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個人所得稅除「所得稅法」所規範的「綜合所得稅」外,民國95年在時任財政部長林全的主導下,另制定了「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該條例針對原屬「租稅優惠」範疇的項目,如人壽保險給付、非現金捐贈、證券交易所得等,重新納入課稅範圍,並對個人海外所得課稅。然在我國與世界多數國家缺乏正式邦交與租稅協定的情況下,國際課稅資料無法互通,實際執行查核困難重重。何況多數海外所得在當地已繳納稅款,故於民國52年修正所得稅法時,乃將海外所得排除於綜合所得稅的課稅範圍外。
如今重新對個人海外所得課稅,不僅使國人逾10兆元資金滯留海外,直接阻礙經濟發展(如以新加坡為例,其採境外所得免稅政策,GDP即超越台灣一倍),更間接助長國際洗錢集團猖獗坐大,也讓部分貪腐資金得以藉洗錢流出境外。政治清明或許非我們一己之力可改變,但關乎自身權益的稅務問題,應謹慎面對。納稅人唯有深入理解「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內容與影響,方能免於因誤解或不察,而遭受稽徵機關補稅及裁罰。
近年金融商品如雨後春筍般推陳出新,為滿足客戶需求,甚至標榜「節稅」「理財」的誘因,如保險、信託、ETF等,使民眾趨之若鶩。然而,「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財政部官員並非坐視不理,乃依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條第2項「實質課稅原則」及第3項「租稅規避」規定,陸續發布解釋令,作為課稅依據。各地區國稅局也公布「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疑義解答」、「綜合所得稅申報須知」、「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疑義解答」等內部規章,要求納稅人遵循。而這些解釋令與內規是否具法律效力?有無違憲?皆存有疑義。在行政法院功能不彰的現實下,多數納稅人仍抱持「民不與官鬥」的態度,選擇妥協。基於實務操作及讀者「租稅利益」之考量,本書遂依據現行解釋令與內規加以分類、解析,特別針對房地合一稅、保險課稅、信託所得及金融商品課稅等,進行探討,期能供讀者參考應用,達到「租稅平安」之境。
國家租稅制度,必須符合憲法所揭示之「租稅法律主義」與「課稅公平原則」;稽徵機關對納稅人課稅,亦應符合主觀與客觀之構成要件。惟事實是否符合課稅要件,應以充分的證據為憑。然現行稅務機關稅務案件協談作業,卻常在證據不足之情形下仍據以課稅,已背離法治原則。本書乃從憲法觀點,闡述稅法原理,結合刑法理論分析課稅構成要件,並以民刑事訴訟法論述稅捐證據法則,期能協助讀者正確理解稅法條文之真意,判斷稅務機關課稅處分是否於法有據,以保障自身的權益。
張進德
謹識於冠恆?合會計師事務所
2025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