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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自由的保障與宗教團體的法制化:從訂定宗教基本法談起

宗教自由的保障與宗教團體的法制化:從訂定宗教基本法談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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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89574854585
釋法藏
永然
2018年5月15日
117.00  元
HK$ 99.45  






ISBN:9789574854585
  • 叢書系列:人道人權讀饗系列
  • 規格:平裝 / 320頁 / 15 x 21 x 1.5 cm / 普通級
    人道人權讀饗系列


  • 宗教命理 > 宗教概論











      宗教,一個特殊的存在!歷史上,因宗教而開戰的大大小小戰役,多不可數!就是現今,也常聽聞因信仰不同而起紛爭。但,宗教信仰卻深植人心,能有效地約束社會大眾的行為,甚至可影響社會大眾的健康,降低國家的負擔,加上信徒者眾,宗教領袖對信徒影響力不可小覷。如何建立宗教團體的法制化,並保障宗教自由,就成為一大課題。本書邀請多位宗教界、法界、學界人士,探討在保障宗教自由的前提下,如何建立宗教團體的法制化,並研析世界各國面對宗教立法的態度與法規,作為我國建立宗教法制化的參考。同時建議政府應先確保宗教自由,宜先制定《宗教基本法》,確立宗教自由保護之內涵及架構,進而再將各種不同組織形態的宗教團體予以納入規範,徹底建立我國宗教團體法制化。


     





    李序



    第一篇 宗教基本法與宗教團體法之立法

    憲法保障宗教自由,政府不宜過度干預

    �釋宏安法師

    謹慎立法,減少干預,讓宗教信仰永為台灣安定的力量!

    �釋普暉法師

    先立《宗教基本法》,再訂定其他宗教相關法案

    �釋見引法師

    一、前言

    二、先立《宗教基本法》,再訂定其他宗教相關法案

    三、《宗教基本法》須本於《憲法》精神來立法

    四、政府切勿再以新瓶裝舊酒的方式草率立法

    憲法與宗教團體法制──以宗教團體特殊性與自主性為中心

    �李建忠庭長

    一、前言

    二、宗教自由與政教關係

    三、政教分離原則與國家的宗教中立性原則

    四、宗教教育

    五、宗教及宗教團體的特殊性

    六、宗教及宗教團體的特殊性

    七、我國有關肯認宗教團體特殊性之法律

    八、宗教法制之檢討

    九、美國與日本宗教團體法制簡介

    十、都市道場與農地

    十一、結論

    如訂立《宗教基本法》,應包含哪些內容來保障宗教自由?

    �李永然律師、陳贈吉律師

    一、前言

    二、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法源依據

    三、制定《宗教基本法》的必要性

    四、《宗教基本法》應包含的規範內容

    五、結語

    淺談宗教財務自主原則

    �林明龍司法事務官

    前言

    一、法律是為了解決問題而存在,不是為了製造問題而制定法律!

    二、規範宗教的法規,一國多治?(正視宗教規範之立法權限)

    三、財產主體

    四、非法人之宗教團體能否為財產主體?

    五、宗教團體有無人數上限制?

    六、宗教團體應否納歸財團法人法、社會團體法之規範

    (有無制定宗教基本法之必要)

    七、宗教法人資格之取得

    八、依《民法》或《人民團體法》設立之宗教社團法人

    、宗教財團法人、宗教社會團體未聲請轉換為宗教

    法人,其法律適用問題

    九、財產種類

    十、財產之使用、收益、管理與處分

    十一、保障原則(禁止扣押)

    十二、財務公開問題

    十三、會計自主原則

    十四、喪失宗教師身分時之財產處理原則

    十五、賸餘財產之處理

    十六、結語

    宗教自由的限制問題

    �鄧衍森教授

    一、宗教自由的概念

    二、權利減免(derogation)與限制(limitation)的區別

    三、表現宗教自由的限制

    四、結語

    從德國經驗論台灣宗教團體法之立法與人民信仰自由之保障

    �張永明教授

    一、前言

    二、德國之宗教信仰與宗教法制

    三、德國經驗之啟示

    四、結論



    第二篇 宗教財團法人、宗教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法、社會團體法之立法

    財團法人法與社會團體法立法的同時,應一併訂定宗教基本法以為配套

    �釋法藏法師

    一、前言

    二、將宗教團體併入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乃一時的權宜行事

    三、財團法或社團法皆應排除宗教團體之適用

    四、財團法或社團法無論排不排除宗教團體之適用,

    皆應以《宗教基本法》為配套

    五、《宗教基本法》的主要精神與內容

    六、結語:《宗教基本法》的訂定是我國人權與心靈發展的重要歷史成就

    從法律觀點認識宗教財團法人

    �李永然律師

    一、宗教團體組織類型

    二、《民法》對於財團法人的規範

    三、《民法》對於財團法人秩序維持的規範

    四、宗教財團法人的設立、運作與監督

    五、結語

    宗教團體與財團法人法的訂立

    �李永然律師

    一、宗教團體對「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的認識

    二、宗教團體與《財團法人法》的適用

    三、結語

    《財團法人法》草案對宗教財團法人之資金運用規範更嚴!

    �李永然律師

    一、宗教財團法人有資金運用的必要

    二、宗教財團法人的數量及其設立

    三、《財團法人法》草案對於資金運用的規範

    四、結語

    宗教社團法人對《社會團體法》草案的認識與因應

    �李永然律師

    一、宗教社團法人目前受《民法》及《人民團體法》的規範

    二、《社會團體法》草案如獲立法院通過並施行,宗教社團法人也受規範

    三、《社體團體法》草案關於「財務」及「資訊公開」恐涉違反宗教自由

    四、結語



    第三篇 附錄

    附錄一 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8條

    附錄二 聯合國消除基於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視宣言

    附錄三 宗教團體民國106年11月19日

    聯合版《宗教基本法》草案(初稿)

    附錄四 台灣宗教聯合會民國107年《宗教基本法》草案

    附錄五 《財團法人法》草案全文





    李序



      近年來國內對於宗教團體管理的法制,一直受到討論,內政部也草擬《宗教團體法》草案,但對草案內容,宗教界存有極大的疑慮,如何妥適地建立宗教團體法制化當前已成為一立法上的重要課題。



      由於我國寺院、宮廟、教會的設立有其歷史沿革,先後制訂的相關法令也頗為紛雜,導致有「財團法人」、「社團法人」、「非法人團體」……等不同形態存在。



      目前立法院正式審議《財團法人法》、《社會團體法》草案,又攸關「宗教財團法人」、「宗教社團法人」的適用;惟「宗教團體」於大法官會議前後幾號解釋中,均強調也受「宗教自由」保障,尤其釋字第573號解釋文中強調「宗教組織之自主性、自主權」必須確保;導致逕將《財團法人法》、《社會團體法》適用於目前的「宗教財團法人」、「宗教社會團體」,並非妥適。



      釜底抽薪之計,我國當務之急,允宜先制定《宗教基本法》,確立宗教自由保護之內涵及架構,進而再將各種不同組織形態的宗教團體予以納入規範,徹底建立我國宗教團體法制化。



      永然文化出版公司曾於民國107年1月出版《台灣宗教自由的覺醒──從宗教團體法到宗教基本法的訂定》一書,此次再邀四位法師及法學者、法律專家一同完成《宗教自由的保障與宗教團體的法制化──從訂定宗教基本法談起》,希望能迅速為我國宗教團體法制化貢獻棉薄之力,以本序一併感謝所有參與本書撰寫的作者,並感謝辛勤編輯、校對、無微不至的永然文化出版公司編輯群。


    李永然律師

    序於西元2018年(民國107年)5月7日




    其 他 著 作
    1. 佛法與社會企業:以佛法談企業的本質與實踐
    2. 宗教團體不動產之確保與宗教自由之完善:宗教自由覺醒五週年兼談我國政教關係法制化
    3. 宗教基本法×宗教基本權保障:宗教自由覺醒四週年紀念
    4. 破天荒的國際宗教人權影子報告:台灣如何落實聯合國宗教人權保障
    5. 宗教自由之維護與宗教用地之保障:宗教人權覺醒三週年建言
    6. 宗教法制與宗教自由覺醒:從國土計畫法與宗教用地談起
    7. 宗教基本法制定的必要與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