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以《信而有證》為題,取自《左傳.昭公八年》:「君子之言,信而有徵,故怨遠於其身。」此句意即為君子者,所說的話都應該是有憑有據、千真萬確,別人自然也無從埋怨或指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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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作為一種由公權力發出的憑證,具有核實持證人身份的作用,就像「君子之言」一樣,憑「徵(證)」使他人「信」其身份而不生疑,使「怨遠於其身」,毋庸再為向他人解釋自己是誰而煩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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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天的政治法律地位和社會條件的局限,讓澳門達至「信而有『證』」的過程可謂波折重重,以至歷近百年方克竟全功。在葡萄牙對澳門實施行政管理時,曾多次嘗試在法律容許的框架下,為澳門的居住人口發出統一的身份證明文件,但從未成功,持不同證件的人所享有的待遇也不同;直至現今澳門市民能以「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證明自己擁有「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從而享有不同的法律保障、權利和福利。當中澳門經歷了不同事件的演變,方能結束以往多款身份識別文件並存於社會的局面,同時亦為澳門的「市民身份」建立良好的基礎,讓澳門居民共同建構一個屬於「澳門人」的身份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