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105年度起稅法變革與修正重點如下:
一、所得稅法部分,除正式施行房地合一所得稅制外;為消除股市不確定因素,並簡化稽徵,104年12月2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 4-1、126 條條文、刪除第 14-2 條條文,自105年1月1日停徵證券交易所得稅,證券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但營利事業之證券交易所得仍維持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課徵基本稅額(亦即適用最低稅負制)。
二、產業創新條例部分,為鼓勵持續投入創新研發活動,配合產業界實際需求及落實政策效果,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除適用現行第10條規定外,另增訂抵減年限得延長至3年,抵減率調降至10%,公司可考量實際情況,兩者擇一適用;為協助公司留才攬才,增訂第19-1條條文,員工取得的獎酬股票,每人每年在新臺幣500萬元內,最多可緩徵所得稅5年,施行期限均至108年12月31日落日。
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配合科技發展,修正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第32條,規定統一發票除由政府或營業人印製外,營業人亦得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並增訂同法第32-1條,訂定相關作業規範;修正第45~48、49條條文,修訂罰鍰計算單位為「新臺幣」,俾符實際;修正第52條條文,為期明確界定短、漏開統一發票者處罰規定之適用範圍,增訂「於法定申報期限前」文字,並參照同法第51條規定修正裁罰倍數,且基於行為罰體例及考量比例原則,參考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增訂裁罰金額上限規定,俾責罰相當。
四、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部分,為擴大推動使用統一發票制度,公用事業自民國105年1月1日起應開立統一發票,同筆銷售額不得再開立收據,配合實務作業需要及便利營業人申報進項電子發票,爰修正本細則第38條條文。
五、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部分,茲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於104年7月1日修正公布,增訂第7項有關抵繳之財產為被繼承人單獨所有或持分共有之課徵標的物,繼承人得以符合修正後規定之比例申請抵繳,已無須經全體繼承人同意,不受民法第828條第3項規定之限制,爰配合修正本細則第49條有關符合上開增訂規定,抵繳財產應檢送文件之規定,俾順利依法辦妥繼承及國有登記。
稅法修正頻繁,本書將持續提供最新資訊,以利讀者學習並掌握正確法規訊息。
李娟菁、陳妙香
105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