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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相關法規概要(十三版)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十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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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89866428654
李娟菁
松根出版社
2015年8月01日
200.00  元
HK$ 170  






ISBN:9789866428654
  • 規格:平裝 / 648頁 / 8k菊 / 21 x 29.7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十三版
  • 出版地:台灣


  • 考試用書 > 專技人員考試 > 會計師/記帳士











      稅捐稽稽法— 增訂經濟弱勢者得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最長為3 年。與在不洩漏納稅人姓名且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稅捐稽徵機關可提供資料供教學、研究與監督之用。



      所得稅法—修正103年夫妻申報所得稅方式改變,增訂105年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






    第一章 稅捐稽徵法

    第二章 綜合所得稅

    第三章 營利事業所得稅

    第四章 所得稅之稽徵

    第五章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最低稅負制)

    第六章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七章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八章 遺產及贈與稅法

    附錄1、稅捐稽徵法

    附錄2、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

    附錄3、所得稅法

    附錄4、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附錄5、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附錄6、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

    附錄7、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附錄8、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附錄9、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

    附錄10、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附錄11、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附錄12、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

    附錄13、遺產及贈與稅法

    附錄14、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附錄15、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

    附錄16、歷屆考題









      近來稅法修正方向兼具公平與效率,自民國103 年1 月1 日起,納稅義務人與配偶符合分居條件者,得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外,夫妻稅額計算增列各類所得分別計稅但仍需合併申報。此外,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能順利推動,應是稅制改革重要里程碑。近期重點修正如下:



      一、稅捐稽徵法部分



      基於避免鉅額稅賦反而新增社會問題之風險,民眾長期欠稅亦非財政機關所樂見,第26 條第一項增訂經濟弱勢民眾實際經濟需要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之規定,最長3 年。為發揮資訊動態與決策功能,在不洩漏納稅義務人之姓名或名稱下,稅捐機關應擴大開放資料運用機會予學術研究單位與民意機關。修正第33 條第二項為:「稅捐稽徵機關對其他政府機關、學校與教研人員、學術研究機構與研究人員、民意機關與民意代表等為統計、教學、研究與監督目的而供應資料,並不洩漏納稅義務人之姓名或名稱,且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者,不受保守秘密之限制。」。



      二、所得稅相關修正

      

      (一) 民國104 年1 月14 日修正公布第 14-2 條,將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出售上市上櫃及興櫃證券,課徵所得稅之時點,原定中華民國104 年1 月1 日起延後自107 年1 月1 日起徵收。

      

      (二) 民國104 年1 月21 日修正公布第 15 條規定,自民國103 年1 月1 日起,除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外,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及計算稅額。綜合所得稅稅額計算方式,除維持現行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各類所得合併計算稅額、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其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其餘各類所得合併計算稅額之方式外,新增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之方式,由納稅義務人就三種方式擇一適用。

      

      (三) 為改善現行不動產交易稅制缺失,健全不動產稅制,促使房屋、土地交易正常化,自105 年1 月1 日起交易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新制),其交易所得應課徵所得稅。104 年6 月24 日增訂第 4-4、4-5、14-4 ? 14-8、24-5、108-2、125-2 條條文;並自105 年1 月1 日施行。另配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不動產部分之停徵,將103 年1 月1 日之次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 年以內之房屋、土地交易案件,亦納入新制課稅。財政部另於民國104 年7 月21 日公布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

      

      (四) 民國103 年9 月30 日修正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48-7、56、60-1、61-1、109 條條文;刪除第 65-1 條條文;除第 48-7 條條文自104 年1 月1 日施行、第 65-1 條條文,自104 年度施行之外,其餘自發布日施行。

      

      (五) 配合獨資、合夥104 年度起應先繳納半數營利事業所得稅,民國103 年9 月30 日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112、116 條。



      稅法修正頻繁,考生應隨時更新資訊,以免疏漏,本書將持續提供最新資訊,以利讀者學習。




    李娟菁、陳妙香

    104 年7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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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稅務會計(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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