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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立憲主義:日本國憲法以及ICCPR在日本國的參政權保障

現代立憲主義:日本國憲法以及ICCPR在日本國的參政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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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86267326916
胡慶山
新銳文創
2025年10月29日
130.00  元
HK$ 110.5  






ISBN:9786267326916
  • 叢書系列:新.座標
  • 規格:平裝 / 206頁 / 14.8 x 21 x 1.07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 出版地:台灣
    新.座標


  • 人文社科 > 法律 > 各國法律













    壹、現代立憲主義《日本國憲法》下的參政權保障

    一、條文

    二、概要

    三、現代立憲主義參政權的意義

    四、公務員的選定罷免權

    五、選舉權的法性質

    六、選舉權的要件

    七、選舉的基本原則

    八、全體的服務者

    九、判例的論點



    貳、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參政權保障

    一、《公政公約》第二十五條中的「公民」

    二、承認外國人地方選舉權的三種類型

    三、《公政公約》第二十五條的「無第二條所規定的任何差別」

    四、《公政公約》第二十六條的national origin的差別禁止

    五、《公政公約》第二十五條的普通(universal)選舉

    六、《公政公約》與日本的選舉過程規制條款

    七、《公政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對日本政府實施第二十五條的審查



    代結語:《日本國憲法》的人權保障與國際人權典章的人權保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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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憲法(臺灣)國立中正大學政治系副教授李佩珊,於二○○五年六月十八日,在中華民國憲法(臺灣)國立臺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主辦的「憲政改造與兩岸關係」研討會上發表論文〈全球轉化脈絡下的憲政改造〉,並指出,「在歷經一九九○年代的六次修憲之後臺灣的憲政體制爭論仍然無法塵埃落定,逐步落實發展為民主政體下的立憲主義,在第三波民主化的國家中,屬於尚未穩定的憲政體制」;「本文提一個貫穿國際結構與國內政治的聯盟動態分析:一國的憲政秩序若欲穩固生根,其國內的憲政聯盟(constitutional coalition)必須取得多數民意的支持,而且其憲改主張與所處之國際秩序必須相容,這個憲政秩序才有可能成為政體最高層次的治理原則(the first-level order),在其指導下展開政治體制的重整與民主遊戲規則的制訂」。該文指出在對內方面,「當國內憲政爭議的任何一方無法取得多數民意支持時,便只能在民主化的動態過程中迂迴漸進,此時互相競爭的政治勢力都會以憲政改革作為政治鬥爭的場域,犧牲了長治久安的憲政秩序。當執政者不斷的以制訂新憲或修改憲法,作為鞏固其統治聯盟(ruling coalition)的利益或圍堵其他政黨的手段時,憲政不穩定的惡性循環於焉展開」。在對外方面,「國內憲政聯盟的偏好(preferences)與制度選擇必須與國際體系的結構、價值與理念相容,才有鞏固發展的前景」。



      截至目前撰寫此一序言之時的二○二五年五月三日,中華民國憲法(臺灣)第十六任總統賴清德──同時亦是執政黨民主進步黨的黨主席,在所謂的「總統內閣制」或者「半總統制」的憲政體制下,任命前民主進步黨黨主席卓榮泰為目前的行政院院長;相對於此,執政的民主進步黨在立法院的席次由過去的六十一席大幅下降到五十一席;而中國國民黨的席次則由過去的三十八席大幅增加到五十二席;民眾黨僅有在不分區獲得席次,然而亦從上一次選舉的五席增加到八席;最後的兩席則為無黨籍,共計一一三席次。由此可知「國內的憲政聯盟」目前取得多數民意支持的是「中國國民黨與民眾黨」,讓目前執政的民主進步黨在捍衛「中華民國憲法體制」之下,與前述兩個政黨進行「政治鬥爭」,「犧牲了長治久安的憲政秩序」。然而,從現代立憲主義的基本原理,「中華民國憲法體制」的主權者究竟為何?「中華民國憲法體制」實際有效統治的臺灣省以及金門縣與連江縣部分的福建省的兩個省民是否可行使「憲法制定權力」?是否可進行截至目前總共七次的「中華民國憲法修改」?臺灣省省民以及金門縣與連江縣的福建省省民「主權者的人權」雖然受到「中華民國憲法體制」的保障,但「大陸地區」的「主權者人權」至今仍然在不符合現代立憲主義基本原理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體制」下繼續受到侵害。賴清德總統在二○二四年的就職典禮上指出,「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互不隸屬」,但此一關乎「現代立憲主義憲法基本原理的領域主權」的宣示,並未獲得臺灣省省民以及金門縣與連江縣的福建省省民的「主權者人權」的授權以及同意,造成違反主權在民的基本原理的結果,「犧牲了」應該由二○二四年總統大選選舉人人數一九五四萬八五三一人「行使憲法制定權力」制定出符合現代國際法《聯合國憲章•第四條》主權國家的「長治久安的憲政秩序」。此外不僅如此,在「國內的憲政聯盟」目前取得多數民意支持的「中國國民黨與民眾黨」政治結盟,藉由國會的多數決不僅在二○二四年六月二四日立法通過侵害中華民國憲法所保障人權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案」。《中華民國憲法》國家人權委員會在二○二四年六月二九日提出三點,認為該條文亦與「國際人權公約」意旨有未盡相符處,包括「立法權過度擴張有侵害人民生活與隱私之虞」、「人民財產權受無理侵害與剝奪」,以及「戕害人民獨立無私及平等公開之司法權」;甚至違反《中華民國憲法》的五權分立政治體制凍結監察院的預算,甚至修改違反違憲審查體制的《憲法訴訟法》,與執政的民主進步黨進行「政治鬥爭」。而在執政的民主進步黨的呼籲與支持下,公民團體行使中華民國憲法體制的罷免權,以抗衡破壞中華民國憲法體制的中國國民黨與民眾黨的政治結盟。針對上述《中華民國憲法》(臺灣)的政治發展,本序言要特別強調的是,「國內憲政聯盟的偏好(preferences)與制度選擇必須與國際體系的結構、價值與理念相容,才有鞏固發展的前景」。



      本書將針對「現代立憲主義《日本國憲法》下的參政權保障」的條文、概要、現代立憲主義參政權的意義、公務員的選定罷免權、選舉權的法性質、選舉權的要件、選舉的基本原則(普通選舉、平等選舉、直接選舉、自由選舉、祕密投票)、全體服務者的意義與法意義、日本法院的判例論點(公務員的本質:全體的服務者、公務員的選定罷免權、選舉、投票的祕密、選舉過程)、「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以下簡稱為ICCPR;在臺灣簡稱為『公政公約』)在日本國的參政權保障」下的「公民」、承認外國人地方選舉權的三種類型、《公政公約》第二十五條的「無第二條所規定的任何差別」、《公政公約》第二十六條的national origin的差別禁止、《公政公約》第二十五條的普通(universal)選舉、《公政公約》與日本的選舉過程規制條款、公政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對日本政府實施第二十五條的審查進行論述,最後的代結語會提及《日本國憲法》的人權保障與國際人權典章的人權保障。



      第七位天使吹響號角,天上就有大聲音說:「世上的國度已經屬於我們主和他的基督;他將做王,直到永永遠遠!」──《新約聖經》啟示錄第11章第15節


    胡慶山

    謹識於淡江大學國際事務學院日本研究中心

    主耶穌基督誕生後1947年5月3日《日本國憲法》施行記念

    主耶穌基督誕生後1925年8月27日敬愛的胡福梯父親誕生記念

    主耶穌基督誕生後1935年1月29日敬愛的陳里母親誕生記念

    主耶穌基督誕生後1963年5月8日慶山末肢誕生記念

    主耶穌基督誕生後1965年3月31日惠慈愛妻誕生記念

    主耶穌基督誕生後1997年4月22日愛女箴柔誕生記念

    主耶穌基督誕生後2000年9月5日愛子以諾誕生記念

    主耶穌基督誕生後2003年12月23日愛子加恩誕生記念




    其 他 著 作
    1. 現代立憲主義日本國憲法條文判例:國民、主權、和平、自由、平等
    2. 現代立憲主義政治體制的日本
    3. 安倍主義與印太戰略
    4. 現代立憲主義人權保障的日本
    5. 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導論
    6. 日本政經初探(三版)
    7. 日本政經初探(二版)
    8. 日本政經初探
    9. 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族群、宗教或語言少數者權利之考察:兼論台灣的原住民族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