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修訂十三版自序
本書上冊第十二版自 2025 年元月發行以來,承蒙讀者厚愛與支持,深感榮幸。針對威權時代未能充分尊重納稅人權益之《稅捐稽徵法》,筆者始終堅持課稅權的行使,不能忽略「正當法律程序」,迨我國「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立法實施,賦稅人權稍有彰顯,爰在此從「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行政程序法」的規範與精神出發,重新闡述解析稅捐稽徵法及相關稅法;內容涵蓋:稅捐行政調查、職權調查主義、證據法則、舉證責任、稅法解釋方法及租稅規避等,並因應實務運作,參酌稅捐稽徵機關之內部規範,讓讀者深入稅捐課稅實務,以利「租稅規劃」之運作。
「稅制(Tax Systems)」與「稅法(Tax Laws)」在本質上截然不同,社會各界常將兩者混淆。「稅制」乃國家基於經濟立場,針對課稅項目、範圍、優惠及稅率的整體建構,其優劣直接影響國家競爭力;以新加坡為例,憑藉「境外所得不課稅」、公司所得稅率17%、個人所得稅最高 22%、薪資所得最高稅率 15%(職業婦女另享有子女扣抵額)等極具誘因的稅制,在資源貧乏的彈丸之地,創造了經濟奇蹟。反觀我國,近年來在相關立法過程中,參考美國、德國稅法,推動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所得稅法第 43 條之 3(CFC)及第 43 條之 4(實際管理處所),忽略了台灣特殊的政治環境與國際局勢。此舉雖欲增加稅收,實則阻礙了國人或台商海外資金回流,甚至導致跨國企業捨棄台灣而轉投資新加坡,更使國際洗錢集團有機可乘。
「稅法」乃國家依據稅制所設計之法條,其基礎應建立在課稅主體(國家)與納稅主體(人民)的平等地位上。憲法第 19 條「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揭櫫法律保留、授權明確性原則外,尚包含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然而,我國多數稅法源於民國 50、60 年代,其結構往往帶有威權色彩,忽視納稅人權益。時至今日,所得稅法第 24 條仍存在200餘則解釋函令,足以證明現行條文與憲法精神尚有落差。
筆者畢生期盼臺灣能建立「公平、正義、而富國」之租稅環境。但在現行稅制與稅法尚有缺失之際,為協助讀者在法律框架內進行最有利的「租稅利益考量」,本書特引稅捐機關內規供參,以期讀者能合法節稅,避免被補稅裁罰。
張進德
2026年元宵節
冠恆?合會計師事務所