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版序
本書八版針對第四章瀆職罪、第五章妨害公務罪、第六章妨害投票罪、第十章偽證及誣告罪、第十一章公共危險罪、第十五章偽造文書印文罪、第十六章妨害性自主罪、第十六章之一妨害風化罪、第二十一章賭博罪、第二十八章妨害祕密罪、第二十九章竊盜罪、第三十章搶奪強盜及海盜罪、第三十一章侵占罪、第三十四章贓物罪等共十四個罪章進行修改。
本書此次改版,固然是因為在2013年底,第二十八章妨害祕密罪中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就刑度部分做了修法,但也因為牽涉各罪章之新的實務判決不斷增加,並且作者亦發現書中仍有一些缺漏,故本書必需再度改版。距前一次版本僅半年餘即再改版,但尚請讀者見諒。
而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的此次修法,據悉緣由是來自於檢察總長及其帶領的特偵組涉及濫權監聽而連帶引發的政爭事件。雖然修改刑法中竊聽竊錄罪的刑度,對於防止我國監聽制度(即通訊監察)的濫用,可能只是「打擊錯誤」的手段。但是該政爭事件背後反映出,擁有權力的人倘若欠缺法律意識而又主觀恣意,其權力當然會在假象法律的包裝下,成為毫無節制之打擊敵人的工具。這正是刑法基礎原理原則本欲傳達的訊息所在。期盼法律學子能體會法律的真正功能,在於維護普羅大眾的權益,而非在於為權貴者服務。
盧映潔 2014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