界之衝擊不小。本書從「醫師」與「醫生」在臺灣醫學歷史上之區別意義談起,由英國公醫制度(National Health Service)與英國醫療糾紛重要案例法(case law)作比較,再選擇我國醫療糾紛案例評釋,盼望能互為借鏡。醫護人員一旦遭受刑事判決,懲戒、賠償、健保不予特約等處罰隨之而來,一行為多罰,不但從此沒有良醫證與良民證,最後幾乎都要以去職,甚至改名才能重新開始,聞之令人心酸。衷心希望醫療糾紛案件,法界能依據程序與法律原則判決,並建立制度互相尊重。作者實務上並非法律專業出身,對浩瀚法學自然無法精通,所以敢「胡言亂語」者,是因為相信法律的目的是在維護秩序,保護善良的人,刑罰是法律的最後手段,不應「濫殺無辜」,似更不宜輕易加諸於從事救人的行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