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語
看完了上面二篇論文,可以體會,第一篇的內容,探討機會喪失問題,說穿了,是因果關係如何拆解,用於決定有無應賠償的損害又損害的大小。第二篇的內容,探討因應社會的變遷,衡量損害有客觀化的需求。二篇論文,同樣是損害賠償問題,但各佔一個山頭。閱讀二篇論文,會有所了解:
一、上述的二篇論文,是一九六○年代的文化產物。相隔半世紀後的博士論文內容,會更進步、詳盡,但進步、詳盡該是相當有限。當中原因,是社會的變化,幅度太大又太快。不過,這二篇論文,對民法學人,研究民事責任,了解民事責任,肯定會有幫助。
二、留學歐洲的經驗,體會到留歐的困難,在於語言,不在於法律本體。倘若留歐前能夠充實語言能力到閱讀和敘說都上了軌道,修讀一個法學博士,大概二個學年,應該足足有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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