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隨著我國地方自治團體地位與功能日益重要,地方自治團體經營或投資事業之數量不斷增加,但在法制上卻無專法作統一性規範,地方制度法對此問題亦無基本著墨,產生許多以往未曾出現之問題與爭議。不但造成地方行政機關與其所經營或投資事業間之緊張關係,導致地方立法機關與地方自治團體經營或投資事業間之衝突,最後,更出現地方府會失和之結果。此類現象在2018年臺北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與台北市政府及台北市議會間之衝突與抗爭達到最高點,造成法律適用上之困難與混亂。
德國各邦地方自治法(Gemeindeordnung)針對地方自治團體經營或投資事業皆有詳盡具體之規定。除要求係基於公共目的所必要,符合地方自治團體之負擔能力外,並採取所謂補充性原則,亦即並非允許地方自治團體任意自由經營或投資事業。對於地方自治團體本身與其經營或投資事業間之關係以及地方自治團體經營或投資之事業與地方行政機關與地方立法機關間之關係,皆有詳細與具體之規定。對照我國目前法制,地方自治團體經營或投資事業之議題欠缺基本規範,且在實務上迭生許多具有重大爭議之疑難雜症,如能適時參考德國法制規定與經驗,應當能使我國更有能力處理地方自治團體經營或投資事業之所產生之爭議。
本書之完成,首先要感謝科技部專題研究計畫──地方自治團體經營或投資事業法制化之研究(MOST 109-2410-H-194-073-MY3)之鼎力協助,讓我有機會深入研究此一重要議題。此外,感謝元照出版公司專業工作團隊之大力協助,使本書有問世之機會。我的一群助理,中正大學法研所的張孝維同學協助蒐集資料以及林家葳、邱喨翌、溫冠羽、蕭竣輿同學之辛勞校稿,在此由衷感謝。最後,我的博士生,張藏文律師,協助蒐集許多重要且寶貴之實務資訊,在此一併致謝。希望本書之出版能夠使更多人關心此項議題,並有助於建構完整之地方自治團體經營或投資事業法制。本書雖一再校閱,仍不免有疏漏或不足之處,尚祈各界先進不吝指正與提供建議。
?
蕭文生 謹識
2025年4月於嘉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