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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人也不知道的日本語3:敬語、人物對話、書信書寫、文化歷史……學會連日本人都會對你說「讚」的正確日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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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利用關係上的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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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89575114404
黃健彰
元照出版
2020年11月01日
133.00 元
HK$ 119.7
詳
細
資
料
ISBN:9789575114404
叢書系列:
民事實體法
規格:平裝 / 296頁 / 15 x 21 x 1.53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二版
出版地:台灣
民事實體法
分
類
社會科學
>
法律
>
民法
同
類
書
推
薦
圖解民法總則入門
律師也有良心,怎麼了嗎?:卡債不用全還、車禍對方錯了還是可以告你、獲得遺產竟被告侵占……36個需要律師的煩心事,讓暗黑律師法老王為你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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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點體系式分類六法:民事法規(含勞動社會法)
民事訴訟法(四版)
內
容
簡
介
作者近年常在學界、司法實務界與地政實務界演講「不動產利用關係上的優先購買權」議題,本書為作者長期研究此議題的成果,為台灣第一本關於此議題的專書,將近年相關各家學說及實務見解、最新修正規定及修正草案相關部分納入探討。本書以台灣法為中心,於相關處尚一併論及英國、美國、德國、瑞士、日本、中國大陸與其他國家法制,並提出不少解釋論與立法論上的新觀點,對學術界與實務界均有極高的參考價值。
目
錄
二版序
自 序
作者簡介
第一章 導 論——土地用益權人先買權在立法與解釋上的基礎理論
第一節 基本國策與基本權保障�1
第二節 選擇權法理論——補償法則的運用�3
第二章 土地法第一○四條與民法第四二六條之二的先買權
第一節 要件的爭議問題�9
壹、建築物存在�11
貳、推定租賃、法定租賃契約承擔、法定地上權�31
參、基地承租人出賣其預售屋�41
肆、地上權人將基地出租�44
伍、主張買賣不破租賃與默示拋棄先買權�50
第二節 效力的爭議問題:已行使先買權而尚未取得基地所有權的承租人,於租期屆滿後有無占有權源�56
第三章 基地所有人於地上權人或典權人將房屋與權源出賣時之先買權——以該先買權之有無及客體為中心
第一節 引 言�61
第二節 地上物與權源一體處分的規範意旨與適用上應注意之處�63
壹、地上物與權源一體處分的規範意旨�64
貳、地上物與權源一體處分適用上應注意之處�65
第三節 基地所有人先買權的規範意旨與適用上應注意之處�72
壹、基地所有人先買權的規範意旨�72
貳、基地所有人先買權適用上應注意之處�74
第四節 基地地上權人或典權人將其房屋連同權源出賣時,基地所有人先買權的有無�75
第五節 基地地上權人或典權人將其房屋連同權源出賣時,基地所有人先買權的客體�77
壹、實務、學說見解�77
貳、本書分析�80
第六節 小 結�84
第四章 基地、耕地承租人先買權的通知——民法與土地法規的扞格
第一節 引 言�87
第二節 代表案例�92
壹、案例事實與訴訟過程�93
貳、法院見解�94
第三節 本書分析�97
壹、法定先買權的效益與成本�97
貳、現行法關於先買權通知方式的規定�100
參、書面通知規定的立法意旨與違反時之效力�101
肆、通知的內容�116
伍、若出賣人未以書面通知先買權人,先買權人得否行使權利�121
陸、通知義務人�125
柒、誠信原則�132
捌、民法與土地法的適用關係�135
第五章 農育權人的先買權
第一節 引 言�145
第二節 既有的不同見解�147
壹、修法時的討論�147
貳、修法施行後的實務與學說見解�150
第三節 本書分析�153
壹、採肯定見解的理由�153
貳、該先買權應具物權效力�174
參、現行法下採肯定見解的法學方法�177
肆、立法論上的明文規定方式�178
第六章 房屋承租人的先買權
第一節 引 言�183
第二節 承認房屋承租人先買權的理由�187
壹、房屋承租人先買權的效益顯著�187
貳、房屋承租人先買權的成本有限�191
參、房屋承租人先買權符合體系正義�194
肆、房屋承租人先買權有立法例可循�197
第三節 房屋承租人先買權的建構�206
壹、承認房屋承租人先買權的模式�207
貳、房屋承租人先買權的通知�213
參、房屋承租人先買權的效力�215
肆、房屋承租人先買權的主體是否包括同居人與次承租人�221
伍、房屋承租人先買權的客體是否及於土地�227
陸、房屋承租人先買權與其他先買權規定的競合�228
第七章 結 論
壹、土地法第一○四條與民法第四二六條之二的先買權�233
貳、基地、耕地承租人先買權的通知�236
參、農育權人的先買權�238
肆、房屋承租人的先買權�239
參考文獻�243
索 引�265
序
二版序
本書初版於前年9月問世後,承蒙讀者愛戴,2年多即已銷售一空。本書本次改版,主要增補「民法上之用益物權2011年以後每年新設定登記件數」及最新實務見解、文獻,並將停止適用、不再援用之判例予以刪除或加註說明,尚依據最高法院105年度第12次民事庭會議決議,部分判例案號加列地方簡稱。另外,亦將2020年4月1日修正施行的日本民法與2021年1月1日施行的中國大陸民法典相關部分納入探討。陳冠甫、趙奕縣、吳昀臻、吳東諺、林育如等研究生協助筆者近期研究,在此一併致謝。
黃健彰
2020年10月
書
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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