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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立憲主義政治體制的日本

現代立憲主義政治體制的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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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86263691360
胡慶山
元照出版
2024年12月01日
117.00  元
HK$ 105.3  






ISBN:9786263691360
  • 叢書系列:憲法
  • 規格:平裝 / 184頁 / 15 x 21 x 0.97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 出版地:台灣
    憲法


  • [ 尚未分類 ]











      本書主要是根據權力分立此一現代立憲主義的基本原理,呈現出日本的政治體制。其論述內容在於,違憲審查制;國政的機制;國會的組織、權限與活動;內閣的組織、權限與活動;法的支配與法院與地方自治。



      期待本書的出版,能將現代立憲主義中的權力分立原理在日本的議會內閣制中所產生出的抑制與均衡的效果=確保國民主權原理、人權保障原理、違憲審查原理能確實在政治體制中落實的效果,作為臺灣2,400萬人建立與決定現代立憲主義政治體制時的重要參考。


     





    序 文



    第一章 日本違憲審查制

    一、性質與運用方式�2

    二、界 限�9

    三、判斷方法�13

    四、違憲判決的種類與效力�19

    (一)判斷法律明文規定違憲的最高法院判決的案例�24

    (二)尊親屬殺人罪違憲判決�24

    (三)藥事法藥局距離限制規定違憲判決�28

    (四)眾議院議員定數不均衡違憲判決�29

    (五)森林法共有林分割限制規定違憲判決�30

    (六)郵政法免責規定違憲判決�30

    五、超憲法保障�31

    六、憲法調整�33



    第二章 國政的機制

    一、統制機構的整體結構�40

    (一)政治的領域與法的領域�40

    (二)政策決定過程與政策執行過程�41

    (三)國民的角色�41

    二、議院內閣制�42

    (一)與總統制的不同�42

    (二)內閣總理大臣的指名�43

    (三)內閣不信任與解散的制度�43

    三、選舉制度�46

    (一)兩種模式�46

    (二)現行的選舉制度�48

    (三)選舉活動的規制�59

    四、政黨制度�63

    (一)議會制與政黨�63

    (二)國民意志的統合過程與政黨的角色�65

    (三)政黨制的分類�66

    五、政治資金的規制�68

    (一)選舉活動資金的規制�68

    (二)政治活動資金的規制�69



    第三章 國會的組織、權限與活動

    一、國政上的地位與性質�75

    (一)國民的代表機關�75

    (二)國權的最高機關�79

    (三)唯一的立法機關�79

    二、國會的組織與權限�83

    (一)兩院制�83

    (二)院的組織與權限�89

    三、議員的地位�92

    (一)議員的特殊待遇�92

    (二)議員的權能�93

    四、國會的活動�94

    (一)會期制�94

    (二)委員會中心主義�95

    (三)會議的相關原則�95



    第四章 內閣的組織、權限與活動

    一、國政上的地位與性質�97

    (一)政治的核心�97

    (二)行政權的掌握者�97

    (三)行政各部會的統制�98

    二、內閣的組織、權限與活動�100

    (一)內閣的組織�100

    (二)內閣的權限�103

    (三)內閣的活動�107

    三、內閣的責任�108

    (一)連帶責任�108

    (二)獨立行政委員會與內閣的責任�111



    第五章 法的支配與法院

    一、法的支配與司法權�113

    (一)法支配的目的與結構�113

    (二)司法權的意涵�114

    (三)司法權的界限�117

    二、法院的組織與權限�120

    (一)特別法院的禁止�121

    (二)最高法院�122

    (三)下級法院�124

    (四)陪審制、參審制與裁判員制度�126

    三、法院在活動上的原則�127

    (一)司法權的獨立�127

    (二)裁判的公開�132



    第六章 地方自治

    一、地方自治的意義�135

    (一)歷史沿革�135

    (二)地方自治在國政上的定位�136

    (三)地方自治的法根據相關學說�137

    (四)地方自治的本旨�138

    二、地方公共團體�139

    (一)地方公共團體的意涵�139

    (二)雙層制�140

    (三)自治體的權限�144

    三、國家與自治體的關係�146

    (一)事務的分配�146

    (二)參與及參加�149

    (三)特別法的住民投票�151

    四、自治體的統治機構�152

    (一)住民自治�152

    (二)議會與首長�156



    參考文獻�163









      撰寫本篇序文正逢主耶穌基督誕生後2024年1月13日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下即將要進行「第十六屆中華民國總統與副總統選舉、中華民國立法院不分區與區域立法委員的選舉」前夕。



      臺灣「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下的政治體制,一般被稱為是「總統內閣制」或者是「臺式的半總統制」。



      詳言之,「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中的自由地區」選民,選出擁有部分專屬行政權的總統,而總統無須國會多數同意下,即可以任命政府首長的行政院長,藉此領導整個內閣;行政院院長作為政府首長向總統負責,任命並領導內閣行使行政權;同時選民亦直接選出立法委員,組成國會,行使立法權,同時監督內閣、審查法案、審查預算,並且可要求內閣辭職;作為國會的立法院要求內閣辭職時,總統方能被動地解散國會。



      此處的總統內閣制或者是臺式的半總統制,最令人無法接受的是,總統有權任命行政院長,但無須到國會接受立法委員的質詢,即所謂的有權無責,一旦選上總統,除非遭受罷免,則總統將無任何受到制衡的可能性,造成無法制衡的非立憲主義違反權力分立的獨裁結果。相對於此,總統制的總統受到國會的制衡;議院內閣制的總理亦受到國會的制衡。



      在現代立憲主義主權獨立國家下的意涵是,國家擁有的主權乃是具有最高性,不受國內一切政治力量的挑戰;具有獨立性,不受國外一切外部勢力的干涉;具有一定的行使範圍,不會與其他主權的行使範圍有所交集;而且主權歸屬於全體國民,每個人在不分種族、宗教、性別、年齡、社會地位等而有任何的差異下,一切的政治方式最終皆由主權歸屬者的全體國民做最後的決定。



      因此,現代立憲主義的政治體制,必然具備以下的四種基本原理:國民主權、人權保障、權力分立、違憲審查。關於現代立憲主義的人權保障,已在前書的《現代立憲主義人權保障的日本》中受到論述,期待未來能進一步論述國民主權與違憲審查此兩種現代立憲主義的憲法基本原理。



      本書《現代立憲主義政治體制的日本》主要是根據權力分立此一現代立憲主義的基本原理,呈現出日本的政治體制。其論述內容在於:違憲審查制:性質與運用方式、界限、判斷方法、違憲判決種類與效力、超憲法保障、憲法調整;國政的機制:統制機構的整體結構、議院內閣制、選舉制度、政黨制度、政治資金的規制;國會的組織、權限與活動:國政上的地位與性質、國會的組織與權限、議員的地位、國會的活動;內閣的組織、權限與活動:國政上的地位與性質、內閣的組織、權限與活動、內閣的責任;法的支配與法院:法的支配與司法權、法院的組織與權限、法院在活動上的原則;地方自治:意義、地方公共團體、國家與自治體的關係、自治體的統治機構。



      期待本書《現代立憲主義政治體制的日本》的出版,能將現代立憲主義中的權力分立原理在日本的議會內閣制中所產生出的抑制與均衡的效果=確保國民主權原理、人權保障原理、違憲審查原理能確實在政治體制中落實的效果,作為臺灣2,400萬人建立與決定現代立憲主義政治體制時的重要參考。


    胡慶山

    謹識於淡江大學國際事務學院日本研究中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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