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訂十三版序
筆者因早年(1975年)即曾執業律師,嗣又於1992年轉任教學、研究工作,在此期間,對證券交易方面之實務與理論,皆涉獵甚深,對證券市場管理之相關議題,亦甚關注。因而極盼能將所思所學集結成書,俾便與師友、學生討論分享。1996年間,本書初版首次完成,其後陸續修正;轉眼之間,第十三版茲已付梓在即,雖因時光飛逝,頗感驚心,卻也因多年來致力為學略有成果,自覺慶幸。
由於社會經濟瞬息萬變,證券市場之運作與管理,即使訂有諸多法令規章,又屢經各界學者專家探討,仍一直有著許多新之爭議或難題,甚且難以單純用理論加以規範。例如證券交易有關於價值定義之難題包括股市分析不應僅有基本分析與技術分析,投機因素亦要一併評估。還有,因為每個人對於價格之主觀認定不同,何謂高價,何謂低價,見解必有不一,可能會因而影響「股市炒作」之成立。又在證券交易中,行為人之意圖亦難界定,蓋「逢低買進,逢高賣出」雖屬市場通則,但仍有些人或因急用現金,或因公司利益考量,或為避免貨幣貶值……而買賣股票,因此即使連續多日用高價買入,或用低價賣出,亦不一定即係「故意炒作」,從而實務上有無炒作證券之行為,判斷不易。
證券交易之研究,是一門跨領域之專業,除須知悉法律規定外,亦須具備財經知識,同時應瞭解證券交易與市場管理之實務運作以及相關事宜,但在諸多亟待吸收之學識與資訊中,「證券交易法」畢竟是建立證券市場之基礎,也是市場運作可長可久之圭臬,特別值得持續探討。本書認為,未來如何在既有之法令基礎上,加強我國證券交易法律之本土化研究,並更進一步維護證券交易資訊之公平透明,應是最需著力之方面。
證券交易所得稅之徵收與否,與證券市場之興衰息息相關,本書前於2012年7月(第11版)及2013年9月(第12版)即曾論述,且力主徵收有所不妥。茲證所稅議題在爭議多時之後,終又重新修法,且有新之變革,故本書特別於第23章中再加以闡述並補充。另為因應海峽兩岸對於證券市場管理之現況,新增第26章「證券律師在證券市場監督機制角色之探討海峽兩岸之比較」。至其他章節之部分內容,亦已分別修正。惟因能力有限,仍不免有所疏漏,錯誤之處,亦在所難免,敬期各界不吝指正。
吳光明
於研究室
二○一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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