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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爭點地圖(2版)

刑事訴訟法爭點地圖(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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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89574641079
言頁
讀享數位
2019年6月06日
140.00  元
HK$ 119  






ISBN:9789574641079
  • 叢書系列:國家考試、司法特考-爭點地圖系列
  • 規格:平裝 / 384頁 / 17 x 23 x 1.92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2版
  • 出版地:台灣
    國家考試、司法特考-爭點地圖系列


  • 考試用書 > 公務人員考試 > 司法特考 > 題庫試題











      刑事訴訟法向來是令考生們感到頭痛的科目,不但在學習方式上與實體法大相逕庭,對於相關程序的瞭解若欠缺司法實務經驗,具體如何執行通常也難以想像。此外,由於程序法上的爭點往往環環相扣,因此在學習上若能透過相關爭點以及重點式的概念連結,讀者在準備考試的過程中將能夠達到事半功倍之效果。本書試圖以淺白的方式,並透過大量圖表,幫助讀者迅速掌握刑事訴訟法各章中的考試熱門爭點,佐以大量實務見解以及學說理論,不僅能幫助讀者快速入門刑事訴訟法的基本概念,對於已有一定基礎的讀者也能起到快速複習的功用,絕對值得即將上榜的您入手一本!


     





    Chapter 1法院 1-1

    一、法院之管轄 1-2

    一事物管轄(刑訴§4) 1-2

    二土地管轄(刑訴§5) 1-2

    三競合管轄(刑訴§8) 1-3

    四牽連管轄(刑訴§6) 1-4

    競合管轄之實例操作 1-5

    二、迴避 1-6

    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所稱「前審」應如何解釋? 1-6



    Chapter 2被告與犯罪嫌疑人 2-1

    一、基本概念 2-2

    被告地位的形成時點 2-2

    二、被告之權利 2-3

    一不自證己罪原則 2-3

    不自證己罪原則是否包含非供述證據? 2-3

    「非刑事程序」有無不自證己罪之適用? 2-4

    二緘默權 2-6

    選擇性陳述? 2-6

    三、被告之訊問 2-7

    一訊問之類型 2-7

    功能訊問? 2-7

    二告知義務(刑訴§95) 2-9

    告知義務之違反效果 2-9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4003號判決(必背!!) 2-14

    三全程連續錄音、錄影(刑訴§100-1) 2-15

    違反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1第1項所取得之筆錄,得否作為證據? 2-15



    Chapter 3 辯護人 3-1

    一、基本概念 3-2

    二、辯護之種類 3-3

    一選任辯護與指定辯護→以辯護人係經由被告亦或法院取得辯護地位為區別標準 3-3

    二任意辯護與強制辯護→以程序之進行是否應經辯護人到庭辯護為區別標準 3-3

    偵查中是否有強制辯護制度之適用? 3-3

    準備程序有無強制辯護制度之適用? 3-5

    強制辯護案件之認定基準→只要所爭執之罪名屬強制辯護案件即有適用(爭議法條說) 3-5

    辯護人到庭辯護之最後時點 3-6

    強制辯護案件中辯護人未到庭,但法院諭知無罪,是否構成判決違背法令(刑訴§379 ?)? 3-7

    強制辯護案件,若被告已選任辯護人,然辯護人於審判期日時卻未到庭,應如何處理? 3-8

    三多數辯護與共同辯護 3-8

    若選任辯護人超過三人,法院該如何處理? 3-9

    被告委任多名律師為其辯護,但其中一位律師遲到,此時法院仍踐行證據調查程序及言詞辯論程序,則法院進行之程序是否合法? 3-9

    三、辯護人之權利與義務 3-10

    一閱卷權 3-10

    閱卷權之行使時點? 3-10

    判決終結後為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得否行使閱卷權? 3-13

    二交通權 3-14

    檢察官得否以訊問尚未結束為由,暫緩犯罪嫌疑人與辯護人之接見?違反之效果如何? 3-16

    若個案中辯護人已請求接見,但司法警察(官)卻置若罔聞,應如何適用本條規定? 3-17

    三在場權 3-17

    審判中搜索、扣押、勘驗時之在場權 3-18

    四、實質有效辯護制度 3-19

    構成無效律師協助之判斷標準 3-19



    Chapter 4強制處分 4-1

    一、對人的強制處分 4-2

    一傳喚、拘提、逮捕 4-3

    刑事訴訟法第88條之1第1項第1款所稱之現行犯,是否包括準現行犯(刑訴§88Ⅲ)、共犯? 4-5

    逮捕現行犯以及準現行犯之時點? 4-5

    即時訊問之範圍 4-6

    違反即時訊問之效果 4-8

    二羈押 4-10

    羈押之聲請與決定機關? 4-11

    重罪羈押? 4-12

    檢察官不服法院有關羈押裁定得否救濟之? 4-13

    三身體檢查 4-14

    無損健康原則、醫師與醫術準則之要求 4-15

    二、對物的強制處分(搜索、扣押) 4-16

    一搜索 4-16

    立即可觸及之處所? 4-18

    所使用的交通工具?交通工具是否亦應受「立即可觸及範圍之限制」? 4-19

    自願性同意之判斷 4-21

    執行同意搜索前,是否需為拒絕權利之告知? 4-22

    第三人同意搜索? 4-23

    二扣押 4-24

    一目瞭然法則 4-26

    三、特殊偵查手段 4-28

    一臨檢、盤查 4-28

    二犯罪挑唆(誘捕偵查) 4-29

    是否可歸責於國家(國家性之檢驗)? 4-30

    國家犯罪挑唆是否違法? 4-30

    違法之法律效果 4-32

    三通訊監察 4-34

    通聯紀錄之調取 4-34

    另案監聽 4-35

    得一方同意之監聽之合法性 4-36

    GPS跟監之合法性 4-38

    四指認 4-40

    單一指認之合法性 4-40

    違法單一指認之效果 4-42



    Chapter 5證據論 5-1

    一、自白法則與補強法則 5-2

    一自白法則 5-2

    何謂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所稱之利誘? 5-3

    誘導詰問? 5-3

    何謂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所稱之詐欺? 5-5

    假設司法警察對被告為第一次不正訊問進而取得自白,其後被告被移送於檢察官,檢察官合法訊問後被告再做成自白,討論該自白證據能力為何? 5-6

    若前階段之自白違反任意性,於後階段之自白是否需對被告為加重告知義務? 5-7

    毒樹果實原則之例外類型 5-11

    我國實務見解之態度 5-12

    二補強法則 5-13

    共同被告所為之陳述是否需有補強證據?→肯定說 5-14

    被告以外之數共犯(共同被告)皆已自白犯罪事實,法院可否以其自白相互補強後據以認定被告有罪? 5-14

    必要共犯(對向犯)所為之自白,是否需補強證據? 5-15

    被害人之陳述 5-16

    幼童證言 5-17

    告訴人之陳述 5-18

    二、傳聞法則 5-18

    一基本概念 5-18

    證人以聞自被告在審判外所為不利其本人之陳述作為內容,到庭而為轉述,該傳聞供述有無傳聞法則之適用? 5-19

    監聽譯文是否屬於傳聞證據? 5-21

    二傳聞例外 5-22

    關於可信性之判斷若有爭議,應由何人負舉證責任? 5-24

    偵查中對質詰問權之保障 5-25

    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未經具結所為陳述之證據能力 5-28

    偵查中檢察官訊問證人是否應命具結? 5-31

    與先前陳述有所不符之態樣? 5-33

    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3之各種情形 5-36

    診斷證明書 5-40

    備忘錄 5-41

    日記 5-42

    法官助理所為之勘驗書面 5-43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條文中「不符前四條規定」之解釋? 5-44

    同意之撤回? 5-45

    三、證據方法 5-47

    一被告 5-47

    共同被告之證人適格 5-47

    二證人 5-48

    供後具結之合法性 5-48

    證人得否概括行使刑事訴訟法第181條拒絕證言權? 5-52

    經判刑確定者,無刑事訴訟法第181條之適用 5-53

    「偵查中」放棄權利,在同一案件的「審判中」,得否再為拒絕證言? 5-53

    未踐行拒絕證言權告知義務所取得證人之供述,在「被告」案件有無證據能力? 5-55

    法院或檢察官未踐行拒絕證言權告知義務所取得證人之供述,在對證人將來的訴追或審判中得否作為證據(即後來證人變本案被告之情形)? 5-58

    司法警察未告知拒絕證言權(刑訴§196-1未準用刑訴§186Ⅱ)? 5-60

    新聞從業人員得否主張業務上之拒絕證言權? 5-61

    藥師拒絕證言權之涵攝範圍 5-62

    三鑑定 5-63

    事前概括選任鑑定人? 5-64

    法官自任鑑定人? 5-65

    行政機關選任鑑定人? 5-66

    私人選任鑑定? 5-67

    為開啟再審所為之私人送請鑑定? 5-68

    機關鑑定是否有具結義務? 5-69

    測謊之性質? 5-70

    測謊是否具證據能力? 5-71

    四勘驗 5-72

    實物提示之探討 5-73

    檢察官之勘驗筆錄性質 5-75

    司法警察之勘驗筆錄性質 5-77

    五文書 5-78

    朗讀與直接審理原則 5-78

    四、私人不法取證 5-79

    私人不法取證之證據能力? 5-79



    Chapter 6偵查程序 6-1

    一、訴訟客體-案件 6-2

    一案件單一性(刑訴§267) 6-2

    單一案件之客觀不可分? 6-3

    起訴不可分之例外 6-4

    不起訴不可分? 6-4

    審判不可分? 6-5

    概念辨異-漏判vs.漏未判決 6-8

    沒收獨立性與漏判 6-8

    沒收判決撰寫 6-9

    新想像競合犯之追訴審判 6-12

    二案件同一性 6-12

    犯罪事實同一之判斷? 6-13

    起訴法條應否變更之判斷(法律評價之變更) 6-19

    事實基礎之變更 6-21

    二、偵查之開始-告訴 6-22

    一基本概念 6-22

    直接被害與同時被害?誰是刑事訴訟法第232條所指之被害人? 6-23

    是否被害之判斷? 6-25

    被害「人」除自然人外,是否包含法人? 6-26

    分公司得否提出告訴? 6-27

    外國公司得否提出告訴? 6-29

    被害人配偶之「獨立告訴權」及有無此身分之認定? 6-30

    犯罪人配偶之「被害告訴權」及有無此身分之認定? 6-30

    二代行告訴人(刑訴§236) 6-31

    代行告訴人有無撤回告訴之權?是否受被害人意思所拘束? 6-31

    被害人年齡幼小,而其法定代理人為被告,復無刑事訴訟法第235條所列得為告訴之人時,檢察官得否逕行指定代行告訴人? 6-32

    三告訴期間(刑訴§237Ⅰ) 6-32

    獨立告訴權人之告訴期間自何時起算? 6-33

    代理告訴人之告訴期間自何時起算? 6-33

    指定代行告訴人之告訴期間自何時起算? 6-34

    四告訴之效力 6-34

    對「審判中」的被告撤回告訴,效力是否及於「偵查中」的其他共同被告? 6-35

    不得告訴有無不可分? 6-35

    五告訴之補正 6-37

    審判中發現欠缺告訴得否補正? 6-37

    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而起訴時,在審判中法院發現實為非告訴乃論之罪,此時應否補正告訴? 6-38

    不合法告訴之補正與治癒 6-38

    六告訴權之喪失 6-40

    告訴權之捨棄? 6-41

    告訴權撤回之時期? 6-42

    撤回之效果? 6-43

    三、偵查之結束-起訴、不起訴、緩起訴 6-43

    一提起公訴(刑訴§251) 6-43

    何謂「檢察官所指之被告」? 6-44

    冒名? 6-45

    頂替? 6-46

    冒名頂替? 6-47

    冒名vs.頂替vs.冒名頂替 6-47

    二不起訴 6-48

    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其他法定事由」整理 6-48

    無效之不起訴 6-49

    三緩起訴 6-50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第1項第1款緩起訴處分撤銷事由之目的性限縮 6-51

    刑事訴訟法第260條之效力是否為「實質確定力」(不起訴、緩起訴)? 6-52

    猶豫期間內發現新事證之處理 6-54

    應撤銷緩起訴處分卻未即時撤銷? 6-55

    不應撤銷緩起訴而撤銷 6-57



    Chapter 7自訴程序 7-1

    一、自訴權人 7-2

    是否被害之判斷(與告訴不同)? 7-2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得否「自己」提自訴? 7-3

    二、自訴案件不可分原則 7-4

    一基本概念 7-4

    不得自訴不可分? 7-5

    二公訴優先原則 7-6

    開始偵查之判斷? 7-6

    單一案件之再行自訴 7-7

    三、自訴之效力 7-8

    自訴對告訴之限制效力 7-9

    四、自訴之撤回與效力(刑訴§325) 7-10

    一限告訴乃論之罪或請求乃論之罪,且時間限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 7-10

    二不得再自訴、告訴或請求 7-10

    三僅撤回自訴之人受此限制,其他得為告訴之人依法告訴者,檢察官仍得偵查起訴 7-10

    四撤回自訴之人縱有刑事訴訟法第260條之事由,亦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自訴,若違反,法院應諭知同法第334條不受理判決 7-10

    五自訴撤回之不可分效力 7-10



    Chapter 8第一審程序 8-1

    一、準備程序(刑訴§273) 8-2

    一基本概念 8-2

    法院可否於行準備程序時轉換為審判程序? 8-2

    法院可否於審判期日時將審判程序轉換為準備程序? 8-3

    二準備程序之調查證據 8-4

    刑事訴訟法第276條「預料證人不能於審判期日到場」之客觀事實 8-5

    準備程序中證據能力之有無由誰判斷? 8-6

    二、審判程序 8-8

    刑事訴訟法第272條條文稱「第一次審判期日之傳票,至遲應於七日前送達」,則第二次以後之傳票送達是否仍有本條就審期間規定之適用? 8-9

    得否對審判長所為之不當訊問提出異議?→ 8-10

    裁判書錯誤之處理 8-10

    既判力之範圍? 8-12

    一實體確定力「時之範圍」 8-13

    二實體確定力「物之範圍」(既判力之擴張) 8-14

    三、簡易型程序 8-14

    一簡式審判程序(刑訴§273-1) 8-14

    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所指為何? 8-15

    二簡易程序(刑訴§449) 8-16

    審判中之協商,檢察官有無「同意權」? 8-17

    誤以簡易處刑之救濟 8-18

    三協商程序 8-19

    得否以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至第4款以外之事項作為協商內容? 8-20

    協商判決得否上訴三審? 8-22

    簡易型程序間之比較 8-23



    Chapter 9通常救濟途徑 9-1

    一、上訴通則 9-2

    發回更審之判決,對於受發回之法院有無拘束力? 9-2

    一上訴權人 9-3

    被告上訴利益之判斷 9-4

    原審辯護人以自己名義為被告利益提起上訴之處理方式? 9-7

    二上訴之範圍(刑訴§348) 9-7

    得否單就科刑為一部上訴? 9-8

    上訴不可分之完全破解 9-9

    對本案罪刑部分上訴,效力是否及於沒收? 9-13

    僅對不能沒收追徵價額之執行方法上訴,效力是否及於本案罪刑部分? 9-14

    僅對沒收部分上訴,效力是否及於本案罪刑部分? 9-15

    二、第二審上訴 9-16

    一審級構造 9-16

    二原審法院之處理(刑訴§§362、363) 9-16

    上訴二審之具體理由 9-19

    辯護人協助代撰上訴理由之義務 9-22

    三第二審法院之審理 9-29

    誤合法上訴為不合法 9-30

    誤不合法上訴為合法 9-31

    四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刑訴§370) 9-32

    若被告未提上訴,但檢察官之上訴無理由者,第二審撤銷改判時,是否仍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 9-32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例外」(刑訴§370Ⅰ但)之限縮 9-35

    五適用範圍 9-38

    更審? 9-39

    六不利益變更禁止與罪刑相當原則 9-40

    七不利益之判斷 9-42

    三、第三審上訴 9-44

    一第三審上訴的限制 9-44

    是否為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案件之認定基準? 9-45

    第三審上訴罪名限制之限縮? 9-46

    二第三審法院之審理 9-56

    三第三審法院之判決類型 9-56



    Chapter 10特別救濟途徑 10-1

    一、再審 10-2

    一聲請再審的主體 10-2

    二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之原因(刑訴§420Ⅰ) 10-2

    「確實之新證據」(刑訴§420Ⅰ?)? 10-3

    非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各款之案件,得否以「重要證據漏未審酌」為由提起再審? 10-6

    是否輕於原判之判斷? 10-8

    三為受判決人不利益聲請再審之原因(刑訴§422) 10-8

    刑事訴訟法第422條於民國104年時並未修正,此種為受判決人不利益聲請再審之「新證據」是否亦應同第420條為放寬之解釋? 10-9

    判決後始生死亡事實,可否據以為確實之新證據,而為受判決人不利益聲請再審?→ 10-11

    四再審之程序與管轄 10-12

    再審程式有欠缺,法院是否應命補正? 10-14

    再審有無理由之判斷是否有無罪推定原則之適用? 10-15

    二、非常上訴(刑訴§441) 10-16

    一非常上訴之客體(對象) 10-16

    二非常上訴之原因 10-17

    三非常上訴必要性 10-20

    「統一解釋法令」必要與否之判斷 10-21

    四非常上訴之判決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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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非常感謝各位讀者的厚愛,讓本書能夠銷售一空,進而有改版的機會(鞠躬)。既然是爭點地圖2.0,本書特色除了承繼初版的所有優點之外,新增更多的爭點、更多的實務見解(尤其是最高法院值得參考裁判)、更多的精美圖表以及更加淺白的文字敘述。若讀者們已有修習過刑事訴訟法,透過本書爭點式的重點提醒及連結,相信國考刑訴考題應該是難不倒您!



      本書能順利改版,特別感謝林大法官俊益老師,儘管學生資質駑鈍且早已畢業,但每當遇有各種千奇百怪的刑訴問題而求助於老師之時,老師仍不厭其煩指導學生,有時甚至討論至深夜、叨擾老師休息,實在過意不去,學生特此致謝。



      另外,筆者直到初稿完成後,仍不斷增補實務跟修正內容,感謝讀享團隊配合我對品質的要求而增刪訂正,在此一併致謝。



      最後,本書截稿後若有出現新進重要爭點之實務見解或學說討論,在本書三版出版前(希望會有),筆者會將相關內容分享與粉絲專頁上,在麻煩大家多多支持按讚分享了(鞠躬)。


    言頁20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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