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們參考施米特(Carl Schmitt)的《歐洲公法中之國際法的大地之法》(The Nomos of the Earth in the International Law of the Jus Publicum Europaeum)中分析的Nomos,我們就會比較了解為什麼「法」具有複雜而多面向的意義,以及為何以「自然」質疑「法」是必要的。施密特指出,Nomos源自於希臘動詞nemein,包含了拿取與挪用,區分與分配,以及耕耘、管理、使用、生產與消耗幾個面向的意義,是人類活動中必然發生的過程。在不同歷史時期,會以不同形式展現其佔取與分配而形成穩定權力的法則,從佔取土地、圈地墾殖、生產與使用,到帝國擴張與地理大發現,繼續進行了對於更大的海洋與更大的陸地的佔取,都是具有擴張權力、穩定控制的邊界政治。只有相對於權力支配的遊牧社會,才展現了自由的交易以及沒有階級的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