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版序
本次改版主要收錄4個民事訴訟法的新實例:訴訟能力、主參加訴訟、訴訟上自認、否認與擬制自認、證人訊問,以及家事事件法的2個新實例:扶養費請求金額聲明之拘束性、第二審家事事件請求之追加與反請求。在原先實例之部分,則有修改與新增加之內容。尤其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54條之規定,立法者於2017年5月時為大幅度之修正,將訴訟繫屬登記容許要件之門檻提升,原則上原告須釋明本案請求存在。原告就本案請求釋明有所不足則須提供相當之擔保,法院始能容許訴訟繫屬登記。新版書則加入新法修正規定之內容與修法理由,並就新法規定於解釋與適用上應留意之重點加以提示。此外,就訴訟參加之效力究為既判力、爭點效抑或參加效,則於新版書中為更進一步之闡述,尤其說明民事訴訟程序之所以承認參加效主要乃基於敗訴公平責任負擔與訴訟上機會平等原則,其包含兩個理由與面向。依我國民訴法第63條第1項或第2項之規定,不論被輔助當事人在原訴訟係勝訴抑或敗訴,在輔助參加人與被輔助當事人之間乃發生參加效,而非爭點效與既判力。在他造當事人與輔助參加人之間並不會發生既判力與爭點效。而於第三人撤銷訴訟部分,則新增加因我國民訴法第507條之1之要件並未涵蓋關於故意詐害第三人訴訟之所有要件,故該規定不得作為詐害訴訟救濟之依據。再者,於修正辯論主義與協同主義之部分,則併參考民事程序法焦點論壇第一卷「修正辯論主義與協同主義之時代論爭」之有關文獻。於第一審程序充實與集中方面,則新增我國言詞辯論之準備程序中,尤其於爭點整理程序中法院與當事人應特別留意之事項。此外,並於證據法之相關實例中增加舉證責任轉換之事例,並就我國民訴法第222條第2項損害額確定之性質加以闡述。
本次改版須特別感謝姜世明教授提供之寶貴建議。於德文文獻資料之協助方面,須對我的同門師弟曹志勛教授致上真誠感激之意。在資料收集、表格及校對方面,須對勳平、恩瑀、耀鴻、 ? 佩倫、彥銘與曉芬同學表達感謝之意。在編輯排版方面,則須衷心感謝元照出版公司團隊之協助。最後,須對我的父母與好友一直以來之支持與關心,致上無限感激之意。
劉明生 謹誌
2017年7月18日
於政大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